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全文2023(物业民法典正式全文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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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民法典正式全文2023(物业民法典正式全文2023)

2、民法总则 公务员面试(民法面试的讨论题)

3、民泰银行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民泰银行福利待遇)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3(物业民法典正式全文2023)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物业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

一、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背景

2021年4月4日,中国正式发布了《民法典》正式全文,成为全球首个全面实施民事框架的国家,标志着中国民法律制系统进入依法治国新时代,以及中国民法改革取得历史性成果。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改革成果,将成为伟大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

二、《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的编制范围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共包括九卷,囊括大陆法律系统中的民事全部条文,覆盖民事法律框架的全部问题。其中,第一卷为编纂原则,第二卷为总则;第三卷至第六卷为个人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卷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四卷为人身权利,第五卷为财产权利,第六卷为特殊合同;第七卷为法人和社会组织;第八卷为特殊规定;第九卷为附则。

三、《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的特征

1、 精简了原《民法通则》框架。《民法典》新增的《总则》中的三个章节替代了原《民法通则》的六个章节,减少了《民法通则》原有的四分之三。

2、 强调依法对社会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的“原则性内容”,强调国家权力依法行使,强调特定社会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重新确立企业主体责任和法人法人人身责任,强调用户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实施行为具有法律和社会责任。

3、 突出个人权利。《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分别在总则第1条和专利权等权利的定义中高度体现了“健康权利”和“安全权利”,首次确立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权的立法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公益捐赠新观念。

四、主要引入的民法制度

1、 强化权利保护。《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大大提高了对财产、人格、合同权等权利的保护程度。它规定了禁止窃取、侵害个人信息等行为,一般金融清偿义务,以及特殊金融财物的清偿,加强了新兴行业及技术在民法中的保护,明确海外继承财产的管辖等。

2、完善特殊合同制度。特殊合同制度体现了更多现代社会的民法特色,对特殊合同做出了全新的精神定位和发展架构,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合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依法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精神。

五、未来民法立法发展前景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的发布标志着民法改革的历史性成就,也为未来的民法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未来,民法立法将积极推进民法的细分和技术性规范,弥补目前的立法空白,加强法律监督,完善依法维护企业家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法律所应有的指导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提供重要支撑。

一、民法典正式全文原文介绍

民法典(Civil Code)是国家民法典的总称,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形成的法律文本集,它是指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民事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法律总纲。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正式施行。

二、民法典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共十六编,经过三年的理性修订,编排上的内容极其丰富,从婚姻缘分到侵权责任,从企业组织法到公司法,从民事诉讼法到仲裁诉讼法,都较前版本给出了详尽的法律规定及明确的废止程序,旨在建立一个廉洁、公正、规范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民法典最主要修改内容

(1)婚姻缘分,明确实施一百分年龄差别、一百分财产权属安全联系等措施,强调有责任的婚姻。

(2)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损害赔偿的种类,并特定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公益性抢占活动,以补充未尽损害赔偿。

民法总则 公务员面试(民法面试的讨论题)

民法总则 公务员面试(民法面试的讨论题)

“太可恶了,专挑找工作的人下手!”山东青岛,男子牛某失业后非常着急,到处投简历、找工作,后在某网站上看到有人在招聘司机,一个月7500元。齐某很心动,按约定的时间去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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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牛某的人是刘经理,刘经理告诉齐某,他的工作主要是给超市配送货物,有点辛苦,牛某表示没关系,自己能吃苦。面试通过后,刘经理联系孔队长,让孔队长带牛某去物流园学习学习,等学习完就与牛某签合同,正式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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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都有个实习期,牛某虽然有点迟疑,但也理解刘经理的苦心,他无非是想考验自己一番。

