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分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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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考试分苹果

2、公务员考试分配(公务员考试分配原则)

3、公务员考试刑法题目(刑法考试试题)

4、公务员考试刑诉法(刑法学考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分苹果

公务员考试分苹果

现在机关单位人员基本用国产手机了。因为苹果手机无法兼容WPS及其他国产办公软件,很多文件打开不了。//@欢快麻酱B2:应该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只能用华为产品。

咕噜熊主题

麒麟芯片回归的关键,也许只能寄托于中芯国际了!只有拥有核心的技术,才能彻底的摆脱限制的局面!#华为 #数码科技 #麒麟芯片 #手机壁纸 #华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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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表妹要去相亲,对方是个公务员。表妹很纠结,不知道哪身装扮才能把对方成功拿下?

苹果买啥都贵[尬笑]//@说点人事:苹果税30%,有些安卓50%

环球网环球网官方账号

冰释前嫌?马斯克称和苹果误会已解决

终于知道为啥公务员都用安卓手机了,因为苹果手机不能录音

公务员和企业老板都不用苹果手机了,现在买苹果只能证明自己身份是屌丝。不知道苹果拍这些段子还有用不?[what]估计是白给各平台送钱了。。。

看来也是身份的象征//@hmz402:我70后身边人做生意的百分百用华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有一小部分用苹果的(私下都说朋友送的),总之用苹果的很少见了,不知道销量那么大,是哪些人在买呢?

大熊聊数码

不装了?苹果“遮羞布”被撕碎,外媒:“卖不动”才是真实情况

湖岭镇中心小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杜志洲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18年至2019年,杜志洲先后收受3名教师所送的iPhoneX手机、加油卡等礼品,共计9000余元。另外,杜志洲还存在违规公务接待的问题。2021年6月,杜志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没有人从始至终都没用过苹果手机为什么# 我就没用过,本人国家公务员,支持国货。

丹东袭警事件中的一个疑问:我看到那个警察手里拿的应该是苹果手机,弱弱的问一句,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用苹果手机吗?

公务员考试分配(公务员考试分配原则)

公务员考试分配(公务员考试分配原则)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才叫分配公平呢?//@诗意柑桔nY:别动不动就参加国考,分配公平是初心//@大道从心:一个快退休的副处每个月一万多工资非常正常,楼主如果觉得眼红也可以参加国考、省考,进入公务员队伍。//@653568057:干啥挣一万多??

123来哥傻子

李少莉和她丈夫收入曝光

公务员考试速算技巧(花生十三版),假设分配法练熟有奇效,亲测[鼓掌]

不是文化理念的问题,是分配机制的问题!当然都想当公务员

东方大师

美国的名牌大学生,硕士博士不愿去做公务员。中国的博士喜欢去街道办上班。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文化理念的不同,所以很多人说国外的大学怎么样。其实国外的大学教育理念和我们不一样,价值观也不一样。当然每个人的追求没有什么优劣,喜欢当公务员表明有责任心,欧美大学高材生是喜欢一个人搞发明,搞科技公司,自私自利多点。

公务员不是一个可以随心所欲的职业,在这个职业里面,它是一个非常需要去检点,去需要警示,是需要谨言慎行的一个行业,公务员具有分配国家资源的这么一种能力,也具有这么一种地位,所以它是一个犯不起错误的职业,所有公务员都应该生起警惕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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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友的真实故事,我和高中同学刘飞一起考大学,我考了军校,毕业后分配到北空某部,同学刘飞上了院校,毕业后考了公务员。没想到十年后差距非常很大,19年我转业回到地方,分配到市直某单位,一级科员,而同学刘飞已经是正科级了,对比下来落差真大,只有羡慕的份。看完之后,不得不说确实是选择大于努力,不管是大学选专业还是毕业后找工作,如果是以后想考公务员,最好是毕业就考,应届生身份录取概率大,以后升职机会也大,如果32岁以后在进入,那升职机会要小很多,非常难。所以,不管是考大学还是从事工作,选择真的很重要,能直接决定下辈子的一生。当然,每个人的人生轨迹与规划不同,也没啥好羡慕的,你军转的也不差,只是级别低点而已。你们怎么看呢?#头号周刊# #奇妙知识季#

广西玉林:市直单位优先录取城里买房毕业生,公务员分配任务进村卖房

至于“房价太高,农民接不住”,接住了却在城里没工作,怎么办?

