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税(深圳市国税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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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深圳市国税(深圳市国税局电话)

2、深圳市国税(深圳市国税局领导名单)

深圳市国税(深圳市国税局电话)

深圳市国税(深圳市国税局电话)

一、深圳市国税局的成就

深圳市国税局是全国税务系统的领头羊,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其“三个一流”“三个示范”“四个优势”的“十个一流路标”。这说明深圳市国税局在国家税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形成。

1.落实国家财税政策,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深圳市国税局作为国家税收管理机构,始终秉承国家财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广税收征管服务和税收信用评价制度等系列措施,为深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首先,深圳市国税局主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助力深圳市经济快速增长。深圳市国税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为优质服务型经济模式的构建提供了保障。此外,深圳市国税局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大企业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新型研发机构采取留抵税款政策等,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其次,深圳市国税局注重以税收征管服务为核心,为创建现代化经济提供支撑。深圳市国税局全面推行网上办税,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时公开,为企业办税提供了无障碍、高效的服务。同时,深圳市国税局积极开展税收咨询和服务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

最后,深圳市国税局大力推行信用评价制度,为营造诚信纳税环境提供保障。深圳市国税局对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和行业制定了不同的信用标准,并实现了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国联网共享。此外,深圳市国税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跨部门信用评价和联合激励等活动,在大力树立信用纳税文化方面成效显著。

2.创新税收管理模式,推进税收数字化,提高征收效率

深圳市国税局致力于创新税收管理模式,推动税收数字化的发展,旨在提高征收效率,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质量。

首先,深圳市国税局推广了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了税务管理智能化。例如,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纳税人的税收行为,提高稽查效率、减少人工操作和纳税人的工作量。深圳市国税局还推行了无纸化办公,采用数据采集、电子档案、自动化处理等方式,有效提高了办公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深圳市国税局积极推进税收数字化建设,加快税务信息化进程。深圳市国税局在“数字中国2035”战略的背景下,通过建设智慧税务、探索数字化后机关模式、设备升级等多重举措,全面提升了税收管理效能和质量。此外,深圳市国税局积极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落地,实现了纳税人自助办税、电子税票等服务项目。

3.工作业绩得到国家表彰和社会广泛赞誉

深圳市国税局的工作业绩受到了国家表彰和社会广泛赞誉。首先,深圳市国税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中屡获殊荣。例如,在全国税务系统的“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税务系统的“红旗集体”、国税总局“最美处理窗口”、“全国极少数税务干部先进事迹”等表彰活动中,深圳市国税局都表现出色。此外,深圳市国税局还荣获了全国“两新”组织税收贡献百强机构、广东省“青年五四奖章”、深圳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其次,深圳市国税局在吸纳优秀人才、实现员工稳定就业、保障干部管理群众等方面开创性地推进了新时代税务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深圳市国税局在加强队伍管理和招聘、培训、使用等方面制订了系统的规定和措施,稳定了税务干部和职工队伍,为推进税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深圳市国税局在社会上受到了广泛赞誉。深圳市国税局注重服务社会,积极组织奉献活动,积极帮助地方政府提升服务品质。此外,深圳市国税局注重日常工作流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深圳市国税局的面临的挑战

虽然深圳市国税局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业绩和荣誉,但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难题。

1.信息化建设水平待提高

深圳市国税局在推动税务信息化进程方面还有不足之处。深圳市国税局需要建立更完善、更高效的征纳管平台、更加安全的保障体系,同时也需要提高信息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升级征纳管系统,深化数字化办公模式,进一步推进税务科技工作的实现。

2.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不成熟

深圳市国税局在信用评价上还有待提高和完善。深圳市国税局需要完善好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构建完整的信用评价机制。同时,深圳市国税局也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提高纳税人主动配合的信用度。

3.改革创新需进一步深入

深圳市国税局在推动税务改革方面还有待加强。深圳市国税局需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推动系统现代化、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深化,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降低税务机构与税收主体之间的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度,推动离岸税收体系形成和国际税制化。

4.纳税愿意度有待提高

深圳市国税局还有待提高纳税人的参与意识和纳税意愿度。深圳市国税局需要在信用评价、征纳管等方面持续向纳税人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同时策划好宣传策略以及热情的沟通,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增加纳税人的参与度和自觉性。