学习了几天,刘经理对牛某的工作非常肯定,大加表扬,并告诉了他一个好消息,公司新承包了一个仓库,现在缺人手,问他愿不愿去当队长,责任是要重一些,但可以给他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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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几天,就遇到空缺,这种好事千年难遇,牛某当即承诺,他愿意干,并保证听经理的话,不辜负经理的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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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经理打断了牛某的话,对牛某说,公司给队长的待遇很好,给每个队长都配备了一辆车,当然,车辆不白给,需要队长自己付2成首付,剩下的贷款公司偿还,贷款还完前不能离职,否则要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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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经理给牛某解释说,公司这样做,是为了留住人才,孔队长也在旁边帮腔,的确是这样,公司也给他配了一辆车。

就这样,牛某用自己积攒的两万多块钱,贷款买了一辆十多万的车。然而,车过户到牛某名下后,刘经理不再理会牛某,也不提一个月7500元,负责给超市配送货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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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牛某工作没找到,反而被刘经理、孔队长等人忽悠买了一辆车,把积攒的2万多块钱搭了进去不说,每个月还要还4000多元的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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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当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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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情已经很明显了,什么刘经理、孔队长,其主要目的不是招人送货,而是忽悠找工作的人买车。

所以自始至终,刘经理都没有和牛某签订劳动合同,换而言之,7500元一个月的工作,只是一个诱饵,让人上当的诱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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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牛某也不亏啊,车到手了,大不了将车卖了就是。稍微有点阅历的人都知道,卖这种车绝对是血亏,不仅2万多的首付保不住,估计还要倒贴一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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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牛某已经到派出所报警,刘经理等人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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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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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经理等人为了将车辆高价卖给牛某,设置了一个招工的骗局,他们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客观上有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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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有啊,刘经理等人不是虚构了要让牛某当队长的事情吗?还说是公司配的车,牛某只需要付首付,贷款公司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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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困难之处就在这里,车子是真的,也过户到了牛某头上,车子没有任何虚假,有虚假的是牛某的动机,牛某买车属于动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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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上讲,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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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怎么看?

笔者认为,刘经理等人采取一系列手段,让牛某产生错误的动机,进而将车辆高价卖给牛某,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牛某的财物故意,客观上也使牛某作出不真实的举动,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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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刘经理等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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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好事后,还请三思而后行,因为前面很有可能有坑。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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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头条# #青岛#

山东济南,一名货车司机失业之后,四处寻找工作,他发现一家运输公司在招聘司机,工资在18000-20000元之间,条件是需要应聘者有车,没有车的话,就需要去指定的商店购买一辆车,这样才能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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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是个货车司机,自从丢了工作之后,他就很担心,家里虽然有点存款,但总在外面跑来跑去也不是个长久之计。于是他就四处寻找工作,想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公司招聘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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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公司给这么高的工资,房某很是心动,立即打电话跟对方约定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也很顺利,但是对方只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房某一定要有自己的车,没有的话,那就得去他们指定的地方买一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安排房某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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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者给房某算了一下,买一辆卡车需要十几万,而他每个月的工资在18000-20000元之间,一年之内就能买到一台货车。一台十几万块的卡车和这份工作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而且车子也是自己的,没人能把它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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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开了几年大车,早就想要一部自己的车,在那人说完后,房某考虑了一下,感觉他说得挺有道理,一个月至少能挣18000,买完车还是有的赚,所以他花13万去指定的商店购买一部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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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该运输公司将房某引荐到了某东的一处运输站,让房某在那里上班,结果房某等了十几天,却是一个运输工作都没给他安排。别说一万八的月薪了,就是一千八也都够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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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实在熬不住了,他开始在外边接一些私活,可咬牙坚持了8个月,发现赚的钱还不如自己以前开车赚得多。无奈之下,房某准备把车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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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让房某感觉到更坑人的地方是,不光需要自己花钱买汽车,还要将运输公司的名称写在车辆登记书上,并要求房某签订5年的挂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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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是这么跟他说的:“想把车卖了?没问题!过户费用自己承担,另外再给公司3万块钱的违约金!”原来当初签订的协议中,双方都同意,如果要提前终止挂靠协议,就需要支付3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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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所谓的运输公司是在挂羊头卖狗肉,明面上招聘司机,实际上是在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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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汽车公司是否知道运输公司的这些套路呢?按照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两家公司之间应该是合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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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9条对第三人进行欺骗,致使一方违背其本意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骗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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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房某是由于运输公司对其进行了欺骗,致使其违背了自己的本意,作出了不真实的行为。简而言之,房某要的是工作而非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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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条款,房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购买合同,退还他买车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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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出现欺诈行为,可以要求赔偿3倍的损失,那么房某为何没有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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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请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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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的确有权提出三倍的赔偿,但问题在于,民事诉讼是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很容易就能发现运输公司的欺诈行为,但是,怎么才能获取到汽车公司的欺诈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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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要想证明汽车公司知道运输公司的欺诈行为就很简单了。比如,一个月内,运输公司向汽车公司提供了5位顾客信息,那么,就可以推断出,汽车公司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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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房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这一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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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3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条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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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协议由于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因此,挂靠协议中提到的有关赔偿的规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房某不但不需要赔偿2万元,而且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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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找工作不要被高薪蒙蔽了双眼,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落入别人的圈套。