人家只有一句话:那是你能力不行,还懒

应该分配。比喻师范生,医学生农学生。公务员可以在优秀的学校选拔分配。总之,不必再要考公务员,老师等。

公务员考试刑法题目(刑法考试试题)

公务员考试刑法题目(刑法考试试题)

#法考[超话]#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这名废物“民警”立刻清理出公安队伍, 2.该女子寻衅滋事、故意干扰民警执行公务、肆意辱骂民警,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及其相关实施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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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女子对民警撒泼,称:民警挡了她的道,从开始到结束脏话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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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了

司马南学者 书家

核酸检测造假必须“刑以刑法”的建议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核酸检测造假,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根据《刑法》中的《渎职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具体法条“刑以刑法”。 一、核酸检测造假“刑以《渎职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必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核酸检测造假者,必须刑以《渎职罪》。 2、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因检测造假“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必须刑以“如上法条”,或参阅《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见五)量刑惩治。 二、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过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况已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需质疑,国境核酸检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检测不利”,“引起新冠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一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三、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无需质疑,新冠疫情是美国发明并策划的生化战,抗疫过程间谍投毒案例发生的同时,核酸检测造假如与间谍行为相关,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需质疑,利用核酸检测之机,投放“新冠传染病病原体事件”已经发生,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四、核酸造假“刑以刑法”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 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应根据《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法条如下: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 ??建议人: ?谭泓教授???? 2022年11月27日 作者是青岛大学劳动人事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 ?

强力支持司马南老师观点!

司马南学者 书家

核酸检测造假必须“刑以刑法”的建议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核酸检测造假,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根据《刑法》中的《渎职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具体法条“刑以刑法”。 一、核酸检测造假“刑以《渎职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必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核酸检测造假者,必须刑以《渎职罪》。 2、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因检测造假“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必须刑以“如上法条”,或参阅《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见五)量刑惩治。 二、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过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况已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需质疑,国境核酸检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检测不利”,“引起新冠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一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三、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无需质疑,新冠疫情是美国发明并策划的生化战,抗疫过程间谍投毒案例发生的同时,核酸检测造假如与间谍行为相关,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需质疑,利用核酸检测之机,投放“新冠传染病病原体事件”已经发生,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四、核酸造假“刑以刑法”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 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应根据《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法条如下: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 ??建议人: ?谭泓教授???? 2022年11月27日 作者是青岛大学劳动人事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 ?

转谭教授关于对核酸造假及传播病毒的刑法建议

司马南学者 书家

核酸检测造假必须“刑以刑法”的建议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核酸检测造假,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根据《刑法》中的《渎职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具体法条“刑以刑法”。 一、核酸检测造假“刑以《渎职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必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核酸检测造假者,必须刑以《渎职罪》。 2、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因检测造假“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必须刑以“如上法条”,或参阅《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见五)量刑惩治。 二、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过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况已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需质疑,国境核酸检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检测不利”,“引起新冠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一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三、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无需质疑,新冠疫情是美国发明并策划的生化战,抗疫过程间谍投毒案例发生的同时,核酸检测造假如与间谍行为相关,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需质疑,利用核酸检测之机,投放“新冠传染病病原体事件”已经发生,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四、核酸造假“刑以刑法”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 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应根据《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法条如下: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 ??建议人: ?谭泓教授???? 2022年11月27日 作者是青岛大学劳动人事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 ?

必须按诈骗罪(诈骗国家防疫钱财)和上面说的所有罪行判刑!数罪并罚最高论处!

司马南学者 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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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学者 书家

核酸检测造假必须“刑以刑法”的建议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核酸检测造假,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根据《刑法》中的《渎职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具体法条“刑以刑法”。 一、核酸检测造假“刑以《渎职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必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核酸检测造假者,必须刑以《渎职罪》。 2、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因检测造假“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必须刑以“如上法条”,或参阅《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见五)量刑惩治。 二、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过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况已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需质疑,国境核酸检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检测不利”,“引起新冠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一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三、核酸检测造假“刑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据 1、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无需质疑,新冠疫情是美国发明并策划的生化战,抗疫过程间谍投毒案例发生的同时,核酸检测造假如与间谍行为相关,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需质疑,利用核酸检测之机,投放“新冠传染病病原体事件”已经发生,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四、核酸造假“刑以刑法”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 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应根据《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法条如下: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 ??建议人: ?谭泓教授???? 2022年11月27日 作者是青岛大学劳动人事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 ?

多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况包括:

  A.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B.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C.孙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D.赵某因盗窃国家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A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属于累犯,不得假释。A项正确。

  B项: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不能假释。B项正确。

  因此,选择A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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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刑诉法(刑法学考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刑诉法(刑法学考公务员)

法院判决:对张明楷、陈兴良、赵秉志等《专家论证意见书》不予认定!

