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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婺城法院公务员(婺城区公务员待遇) ♂
婺城法院公务员(婺城区公务员待遇)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当庭发誓“所言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最终,他的确“如愿”被罚款8万元。
案情回顾
在原告赵某军与被告邵某珠、邵某富、邵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军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邵某珠向其借款50万元后,近四年时间里仅支付了2万元利息,多次催收,但借款人邵某珠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保证人邵某富、邵某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邵某珠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借款人邵某珠情绪激动地表示,赵某军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借条上写按月利率2%计息,实际利息高达10%。赵某军为了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将50万元借款以转账形式汇入邵某珠账户,并当场要求取出现金5万元向他预付第一个月利息(俗称砍头息),且此后每月利息5万元均以现金方式交付。邵某珠表示自己已支付了8个月利息共计40万元,后来生意失利实在无力偿还。
赵某军不认可邵某珠的说法,称绝无此事。
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军当庭发誓:“所言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
借款人邵某珠向法庭提供了赵某军向其催收借款时双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赵某军对于邵某珠所说的已支付8个月利息40万元不做任何否认,称“这个嘛本来就是这样的,费用大家都已经说好的”“我也知道你是守信用的人,可是你现在没有付了呀”。
面对内容明确的通话录音,赵某军称,是由于当时通话背景声音嘈杂,自己没有听清楚邵某珠所说的话所以没有及时否认。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根据法庭调查、证据质证等情况,采信了邵某珠提供的证据,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邵某珠已支付40万元本息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由被告邵某珠归还原告赵某军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针对赵某军在庭审中撒谎的行为,婺城法院认为,在承办法官向其告知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赵某军仍当庭发誓其陈述属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军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赵某军罚款8万元。
赵某军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金华中院作出了维持决定。因赵某军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法院已立案执行。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开庭公告」
一、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监利市王先生等人诉监利市人民政府破坏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9:00,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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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所孟登高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9:00,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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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所孟登高律师代理的叶先生诉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9:00,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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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本所杨念平律师、于艳律师代理的霍某、呼某等12人诉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纠纷十二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0:00,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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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永葆健公司诉大孙各庄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4:30,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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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李某某诉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纠纷上诉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4:3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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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潘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4:40,在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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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宁陵县李先生诉宁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5:00,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九、由本所陈丽芳律师代理的朱先生诉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8:50,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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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由本所陈丽芳律师代理的朱女士诉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8:50,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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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由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闫某诉费县人民政府、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00,在费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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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诉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施工许可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00,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10室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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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高唐县田女士诉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及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14:30,在高唐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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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由本所笪凤瑶律师代理的张先生等5人诉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00,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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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吕某某诉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30,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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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由本所邓青锋律师代理的王某、曹某等4人诉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30,在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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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张某某、孙某某、吕某某、邓某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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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梁某某与榆树庄村委会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14:30,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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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武汉市周女士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15: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金华小伙扶人被讹怒诉讹人者,交警作证:人是自己摔的。
2018年9月初,在金华从事宽带维护工作的小伙小滕出门接活时,突然看到一个老人骑着电瓶车摔倒在他身后。
老人摔倒的时候电瓶车距离他很近,但小滕确定自己没有碰到他,看到老人自己站了起来,小滕犹豫了一下,就下车帮他扶起电动车,推到路边。
这时老人还对他说了声:“谢谢。”
没想到却有一个路人走了过来,质问小滕为什么撞人,小滕的脑袋“嗡”地一声大了,他没有说话,只是掏出手机拍下过程,希望视频能够还自己一个清白。
看到老人没有说话,他冷静地对老人说:如果你觉得不是我撞的,我就去上班了。如果你觉得是我撞的,你就报警。
没想到老人真的报了警,交警抵达现场之后,老人说小滕撞了他,小滕则否认说没撞,交警决定调取监控查明事实。
随后,老人的家属赶到现场,将老人送往医院。
本来小滕的内心是很淡定的,因为他看到周围有摄像头,没想到交警查询之后,发现因为道路施工原因摄像头失效了。
这时小滕有点慌了:“没有监控我怎么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呢?”
情况开始急转直下,听说没有监控之后,老人的妻子也笃定小滕是肇事者,骂得很难听,说他没良心,既不垫付医药费,也不去医院看他。
小滕也有些无奈,他想到了某个经典案件推导的神逻辑:如果你没有撞他,你为什么心虚去医院看望?