关注@杨某看法从热点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普法行动#

#怎么能轻松考上事业编#

根据事业编考试高分通过经验及其他多名同学上岸经验进行总结,务必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坚定理想,背水一战,破釜沉舟。

对,你没有听错,我们要把考上事业编作为自己的理想,并且要坚持这一理想。因为有的同学经常在想:这次考试我就是打酱油的,考得上考不上就是试一下,反正我还有别的工作可以做。如果你抱有这种思想,往往就会心中有很多的退路,努力起来就会程度差的远。所以一定要说,考上事业编是我最好的出路,我这次一定要考上,每天对自己大喊三声,坚定这一理想,你的小宇宙就会爆发,因为我“要考上”和我“一定要考上”是不同的,要激发出人的潜力。

第二,在笔试方面,要坚持掌握方法与加强练习并重。

掌握方法就是分块分类,掌握答题方法与技巧。比如哲学类的题目,我们不一定非要懂具体的哲学问题,有的时候根据辩证思维,根据我们的常识猜也能猜的出来,其实哲学类的题目一方面是哲学知识,另一方面其实考的也是语文的阅读能力,语文的阅读能力好,哲学问题有的也能解决。再比如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当然我们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民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宪法,法理学等等,我们都要去了解。最好根据小型案例去了解。我们事业编当中的法律学的不是很深,只要大致的知道一些原理,结合一些简单的案例能够做对题就可以。但是一定对法律知识要有一个系统的理解。比如说法律体系,按照效力高低,依次是宪法、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地方政府规章等,会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另外要强化练习,强化练习也就是大量的刷题,在刷题当中查漏补缺,每天做题至少要达到200道以上,这样我们的方法才会用得熟练,你才会掌握必备的一些技能。当然练习过程中也要重点突出,另外要对自己的薄弱点进行重点突击。

第三,在面试阶段一定要坚持反套路化答题。

例如,综合分析题,要答得有感情,因为答题的最好的氛围是聊天儿的氛围,我们就是和考官去聊一聊,顺便展示一下我们的才华,所以不要过于紧张,要有那种聊天儿的那种氛围,沟通的氛围才是最好的氛围。再者,就是真情流露。无论是综合分析题还是语言表达题,或者是组织类的、落实类的题目,我们都可以有感情的真情流露,因为现在很多考生答起题来,就像答题机器,没有感情,考官见得多了,他就得他们是答题机器、千篇一律,而激不起他们的一些兴趣,相反我们如果能够真情流露,表达自己真情实感,那就会比别人多拿分数。比如我们举例子的时候,用叙述的方法来举例子,就不如用描写的方法举例子。描写的方法涉及语言描写,心理描写,动作描写,神态描写等等,比如我们讲的故事就可以说彭银华和他怀有身孕的妻子说:“老婆,等我回来,一定给你补办一个隆重的婚礼!”可是,彭银华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他把自己的宝贵生命献给了武汉的抗疫事业。像这样,我们通过对彭银华的语言描写,增加生动感,会更加的感人。