刑法学教授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人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以证明被告人吴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质证,公诉人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则只能代表专家个人意见,均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

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对所谓法律专家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键是举报也不处理

隋时学法

【公民权利必须捍卫 ??滥用权力必须追责】如果有人违反法律,相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相关机关不得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之间不存在灰色地带。 如果有人违法而相关机构不作为不追责,或者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随意以调查为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手续,打着履行公务的旗号要求公民配合调查,或者口头传讯,或者关押,或者带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所有机关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任何人不得滥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滥用权力必定受到滥用权力的报应。 说明:纯粹普法,不要对号入座。

【公民权利必须捍卫 ??滥用权力必须追责】如果有人违反法律,相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相关机关不得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之间不存在灰色地带。

如果有人违法而相关机构不作为不追责,或者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随意以调查为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手续,打着履行公务的旗号要求公民配合调查,或者口头传讯,或者关押,或者带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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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所有机关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任何人不得滥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滥用权力必定受到滥用权力的报应。

说明:纯粹普法,不要对号入座。

#剧集对决#看剧学法律:反派律师为木匠因何与文队针锋相对?办案程序就得“斤斤计较”

在热播刑侦剧《对决》第9集中,文队把木匠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木匠前脚刚进公安局,他的律师后脚就进了文队的办公室,那么俩人就哪些问题过了过招呢?

一、民警带走木匠时有无按规定出示警察证件?

在剧中,文队就这个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民警执行公务时警服就是证明警察身份的标识。如果当事人要求民警出示警官证,那么民警还是要按规定出示的。如果想了解如何辨别真假民警,可以观看我的这条视频:

《上海女子质疑民警身份对抗防疫被拘留,普通人如何辨别真假民警?》

上海女子质疑民警身份对抗防疫被拘留,普通人如何辨别真假民警?

二、文队最长能把木匠留在公安局多长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在警方没有木匠犯罪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最长留木匠二十四小时。这也是为何反派律师称要准时来接木匠。

三、反派律师要打“12389”是什么电话?

“12389”是公安部于2013年12月24日开通的全国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主要受理以下问题:

1、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队伍内部管理规定的;

4、其他与警风警纪及警务活动有关的问题。

在剧中,反派律师担心文队超期羁押木匠,因此用“12389”全国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来提醒文队到点按规定放人,当然这也是一种合法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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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周刊#

“可以”或者“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办案机关可以或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诉法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结合原理,分析案例。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其一,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其二,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三,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其四,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首先看看第一三选项,《 刑诉解释》第133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 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由此可知,选项一符合上述第二条之规定,选项三符合上述第三条之规定,所以属于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而不是“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由此可知,选项一三是错误的。

再来看看选项二四,《刑诉解释》 第134条第2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是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是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由此可知,选项二符合上述第一条之规定, 选项四符合上述第三条之规定,因此,属于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此可知,选项二四是正确的。(希文法务/供稿)

黑龙江任某某酒驾被查涉嫌袭警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乡**村**屯,现住址同户籍地。2022年1月5日因涉嫌袭警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黑AL0X白色宝骏牌小型客车去宾县**小区,途径**路与**路路口时,遇到宾县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检查酒驾,任某某因害怕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查处,在执勤交警拦截示意任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加速闯过卡点左转弯至桃李路,在桃李路上有执勤设卡的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辆警车,警灯闪烁并变换灯光示意任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任某某无视继续冲闯并刮蹭一辆警车及一辆交警队执勤便车,在明知车辆发生碰撞后仍不停车逃离现场,致使黑L031A警车、黑LT1286交警大队宣教中队执勤便车及任某某本人驾驶的车辆受损。经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L031A警车、黑LT1286执勤便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710元。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于2022年1月4日到宾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车记录仪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采取酒后驾驶机动车冲闯交警执勤卡点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任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4月,袁某酒后乱性,先是在重庆市南川区一化妆品店内闹事。在警察接警到现场处置时,袁某又对民警刘某进行辱骂、殴打,造成民警刘某轻微伤。事后,经过鉴定,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4.4mg/100ml。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对袁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和袁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涉及的法律知识却不少,且听我为您一一道来:

1、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袁某饮酒在先,犯罪在后,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一般来说,我们认定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能力遵循的是“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即行为当时必须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像袁某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因为袁某在暴力抗法时已经饮酒,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但就此放过袁某又不符合常理,否则以后犯罪分子想要犯罪,首先把自己灌醉,就能逃脱法律的惩罚了。所以,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应当采取“错位原则”,即以行为时认定危害结果,以清醒时认定主观意志。就袁某来说,他醉酒时实施的是暴力抗法的行为;在清醒时,公共都知道酒后混乱性,应当认定袁某有实施暴力行为的故意。

所以饮酒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袁某应当对酒后暴力抗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案跨越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后两个时间段,即袁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只有1997年版的《刑法》,构成“妨碍公务罪”;法院审理时同时存在1997年版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时构成“妨碍公务罪”和“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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