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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苹果拟允许用户从第三方下载APP ♂
深圳商报:苹果拟允许用户从第三方下载APP#苹果或被强制开放第三方APP#【欧盟或要求苹果开放第三方App】据媒体报道,欧盟新规则11月1日生效,可能要求苹果公司允许用户访问第三方应用商店,并允许在 iPhone 和 iPad 上侧载 App。
据悉,根据欧盟《数字市场法》(DMA),这些规则将适用于符合其“看门人”标准的科技巨头,并要求他们向其他公司和开发商开放其各种服务和平台。而苹果很可能被要求允许用户安装第三方应用商店和侧载App,另外还要支持第三方支付系统。
深圳国企考公务员(深圳国考公务员和省考公务员待遇) ♂
深圳国企考公务员(深圳国考公务员和省考公务员待遇)#发现深圳美好#中建系、中铁系、中能建系、上海城建系等61家建筑领域头部央国企及重点民企落户在龙岗,龙岗区连续5年位居中国工业百强区榜首,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500家。面向建筑业上下游全产业链企业,“普惠政策+园区政策+总部政策”扶持体系。
1.对辖区建筑业上下游全产业链企业予以普惠性的扶持和激励,最高资助额可达3000万元。
2.企业总部引进奖励累计最高可达6000万。更多惠企政策戳↓网页链接
深圳中字头控股单位需 一级房建带一亿以上竣工业绩 需可提供全套资料,全职人员,年薪税前30~60万,然后可以根据具体业绩价格上浮4~10万,要带鲁班奖或者国企工作的四库业绩
在深圳除非有两套或者一套全款房,然后银行现金有五百万左右,没负债,能国企或者能做公务员的,才能算上安稳了
看见好多人说自己的工资,正巧这两天我刚从国企辞职,出来找工作,说一下我的情况吧。普通二本,知识产权专业,法考A证,从事法务工作。
18年毕业后校招进去建筑国企,于是来到深圳,19年在职通过法考,20年全国巡回裸考公务员无果。
21年3月底办理好离职手续,自3月初开始一边走离职手续一边面试,期间获得了五六份offer,成都的offer15万年薪,但五险一金太低。深圳的offer有18万年薪加奖金,有20万年薪加包吃住,但是大小休。深圳还有其他因为工资过低当场拒绝的三四份工作,以及试用期12K,转正工资看表现,龙岗罗湖两头跑,被我拒绝的offer。
以上offer,目前已经全部拒绝,仍处于寻找工作期间。
现在回过头来看,个人本身还是最想去年薪20万包吃的工作,只是当局者迷,在排除掉其他offer,只剩18万和20万两者间选择后,又想多存钱,又想双休备考公务员,所以犹豫不决,寻求其他人的建议,最终选择了年薪18万加奖金,双休的工作。但是,只是放弃掉20万年薪的工作后,才发现对于18万的工作还是不喜欢,果断离职。
所以目前手上又是一个offer都没有了。
在18万工作离职后,第二天面试了一份综合年薪20万(月工资13k,年终3个月)加其他奖金,包午餐,周末双休,一档社保公积金(基数非实际)的工作,面试当场通过,不过目前正在进行背景调查,如果背景调查没啥问题,这家公司下发offer也问题不大,那么大概率入职这家公司了。
想了想,税前综合20万一年,到手估计16万,每个月吃住得3000以上,一年消费算作5万,最多存10万左右。
倘若选择了之前拒绝的20万年薪包吃大小休的工作,一年可以存15万,只是已经拒绝了,懊悔不已。
现在找工作全是跨行,以前是建筑法务,现在跳到房地产法务,之所以不回成都发展,也有不想去建筑私企的部分原因。更多的还是想着现在找20万的工作,那么干两三年后年收入能到30万以上,升值空间较成都的15万更大。也想着这两三年再冲一波广东,浙江,江苏省考以及深圳市考。
在收到了好几份不太差的offer后,想着综合年薪低于20万的话就不考虑了,就算找不到工作,那么直接下定决心去律所或者全职备考公务员也不怕。所以,现在都有点盲目自信了,但是在找工作期间,我也逐渐明白了,跨行进去一般行业,给的工资都在12k左右,只有房地产才能给得高一点,跨行进入的新人也能给到20万年薪加上可能存在的奖金。盲目自信也没啥意思了,毕竟大公司不要我,小公司工资给得也低,要求太高只会让自己更难就业。
国企三年工作经验,让我觉得双休理所应当,包住吃食堂理所当然,通勤挤地铁挤公交难以忍受的个人脾气,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经过社会人的毒打,这一下子到社会上来打工,总是有种不适应,觉得不应该的心理。
所以,现在工资差不多,哪怕每天挤地铁挤公交上班,吃住消费高,我也要好好忍受下了,不是我觉得我该忍受,只是我一定要再好好备考公务员,争取能上岸,这样才能摆脱困境。
工资一般,但也不至于太低,未来的发展还是得看考公务员!