另外,组织落实类的题目要讲究可操作性,可落实性,不能花拳绣腿。比如说,请问如何组织老年人春节活动?如果你总是说,事前,要写方案、准备场地时间、下通知。事中,注意安全,注意协调。事后,写一个汇报,好的经验总结下来,有错误以后要避免。事前、事中、事后的思路没有问题,但是重点是事中的具体细化活动的策划。如果只是事前、事中、事后这样一个大框架去说,就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语言,我们是拿不到高分的。这道题是考察的策划,我们就要策划这种活动,针对老年人可以策划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一把手出席,突出对老年人的重视,和他们交心,放一个一年来单位工作的专题片,让大家了解我们过去的工作并且让这些老同志提出意见建议,为我们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另外要组织一次文艺表演活动,文艺表演当中让老年人演老年节目如打太极拳,书法,旗袍秀等等,让老年人演自己的节目并且演节目也不要那种体力劳动比较大的,便于他们接受又安全。再者可以组织一个体检活动,老年人的慢性疾病比较多,比如说高血压,糖尿病等等,我们就可以组织一次体检活动,让这些老年人感受到我们单位的关怀,让他们更好地颐养天年。所以这就突出了我们的策划能力,为老年人举办春节活动,我们就策划了这样三个小的活动,可落实性就增强了。

所以,我们现在强调反套路化,就是要讲究真情流露,讲究对策的可操作性,可落实性。每一个题目都有每一个题目独特的答法,尽管有思路,但是要想哪答出亮点,还在于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内容为王。

当然,面试的形式也要好。比如三个最低标准一定要做到:一是声音洪亮、吐字清晰。二是平视,与考官有眼神交流。三是答题顺畅、一气呵成,杜绝卡壳。

第四,锻炼身体,精力充沛。考试不但是脑力劳动,也是体力劳动,还是心态比拼。疫情起伏,考试可能会时不时延期,一定要稳住心态。不再细说。

【马上评丨“招娣们”改名遇阻,1958年的规定该改改了】#媒体评招娣改名遇阻# 当一个女孩被起名叫“招娣”“引娣”“来弟”的时候,似乎一生就被诅咒了,这样的带着明显封建残余的名字,不仅难听,也给她们带来了实际的伤害,她们从小就因为这样的名字,被同伴嘲笑、孤立、霸凌,总被恶意地提问:“你有没招来弟弟啊?”#招弟改名背后#

哪怕成年后顶着这样的名字进入职场,还是遭到一眼望不到尽头的异样眼光,有HR面试时因为这样的名字,问应聘者:能不能长期出差?会因为家庭里需要照顾弟弟的原因,没法胜任吗?“招娣”的名字自带着原生家庭的创伤,将“重男轻女”的偏见写在了身份证上。

“招娣们”想改名,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有的派出所领导和户籍民警很同情“招娣”,当事人只花费了20元 (身份证换领的费用),用几天时间就把名字给改了,但是,更多的时候是漫长的等待和拒绝。

这就得从法律制度上审视中国公民的姓名更改权。从1980年代的《民法通则》,再到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但这项民事权利的规定却撞到了行政规定的硬墙上。因为更改姓名是民事权利,但是改了名能不能由公安部门登记,却是属于行政法体系,而让人遗憾的地方在于,我国有关变更姓名的规定居然还是1958年制订的!

这么一来,“招娣们”想行使变更姓名的权利,就变得困难重重,因为缺乏明晰的规则,且为了防范有犯罪分子通过变更姓名逃避法律打击等风险,很多一线的派出所对于变更姓名就变得非常的谨慎,结果“招娣”这种明显带着封建残余的名字,就得不到及时变更。

受害者也不仅是“招娣们”,2019年,安徽固镇县村民“某落后”以姓名常被人取笑为由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但是派出所坚持认为这个名字“不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给登记变更,“某落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没得到法院支持。

法学教授刘练军就曾发表《姓名登记条例学者建议稿及理由》一文称:现行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相当简陋,给姓名登记实务造成了立法匮乏的困境。的确,姓名权作为一项《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应该有合法行使的空间,滞后于时代的1958年的有关规定该及时修订了。网页链接