幸亏4天后交警发现,事发路段附近有一家钢材店的监控录下了事发经过,监控画面显示,小滕既没有超车,也未撞到老人。
真相大白之后交警开具了认定单据,证明这是一起单方事故,老人是自己摔倒的,和小滕没有关系。老人的家属也接受了交警的事故认定。
但这时小滕却不干了,为了这件事,他前前后后往交警大队跑了四五天,连婚事都耽误了。朋友们还调侃他:“家里有矿吗?敢扶人?”
他将老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金华日报》非广告版面刊登致歉声明,面积不小于6厘米*9厘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老人的儿子表示:“我没有想到他认为我们在讹钱,我觉得他想多了,是被迫害妄想。”并且说:“我们家历来都是尊重交警的判罚,不论是监控视频出来前或之后,从来没有要敲诈他的想法。”
而小滕则告诉记者:这件事让他觉得,现在讹人的本钱太低,扶人的本钱太高了,好意扶人却因而受到损失,这个损失该谁补偿?
他提起诉讼,就是想让大家都重视诚信的价值,想为本人讨个公道。
9月14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以口头形式道歉,并于9月17日把原告诉求登报道歉所需的款项5000元捐给金华市红十字会。
事后小滕向记者表示:他起诉不是针对某个人,而是希望通过诉讼对那些讹诈好人的人有所威慑。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开庭公告(4.12、4.13)】
【开庭公告】由本所杨念平、于艳律师代理的霍某、呼某等12人诉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纠纷十二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0:00,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监利市王先生等人诉监利市人民政府破坏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9:00,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宁陵县李先生诉宁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5:00,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潘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4:40,在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李某某诉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纠纷上诉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4:3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孟登高律师代理的叶先生诉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9:00,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孟登高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9:00,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闫某诉费县人民政府、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00,在费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武汉市周女士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15: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诉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施工许可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00,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10室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高唐县田女士诉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及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14:30,在高唐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吕某某诉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09:30,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陈丽芳律师代理的朱先生诉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8:50,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陈丽芳律师代理的朱女士诉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8:50,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笪凤瑶律师代理的张先生等5人诉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00,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邓青锋律师代理的王某、曹某等4人诉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4月13日9:30,在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广告公司做了一面“锦旗”被法院罚款一万元,只因为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干了不该干的活。
话说,方某某在黑龙江大庆市购买了37条卷烟,在无准运证明的情况下快递卷烟至衢州市,该包裹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为此,烟草专卖局对方某某作出罚款3000余元,并责令改正。
方某某认为烟草专卖局在他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开箱检查的行为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婺城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烟草专卖局有权在金华市辖区内依法对涉案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虽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存在程序瑕疵,但其查处过程公开、透明,且由快递工作人员在场见证,查获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方某某向金华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法院判决。2021年9月6日,金华中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几次败诉后,方某某迁怒于法院,为了泄私愤找到广告公司做了一面带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等侮辱性语言的锦旗,寄送至金华中院。
金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拘留10日, 对为其制作锦旗的衢州某广告公司罚款1万元。
很多人不理解,法院为何直接处罚,有啥依据?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有规定“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所以,鉴于方某某的侮辱行为,法院有权对诉讼参与人方某某做出拘留处罚;对于广告公司属于“其他人范畴”,也是因为广告公司明知方某某的侮辱行为系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锦旗,亦属公然蔑视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对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损害。
可见,广告公司虽然与方某某存在委托制作的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其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为方某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帮助,所以受到处罚。
在此,提醒读者,不要认为只管闷头干活,凡事与己无关,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给违法者提供帮助。#法律人举案普法#
开庭公告
案件名称:张女士诉永康市石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建房行政不作为案,案号(2021)浙0702行初68号
代理律师:周涛执行主任 杨蕾律师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9日上午8:50