上面说的背景调查的公司给我发了offer,4月14日入职了,入职一周给我的感受是:这公司真的好,领导同事都特别好,领导愿意带我培养我,同事也很热心也很聊得来,公司到点就下班,基本没有加班,中午还包午饭,午休2小时,而且那个办公桌下面都标配折叠床,睡午觉真的方便,还周末双休,说实话,是我接触的私企中最令我满意的一家。虽然公司只包午饭,但是整栋办公楼有食堂,每天早上晚上我都去食堂吃饭,虽然自己出钱,但是不用花时间在选择吃啥上,真的很不错。
只不过,刚刚离职了,入职一周就离职,我很抱歉,因为入职之前面试的另一家国企给我发了offer,待遇虽然会低一点,但是下一家国企的工作履历对我以后帮助会更大,所以尽管纠结了很久,但还是今天提了离职。
关于这次离职这件事,让我觉得很棒的是领导表示理解并且让我不要愧疚不要有压力,同事和我说个人发展最重要,我和同事说了我在现在入职的公司和收到的国企offer之间纠结得睡不着觉,不知道哪个选择最正确,我同事和我说了他的经历,也叫我早点和他说,他好站在朋友的角度帮我参考分析下,公司人力也特别nice,表示十分理解并恭喜我有其他意向单位,并且明确表示多交个朋友也好,说会尽快走离职流程,不耽误我入职下一家,实际上离职流程半小时就搞定了。
深圳市原市长陈思平曾表示: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但近些年,各级各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以贯彻“党管人才”等理由,收回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董事会“管人”的权力,恢复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把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重新纳入组织部门管理体系。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出,要建立完善区别于党政领导干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
但老吴发现,近些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定性为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双向交流”不断强化,各级党的组织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选拔标准、考核程序和任用方式,与党政干部趋同。
老吴认为,党政干部缺乏企业管理经验,而且习惯于用长官意志、行政方式代替市场化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保留公务员的身份让他们无后顾之忧,不像企业家或者职业经理人那样承担经营风险与职业风险。因此,亟待探索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
#深圳国资委通报国企书记事件#【深圳国资委通报网传视频涉及“国企书记”一事】6月7日上午,“深圳国资”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原文如下:
纠纷中涉及的张晓中,1965年10月生,现年56岁,2021年3月任我委所属企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21年5月兼任监事会主席。
经民政部门核查和个人事项报告核对,张晓中于2017年离异后未再进行婚姻登记。
经工作专班核查,暂未发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涉事张某某(女)及其名下企业有经济联系和业务往来。如后续发现张晓中存在其他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国资委
2022年6月7日
#宾利姐称本意从俱乐部调50辆车# #宾利女车主发声# #宾利女车主停车纠纷关键问题在哪#
【深圳国资委:正核实网民反映“深圳国企书记夫人涉车位纠纷舆情”情况】#深圳国资委通报正核实深圳国企书记夫人涉车位纠纷# 6月5日,深圳市国资委通报称,针对网民反映“深圳国企书记夫人涉车位纠纷舆情”情况,该委高度重视,正在了解核实。(证券时报)
看了深圳地铁上崩溃的女子,我才知道北大博士为什么扎堆考街道办。[机智]下图
现在大部分人的求职等级顺序变成了这样:公务员,央企,事业单位,国企,知名大企业,外企,民营小企业,个体。这是社会的无奈和悲哀,疫情的现状更坚定大部分人的选择。
1000万和公务员,我肯定选钱啊!