广州一个17岁的少女梁某经人介绍得知卖卵可以获取利益,他人多次劝说她卖卵,梁某心动了。她和中介联系后,商定了价格为1万5千元,由邓某和赖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安排进行取卵。邓某和赖某陪同梁某进行了面试、体检、打针并将其送到中转点,再由他人取卵。后来,梁某双侧卵巢破裂,经过鉴定为重伤二级。赖某和邓某的家属赔偿了梁某25万和18万,同时取得梁某的原谅。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决邓某有期徒刑1年、赖某有期徒刑10个月。

首先,现在城市的街头或某些地方有富婆找人代孕、富翁找美女代孕的广告,网络上也有不少这样的广告。有些人被高额的收入所迷惑就相信了,不但被骗钱甚至自己身体健康都无法保障。我国现在法律禁止实施代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民法角度上看,代孕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孩子是夫妻恩爱的结晶,即使夫妻不能生育可以领养或采取试管婴儿的方法。代孕不仅具有人身危险还有法律问题的争议。

其次,邓某和赖某都构成非法行医罪。 他们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造成梁某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尽管他们不是实际手术操作者,但他们积极参与了案件,属于共犯,他们的行为仍定性为非法行医罪。他们在事情发生后能积极认罪认罚就给自己赢得了轻判的可能性,为自己争取了有利的地位。如果他们当时不主动赔偿受害人,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他们及时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就获得了法律从宽处罚的结果。

??? 梁某是不幸的,她轻信了他人的诱惑、被暂时的利益迷惑了双眼而让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严重摧残;但她又是幸运的,两个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也积极给付了赔偿,才让她能有钱接受治疗。这一次痛苦的经历也让她看到了社会的复杂和生活的艰辛。

广东广州,一男子利用周末时间去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被同事意外发现举报到单位,单位在警告无果后,直接解聘了该男子。

男子认为自己在周末时间做兼职,是合理合法的,单位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双方多次就此事协商未果,只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先生是广东省广州市人,在一家制造业公司做质管经理,因为工作清闲,周末双休,无事可干的他便想着赚一些外快,于是应聘到一家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

这种临时司机相当于一种兼职工,只是在周末或假期的时候来开车拉活,周一至周五胡先生正常去制造业公司上班。

刚干了一个月,胡先生在拉客时恰好碰到了自己制造业公司生产部门的同事刘某,两人聊着聊着,刘某得知了胡先生兼职干司机的事情。

刘某想起以前在工作上与胡先生有过矛盾,此时胡先生周末兼职生意红火,更是让他眼红,于是在回到家后,他偷偷给公司老板打了一个电话,将胡先生的事情给抖了出来。

第二天,单位打来电话,告诉胡先生他是全日制员工,即使在放假休息期间也不能对外兼职,要求立即停止,否则便解除劳动合同。

胡先生觉得周末的时间属于自己,想做什么事情,公司无权管理,所以未加理会,继续兼职。

谁知道一个星期后,胡先生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书,他就这样被公司给开除了。

丢了工作后的胡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要求单位按照规定赔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损失,可单位以胡先生是过错方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为此事争执不下,胡先生一怒之下将单位告上法庭,希望法官能够主持公道。

(@以讼明法 )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这一法条,很明显,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之中。这主要是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薪酬的结算方式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而全日制用工以月份计酬为主,一般的是8小时工作制,部分公司或单位还会要求员工加班。

胡先生是全日制用工,所以单位有权对胡先生的兼职加以干涉,要求其停止兼职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在我国,全日制用工人员能否兼职,其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哪怕兼职员工只是在休息时间兼职,且没有因为兼职影响到在用人单位的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单方面解聘。