三、未来发展思路

要使深圳市国税局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更多的成就,让更多的纳税人获得更好的税务服务,深圳市国税局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深化机制创新,提高管理效率

深圳市国税局在推进深化改革方面要有新突破,十分注重机制创新和管理能力建设,以实现“税收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安全可靠”的目标。深圳市国税局需要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和信息化发展,实现数据共享服务,及时跟踪税收大数据的变化,并在税务管理方面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技术水平。

2.做好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深圳市国税局要以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并在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面向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深圳市国税局需要通过多渠道开展宣传和建设各种宣传平台,有效拓展“宣传+服务”的模式,构建更为立体、多元的营商服务模式,让深圳的政务服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质量

深圳市国税局需要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加强,增强队伍的政治素质,拥有更多的专业人才支撑税务工作的发展。在岗位选择上要注重岗位匹配、人岗适配,确保岗位不空缺,岗位不空渗。在人才发展上要实现通过学习、考试、考核实现人才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提升,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

4.注重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深圳市国税局需要注重网络安全工作,构建信息集成平台,强化纳税人信用管理。同时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和防范预期,把网络安全纳入工作习惯,构建“人、物、事、管、法”五位一体的安全体系,为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提供保障。

5.加强合作推进国家战略,加强与其他机构协调

深圳市国税局需要加强与深圳市委、市政府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媒体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现代税收服务机制,积极参与国家战略和市政府各项工作,全力推进深圳的经济发展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四、总结

深圳市国税局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领头羊,无论是税收管理、税收服务还是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和相应的社会认可。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深圳市国税局仍然需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征纳管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适应机构数字化的要求,通过机制创新、宣传、人才培育等方面,探索税务工作的新动能,强势推进高质量税务发展,为深圳经济的持续稳健做出贡献。

1.首先,需要准备查询所需要的资料,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地址”、“税种名称”等。

深圳市国税(深圳市国税局领导名单)

深圳市国税(深圳市国税局领导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90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4X3):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45448076-45448254,开票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发票金额合计:17,892,282.62元,税额合计:3,041,688.28元。

上述发票你公司已于2017年3月认证抵扣增值税3,041,688.28元,你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3月增值税3,041,688.28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2,918.18元、教育费附加91,250.65元、地方教育附加60,833.7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3月增值税3,041,688.28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2,918.1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3月教育费附加91,250.65元、地方教育附加60,833.7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3月增值税3,041,688.28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2,918.18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52,763.88元。

以上应补税款合计3,254,606.46元、教育费附加91,250.65元、地方教育附加60,833.77元,罚款1,952,763.88元,合计5,359,454.7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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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62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92741):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你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2022年4月21日,检查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间及公告期满后,你公司并未前来我局配合检查。

1、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庆领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1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8199098-08199112、16322216-16322231,税额合计:525997.43元),其中15份发票未查询到认证抵扣记录,另外16份发票已于2016年4月-5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271476.92元。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4月-7月少缴增值税271476.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03.38元、教育费附7970.86 元、地方教育附加5313.91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累计申报2016年度营业收入32631100.31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610488.0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652622.0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997.5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47624.5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2016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47624.5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88574.7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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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这段时间,在深圳这是比较重要的事情。

今早罗湖区专管员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办注销,犹豫中。。。

有谁知道罗湖区蜜园路1号国税局,去了还能保住绿码吗?[捂脸]#深圳# #深圳头条#

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毕业院校名单

天津市国税局是正经的公务员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很有优势,令很多人羡慕不已。天津市是我国一线城市,市民素质普遍较高,对入编公务员要求应该是较为严格的;最起码应该是一本院校毕业生吧?