开庭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金华身边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应当以剩余年限计算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二面厂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使其不能继续利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取得方式看,二面厂当时竞拍到涉案房屋后从原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处取得土地使用权,虽采用的是租赁方式,但价格对比表证明二面厂当年所缴纳的租赁费用与土地出让金相当,婺城区政府基于此亦认可“鉴于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租赁费用与出让相当,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权益,评估补偿也可以相当,不进行权益因素扣减”。而婺城区政府现以土地使用权租赁剩余使用年限5.34年进行评估,远低于同一区块出让土地上商业房屋的评估标准,减损了相对人的权益,与产权保护及公平补偿原则不符。虽租赁合同约定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交纳的租金和已使用的年限,退还未使用年限的相应租金,但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而非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条款不能成为限制相对人权益的依据。故在本次征收中,应综合考虑二七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演变等历史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原审法院认为应比照二七区块内确定的出让土地上商业房屋土地剩余年限权益因素修正标准对二面厂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可补偿面积的认定问题。第一,关于婺江西路沿江房屋二楼无证部分、前后相邻第0××7号房产证所载房屋二楼无证部分房屋的用途及是否可认定为可补偿面积的问题。根据原金华市计划委员会作出的(2000)165号批复反映,上述建筑系2000年建造,且一、二楼合计建筑面积为1633平方米,与前述批复载明的1611平方米相近,结合原金华市规划局作出的070-00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亦有建设规模为一层局部二层的表述以及该部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婺江西路沿江房屋二楼无证部分房屋为办公用途可补偿面积,第0××7号房产证所载房屋二楼无证部分房屋在重新按证载面积计算后的无证部分不能作为可补偿面积,并无不当。第二,关于第0××1号房产证所载房屋第三层无证房屋的用途及是否可认定为可补偿面积的问题。根据涉案(2015)6号会议纪要载明的“位于××路××层房屋局部二层建于1957年,当时在二层的局部上少批多建一层”内容,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面积为可补偿面积、用途参照第二层实际用途进行认定,亦无不当。第三,关于第0××2号房产证一楼596.28平方米房屋,第0××0号房产证一楼465.9平方米、第0××2号房产证一楼602.38平方米房屋、第0××0号房产证一楼70.29平方米房屋是否可认定为商业用房的问题。经查,二面厂属于金华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上述房屋在征收前均出租给第三人用于粮油饲料批发经营,且有相应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符合《二七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指挥部第二批拟认定公示时亦已拟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情况,原审认定上述房屋可认定为商业用房进行评估补偿,较为合理。第四,关于圆筒仓的可补偿面积问题。二面厂系整体拍卖取得原金华市面粉厂的房屋及机器设备,虽然拍卖清单上并没有载明存在第五层平层,但婺城区政府亦未提交证据载明上述平层系二面厂租赁后加盖,故原审法院将该部分面积予以认定,亦无明显不妥。
三、关于婺城区政府所称的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是否应当补偿的问题。本案中,婺城区政府未能提供其所主张的规划红线图,结合原金华市规划局作出的金市规函(2017)57号《关于二七区块二面厂房屋征收涉及规划有关情况的复函》明确载明“经多方查询均未找到拍卖当年有效的规划红线范围图”及金华金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亦称已没有该拍卖资料的情况,婺城区政府主张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不予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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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浙行终1522号
太嚣张,居然给法院送“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的侮辱性锦旗,真是无知者无畏!
方某某是浙江衢州市经营卷烟零售等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8月从黑龙江大庆市购入真品国产卷烟37条,在无准运证明的情况下,分4个包裹快递至衢州。在金华市金东区某分拨中心,包裹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方某某作出罚款3000余元,责令改正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的处罚决定。方某某不服,于当年11月向金华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烟草专卖局有权在金华辖区依法对涉案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虽然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存在程序瑕疵,但查处过程公开透明,由快递人员在场见证,查获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方某某向金华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今年9月,金华市中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
9月底,方某某向金华市中院寄送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等侮辱性语言的锦旗,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本案的法律问题,方某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由哪个机关进行处罚?
检察官说法:
婺源乡镇公务员(婺源乡镇公务员招聘) ♂
婺源乡镇公务员(婺源乡镇公务员招聘)婺源县原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俞利鹏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婺源县原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俞利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婺源县纪委县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俞利鹏简历
俞利鹏,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江西婺源人,大学学历,1987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3月至1989年8月,在婺源县纤维板厂工作;
1989年8月至2008年6月,历任婺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所长、副政治教导员、政治教导员;
2008年6月至2012年5月,历任婺源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县森林公安局党总支副书记;
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婺源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县森林公安局党总支副书记;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任婺源县森林公安局党总支副书记、主任科员、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县生态林场场长;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任婺源县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员、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县生态林场场长;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任婺源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县生态林场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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