制造业公司的老板已明确要求胡先生停止兼职,可胡先生不予理会,所以单位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全日制用工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订立的,本身就是用来约束规范双方行为的。之所以会有节假日休息,那是让劳动者能够在紧张的工作中有所缓解,并且让其兼顾到自己的家庭生活。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怎么看呢?是支持用人单位的做法,还是替胡先生喊冤呢?欢迎下方评论交流!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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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广州头条#

辽宁鞍山,60岁更夫,下雪天赶狗,摔倒骨折,要求赔偿26万元。公司说,他入职时隐瞒既往病史,原来就有骨折,自身有责,法院这么判了。

2018年11月,60岁的胡某到某公司从事更夫工作,月薪900元。

2018年12月,下了一场大雪,晚上20:30分,胡某接到经理电话,告知由于天气冷,担心院里的狼狗受冻,让胡某将狗赶到女更衣室。

期间狗不听话,到处乱跑。由于天黑,单位院内无路灯,且胡某刚到单位,对于单位的设施和状况不熟悉。因此在赶狗的过程中,迈空了外边的楼梯,摔在了楼梯下。

次日,胡某到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14天。公司支付医疗费25000元。

2019年10月,胡某到医院进行内固定物取出,住院9天。

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的鉴定意见为,9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随后胡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56991.61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胡某作为公司雇佣的更夫,在工作岗位中受伤,胡某有权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胡某受伤后,先后在2家医院住院治疗,法院追加第1家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未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并对医院的治疗予以认可。

公司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进而导致胡某在第2家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过度治疗。但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胡某作为患者,有权选择在第2家医院治疗自己的伤病,并非需要事先经过公司同意才能进行手术。故法院对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对胡某的损失确认为:

医疗费61390.0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护理费17328.33元;

关于胡某要求赔偿误工费22320元的问题,事发时胡某已经年满60周岁,且已经退休享有退休金。庭审中,胡某明确表示,在到公司打工前,并未在其他单位进行工作。因此,在胡某享有退休金的情况下,不予支持误工费;

伤残赔偿金141899.6元;

营养费3000元;

民泰银行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民泰银行福利待遇)

民泰银行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民泰银行福利待遇)

#我和祖国在一起#胡锡进发文说今天的中国人比之前任何时候都活得更有尊严了。我是特别有感触。我是一个国企外贸人员,经常出国。在90年代,出国在外最难的就是吃饭问题。当时去非洲出差回来经过香港,煮方便面吃。不是不想出去吃,可当时工资就60~70元人民币,而香港当时一碗普通的面就20~30港币。

2010年领着家人去香港旅游,重要的一项就是品尝香港美食,富裕的中国人也可以品尝美食了。

2000年初去泰国出差,泰国当时比我们工资高,当时大概泰国平均人工资2000~3000元,而我们不到1000元,也是各种羡慕,看到马路上驶过私家车,很羡慕什么时候我也能自己有台车呀。

结果没过去几年,中国工资改革,工资翻了几倍再加上奖金,我们在外面真的很自豪了!而四小龙的泰国现在也被我们远远的赶超过去了。

以前中国马路上上下班都是自行车,而现在马路上都是私家车,日新月异的变化!

我从没想到我也会有一台属于自己的车!我95年在非洲坦桑尼亚常驻,学开车黑人惊奇的发现原来中国人也没有车!也不富裕。后来再去非洲工作的同事都会开车,不用在非洲学开车了。

在国外我感受到祖国的逐渐强大!

在非洲中国人开始被黑人认为是穷人,在乌木市场黑人说中国人:就是来看也不购买。所以对中国人不爱搭理。而后来中国人富裕起来,黑人认为中国人有钱了。所以再见到中国人都非常热情。

在非洲95年第一次常驻工资只有300美元,而现在在非洲常驻有2000多美元。

在国外“春苗行动”让我们中国人无比自豪!在国外的每一个中国人都能打上新冠疫苗。“春苗行动”体现祖国的强大,也体现中国政府对我们这些海外人员的关怀!

“春苗行动”让非洲人无比羡慕,让在非洲工作的印度人,欧美人也对中国竖起大拇指!

在国外我是感受到祖国的强大,人民的富裕。让我作为中国人感到无比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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