国税公务员录取通知(国税局公务员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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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国税公务员录取通知(国税局公务员录取名单)

2、国税公务员录用函(税务局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国税公务员录取通知(国税局公务员录取名单)

国税公务员录取通知(国税局公务员录取名单)

1996年,国家地税局成立了,一部分人员通过考试录用,一部分人员由地方财政和国税局调剂……有人在国税局里没有被提拔重用,在地税局里也没有被提拔重用……从此后到现在,有人去读了重点大学,有人被废掉了好好的学业和前程……

运气真好//@坦荡的远山fD:我女儿也是,今年大四就被市直属学校录取,又考上县国税局,最终放弃教师编制到国税局上班

运气真好,我女儿教师毕业的,没有考编制所以当不了老师//@坦荡的远山fD:我女儿也是,今年大四就被市直属学校录取,又考上县国税局,最终放弃教师编制到国税局上班

不行的,违法招录政策,可以投诉改正//@石生榕:今年国考的相关单位有经验了,比喻某省的国税岗位,总共招十个,设男的五个的职位,再设女的五个的职位来分开录取,这样,保证男女比例平衡了。真是聪明!值得大家借鉴

职场路上

总想招男的,考进的却是女的,体制内单位的考用之难,如何化解?

国税公务员录用函(税务局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国税公务员录用函(税务局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有头条网友咨询:新入职员工的职工体检费用是否可以作为一般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

特别提醒: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为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实务中经常会有纳税人纠结,认为入职前体检费用不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而是入职以后才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扣除。认为入职前还不能确定是否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实际上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纠结,实际上参加新入职体检的员工基本上可以确定如果体检没有什么问题就是公司员工,通过体检淘汰的员工比例是很低的。如果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疑问,建议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这些白条支出,竟然能入账扣除?

但对以下6种情形,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依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比如,A公司租赁某政府机构的房屋,该政府机构按照税法规定无须办理税务登记,所以A公司的取得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2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购进货物或者服务,可以凭借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并税前扣除。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举例:

建筑工地上发生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运费,建筑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农民工个人,每人每次在起征点500元以下,建筑公司取得收据(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可税前扣除。

3

向境外支付的成本费用

“以票控税”是中国特色,境外很多国家没有发票,即使有也只是形式发票。

境外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取得结算单、支付单据、合同等与纳税有关的凭证,也可以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购货方可正常入账及税前扣除。

4

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票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购货方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税前扣除相应的支出:

(1) 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导致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提供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举例:

A公司购材料已发生购买支出100万,但销售方已注销,A公司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A公司可取得以下合规凭据来税前扣除:

(1)工商公示系统上查询的已注销公示信息;

(2)采购合同;

(3)非现金形式的付款凭证;

5

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应分摊的支出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举例:

A公司租用B公司的办公楼,共同分摊水电费,水电公司开具发票给B公司,出租方B公司按照A公司实际耗用情况开具分割单给A公司,A公司依据分割单及发票复印件即可税前扣除。

6

现金折扣、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提前支付款项给予的现金折扣,财务核算上作为财务费用,不需要发票,凭借结算单、收支凭证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老板与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期摊销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资金谁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4-29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一家公司,我公司收到被投资公司分红资金,我公司再付给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自然人,其中分给合伙企业自然人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个人所得税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还是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分红,个人合伙人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直接向个人合伙人支付所得的个人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张总总说自己吃了没有文化的亏,所以规定职工子女考上大学的,一律奖励5000元现金,此政策当然深受职工的欢迎。

税务检查,发现最后三年累计升学奖励支出45000元,财务核算时计入了职工福利费。检查人员对此不认可,认为升学奖励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理由如下: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子女升学奖励支出明显不属于上述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所以必须全额进行纳税调整,此项支出须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5000元,按25%的税率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11250元,尽管我们也非常赞赏张总您的这种行为,但还是应该按税法的规定来执行,这个我们也没有办法。

会计说,就按第(三)条其他规定执行不行吗?其他可以包罗万象。

检查人员说,不行。我们已经查阅了各种规定,也想让你们相关支出全额税前扣除,但的确没有发现可以套用第(三)条规定的。

张总说,实在不行就算了,该补的补,别让检查人员为难,以后该奖励的照样奖励。

后来会计对张总说,小孩考上大学的,基本上都买电脑啥的,所以建议以后子女考入大学的,可以凭发票报销5000元的电脑等学习用品。这样就不用从职工福利费支出了。

提前 8?个月预收租金的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铺,计划出租,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签订租赁合同三年(2020 年 2 月 1 日到 2023 年 1月 31 日)。租金按年缴纳,并于当日(5 月 10 日)收到 2020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1 月 31 日的租金。在账务处理上挂“其他应付款”有什么涉税风险吗?这样处理主要考虑预收下一年的租金,只有在租期届满 2020 年 12 月份才能确认收入,如果这中间有意外发生,造成合约解除,有退还对方的可能,这笔等同于预收货款,故不能确认收入。

回复:

亲爱的学员,在会计科目上预收租金应挂“预收帐款”,而不是“其他应付款”。因为,你不欠别人的。虽然会计上如何处理问题不大,但在税收上涉及到租金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问题,需要把握政策分寸。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第四十五条,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 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 ??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 ??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 ??度收入。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纳税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5 月 10 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由于租赁期为“2020?年?2?月?1?日-2023?年?1?月?31?日”,为此在2020 年 1 月底之前,不需要申报该笔收入所得。2 月份开始,应按月摊销并申报收入。如果发生毁约,则在退租金当期冲减收入。

收取租金应缴纳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20 年 3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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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

问:企业已经宣告了分红但是一直挂账未分配,是否需要扣缴分红的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天一个财税知识点# #财税问答# #财税#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解答:

一、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需要根据资产性质的不同做不同的纳税调整

资产属于存货性质的,比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纳税调整;资产属于非存货性质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转让财产”进行纳税调整。

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么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的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看看这些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视同销售"的情形,除第8项"视同提供劳务"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视同销售货物"的,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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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热企业在提前收取取暖费时会赠送客户礼品,该礼品是外购的。该礼品的赠送,是客户交费才给,不交费不给。

这种赠送行为是否可以算作买一赠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在外购的商品上是否印企业的logo,对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影响吗?

答:增值税:客户交费才赠送礼品,属于买赠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客户交费才赠送礼品,属于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不需要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外购的商品上是否印企业的logo,不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如果是无偿赠送,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确认费用性质,不同性质的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同。如果印有企业的logo,实务中一般作为广告宣传费;没印有企业的logo,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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