足够我计划这辈子的生活了,我可以百分百肯定衣食无忧,不浪费但是过得很舒服,还可以时不时帮助一下需要帮助的人。
下图文章作者 小椰子专栏 侵权联系删除
深证 国企改革概念 深赛格的历史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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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国企夫人“50台宾利”堵车位?深圳国资委回应:正在了解核实】6月4日,广东深圳。 深圳一女业主因自家车位被占声称要开50辆宾利堵住车位引发热议,据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车位使用权确为该女子所有。事发后,社区等相关部门已到场协调。网友爆料:该女业主丈夫,在深圳一家国企担任书记,5日晚,深圳国资委发表声明称:针对网民反映“深圳国企书记夫人涉车位纠纷舆情”情况,深圳国资委高度重视、正在了解核实。
深圳的三个朋友
这次春节去深圳,因为疫情的原因,只见了三位朋友,姑且以Abc称呼。
A,高中男同学,也是大学校友。大学毕业后分在省会某国企,然后派驻深圳,然后跳槽到广州,然后又到深圳某国企,已成为公司高管,也算是一名成功人士了。唯一的女儿也很优秀,名校硕士在读。但他太太是中学老师,一直还在省会工作,分居至今。同学说起太太,以某老师称之,总觉得有点怪怪的。
B,大学女校友,以前其实没见过面,大学毕业后我们应该曾同城工作而不知,因为校友聚会而在网上相识,这次也算是有缘千里来相会了。校友非常热情,一起爬了莲花山。才知她大学毕业很快就结婚生女辞职,已经当上外婆了,女儿女婿都是985毕业,考上了深圳公务员。他的老公只是中专毕业,高中同学。咋一听我好惊讶,我们当时重点大学,竟然能找个中专的。后来一想,农村孩子,当时高中考上省中专也很不容易的。校友只工作了三年,老公分去的工厂倒闭,就跟着老公闯荡,03年在深圳安家。现在平时和老公帮女儿带娃,周末两口子游山玩水,挺安逸的。
C,是我在省会工作时的同事。老公先到深圳,然后她05年也去了。两口子收入丰厚。儿子北电毕业七八年了,我问
深圳国家税务局(深圳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 ♂
深圳国家税务局(深圳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深圳110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追缴税款、罚款,或涉嫌逃税罪
#深圳#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110家公司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逃税罪而而被依法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110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从100多万元至6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068.64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78.5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247.2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6068.6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逃税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需要在10万元以上。
2.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需要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如何确定逃避缴纳税款的百分比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3.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也就是说,需要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但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已经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以逃税罪论处。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只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不受此程序限制。
1.1.案例一:陈某某逃税案
1.2.案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刑初19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逃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一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被告单位在税务机关发现其涉嫌逃税并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前,提前预交了所逃税款,又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后,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滞纳金,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逃税一案进行了刑事立案追究,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的规定,不应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逃税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的罪名不成立。
2.1.案例二: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逃税案
2.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0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逃税行为发生在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的任职期间,但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发生在A公司股权转让后,而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已自A公司离职。实际上,无论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是否知悉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一事,都无法左右A公司新股东的意志并配合税务机关缴交税款、接受处罚。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不构成逃税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逃税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
#深圳头条#
2022国考深圳市税务局第三批招录公示!硕士研究生占一半!
2022国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拟录用公告(第三批)公示,共招录84人,其中男生40人,女生48人,男女比例还算不错!其中硕士研究生41人,占到了名单的一半,毕业院校水平也都很高!有中国人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广州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和复旦大学等等。
本科毕业生有43人,毕业院校有深圳大学、中山大学、广州大学 、暨南大学、湖南工业大学等等,其中二三本毕业生屈指可数!深圳的税务局招录水平真的很高,招录中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大学和广东财经大学的毕业生很多!而且硕士研究生占比也高,真的是很棒的水平!#公务员备考##公务员考试##税务局##国考##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7-08 15:59: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第7号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1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2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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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2 16:13: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咦?深圳某集团8个月虚开发票1.1万张,价税110亿!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2 17:23: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0】128号
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
决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12份,涉金额9,547,801,335.44元,税额1,501,076,861.66元,价税合计11,048,878,197.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218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深圳#
2022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218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8家企业涉及科技、医药、劳务、建材、建筑、电子、餐饮等行业,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万多元,税额最低的为500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7亿多元,税额1亿多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共计有18家,分别是:
1.深圳市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0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727份,金额72160.37万元,税额12267.26万元。
2.深圳市江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9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174份,金额46413.43万元,税额4852.50万元。
3.觉某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69份,金额22020.53万元,税额335.92万元。
4.深圳市同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203份,金额20908.36万元,税额3194.92万元。
5.深圳市志某某达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61份,金额17207.71万元,税额2925.31万元。
6.深圳市宏某某盛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60份,金额14796.33万元,税额2515.38万元。
7.深圳市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42份,金额14391.23万元,税额2446.51万元。
8.深圳市弘某唯劳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95份,金额13825.80万元,税额414.77万元。
9.深圳市恒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33份,金额13168.16万元,税额2238.59万元。
10.深圳市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8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268份,金额13059.47万元,税额2220.11万元。
11.深圳市超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09份,金额12841.13万元,税额2182.99万元。
12.深圳市雅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25份,金额12177.82万元,税额2070.23万元。
13.深圳市东某某光电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58份,金额11240.28万元,税额1910.85万元。
14.深圳市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96份,金额11114.94万元,税额1889.54万元。
15.深圳市廖某某泰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01份,金额10848.63万元,税额1736.03万元。
16.深圳市正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62份,金额10827.05万元,税额1840.60万元。
17.深圳市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71份,金额10394.56万元,税额1767.07万元。
18.深圳市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18份,金额10115.59万元,税额1672.18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企业中,虚开税额如果达到上述标准的,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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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9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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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9家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行政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从60多万元至300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18.9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追缴税款318.9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18.97万元、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为:一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分别达到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可能面临五年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是不是一定会面临这样的刑罚的呢?是否有争取缓刑的可能呢?例如:
1.1.案例一:莫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刑初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同一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贸易销售出口,为同一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提供帮助,所提供信息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1496005.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郭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104刑初57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假报出口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已取得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713365.12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063690.82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请求对郭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1.案例三: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178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已退税额为38022574.6元、未退税额为560800.54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涉及的退税额中有部分尚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对该部分犯罪数额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詹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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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头条#
>>2022国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面试递补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符合条件考生中递补面试人员67名,递补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请递补面试人员按照我局门户网站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要求参加面试。
联系方式:0755-83878491(电话)
0755-83878089(传真)
szswgwyzl@163.com(邮箱)
szswgwyzl(微信公众号)
附件:递补面试人员名单(详见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递补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递补公告
深圳市税务局所得税处: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培训视频
发布时间:2021-04-23 14:36: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链接深圳税局官网视频:
网页链接
深圳市某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支付给股东个人消费被税务稽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深税稽告〔2022〕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向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3 17:54: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17日
深圳23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处罚,或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立案
#深圳#
#逃避缴纳税款#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3家公司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对涉嫌逃税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3家偷税的金额从100多万元至3400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5月22日至2018年05月08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83.13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3.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追缴税款396.6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83.1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罚款,如何确定罚款的金额呢?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于偷税的罚款分为三个档次:较轻、一般、严重。
一是较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二是一般,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三是严重,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23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都超过了10万元,但并不是超过了10万元就构成犯罪,还需要看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是否达到10%以上。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符合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张某某逃税案
1.2.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宝检刑不诉〔2019〕698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系深圳市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圳市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4年度应缴纳地方个税总额为109926.46元,已查实偷税金额为107894.24元,偷税金额占应缴纳税总额的比例为98.15%。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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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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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三稽处〔2021)1028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FG7647H)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开具的128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596540.11元,税额合计317895.27元,价税合计10914435.38元)及2019年6月代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1262.14元,税额合计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期问开具的1283份及代开的3份増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六日
深圳247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家公司虚开超亿元
#深圳#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中,有247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或处以罚款,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共有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深圳市伟某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896份,金额28848.59万元,税额4904.26万元;
2.深圳粤某黄金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860份,金额27775.12万元,税额4444.02万元;
3.深圳创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71份,金额24946.19万元,税额3243.00万元;
4.深圳吉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2月0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40份,金额23702.05万元,税额4029.35万元;
5.深圳市顺某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08月0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37份,金额18885.72万元,税额3210.00万元;
6.深圳市广某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00份,金额17972.39万元,税额2336.41万元;
7.深圳市前海宇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8月0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20份,金额16187.17万元,税额2751.82万元;
8.深圳市浩某祥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2月0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10份,金额14380.22万元,税额2444.64万元;
9.深圳市特某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2月04日至2016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29份,金额14266.34万元,税额2425.28万元;
10.深圳市祥某鑫能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80份,金额13772.16万元,税额1790.38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0.41万元;
11.深圳市博某盛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09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93份,金额13560.58万元,税额2305.30万元;
12.深圳市科某恩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42份,金额12081.69万元,税额1570.62万元;
13.深圳市深某晟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0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91份,金额11746.99万元,税额1996.99万元;
14.深圳市源某立电子有限公司,在2015年06月0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74份,金额11135.52万元,税额1893.04万元;
15.深圳市海某晟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9年08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22份,金额10699.25万元,税额1818.57万元;
16.深圳市祥某瑞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44份,金额10431.81万元,税额1356.14万元;
17.深圳市诚某汇海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44份,金额10374.76万元,税额1761.71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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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某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30 09:42: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第21号
***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28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21〕30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我市开展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选择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后,又自愿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二、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不视为无照经营;但是,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照经营依法查处。
三、自然人从事依法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有关政策,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未经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审批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按照无证经营依法查处。
四、自然人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或“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小程序,选择广东省-深圳市,查询所经营的项目是否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系统支持按照关键字、行业、主题、经营范围表述等多种查询方式。经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的条目,即为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
五、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共享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选择不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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