我的天呐,事实很打脸啊。相比较北京上海深圳市国税局而言,天津市国税局录用人员生源质量算是比较低的,院校依然是五花八门啊!二本三本院校占比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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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看天津市国税局录用公务员主要来自哪些高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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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14人

天津师范大学7人

山东财经大学4人

天津商业大学4

中国海洋大学4

山东农业大学3人

青岛大学3人

暨南大学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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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竟然有两名同学分别来自北京市委党校和江苏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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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可思议的是,居然有来自安阳工学院、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燕山大学里仁学院、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等民办的10名三本本科生,真是不能小觑啊!虽然高考少考200多分,但是赢在最后的就业环节,能够和吉大、山大、南开、东大、央财等高材生平起平坐,成为同事,足以印证其综合实力是很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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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天津市国税局就是铁饭碗哪,为啥985、211占比还不到50%?是天津市国税系统薪资待遇不好么?还是被天津市高房价、高消费吓跑了?还是跑到北京去啦?

其实,不管你是985,还是211,还是二本,以及三本,学习成绩好只是一方面,考编时,你得综合实力强才能顺利上岸和入编的,综合实力才是关键和核心。

以上数据来源于官方网站公示,仅供参考。

关于深圳市的以下职位,哪一个“级别”最低?

A.深圳市副市长

B.深圳市税务局局长

C.深圳市宝安区区长

D.深圳海关关长

解析:

【深圳市副市长】:深圳市,为国家计划单列市,国家一线城市,经济特区,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副市长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深圳市税务局局长】:计划单列市被赋予了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市税务局均为正厅级单位,由国税总局垂直管理。 局长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深圳市宝安区区长】:宝安区,为深圳市市辖区,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区长行政级别为副厅级。

【深圳海关关长】:深圳海关,为直属海关总署的正厅级单位 。业务管辖范围包括深圳、惠州2市。 关长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综上,选项C【深圳市宝安区区长】级别最低(副厅级,其余均为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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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

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惠州市XXX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94409278-94409279,涉及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深圳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22587766-22587767,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为虚开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述4份发票你公司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9164.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5383.29元,已纳52748.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2634.3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7580.6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深圳市某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抵扣,未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后果好严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403号

深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300***10243B)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00149298、13958200;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10132739-10132744、05884435-05884440发票金额:4973410.31元,税额:845479.69元,价税合计5818890.00元。

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合计少缴增值税152345.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等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合计少缴增值税152345.42元定性为偷税。

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造成所属期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4.1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因你公司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及第六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核定你公司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940418.80元、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721557.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12492.8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711号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1171):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白兰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04355246-04355247、发票代码:4403144130发票号码:04383566-04383568、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6407682-06407693,税额合计:92113.50元),已于2015年3月、2015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取得由深圳市登捷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22177268-22177271,发票金额合计:312820.52元,税额合计:53179.48元),已于2016年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少缴增值税145292.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0.51元、教育费附加4358.78元、地方教育附加2905.8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累计申报2015年度营业收入11405980.40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912478.4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28119.6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79.4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26840.16元。你公司累计申报2016年度营业收入6754165.3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540333.2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5083.3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47.7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4535.55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10103.5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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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 2 0 2 1 ) 2 0 4 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W4E) :

对你(单位)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因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检查, 来函协查发票情况如下: 你公司接受成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5100182130, 发票号码: 13812325—13812326 , 发票金额合计: 199, 655. 1 8 元, 税额合计: 31, 944.82元, 价税合计231,600. 00 元) , 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协查编号: 45 10100011 9 10 22 10 36 0 )证实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造成所属期2018年9 月合计少缴增值税41. 27元, 多计期末留抵税额31,903 . 55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 34 号) 第一条等规定, 对你公司上述合计少缴增值税41.27元定性为偷税。

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 造成所属期2018年9月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9 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条的规定。因为你公司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国税发[2008]3 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及第六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 核定你公司2 01 8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593.3 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 0 . 64 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 45 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296. 68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 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 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向我局(所) 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出,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某地产公司被通知补缴土地增值税5千余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福税 税通 〔2021〕 136934 号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99060321H)

事由:我局针对你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21年01月07日提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申请收悉,审核情况如下:

项目编号:字(2011)福田002

其中:你单位转让房地产收入审定数为1173575450.00(其中普通住宅918738100.00;非普通住宅0.00,其他类型房地产254837350.00);

扣除项目金额审定数为929942231.37(其中普通住宅718380373.73;非普通住宅0.00,其他类型房地产211561857.64);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审定数为73089965.59(其中普通住宅60107317.88;非普通住宅0.00,其他类型房地产12982647.71 ) 。

据此审定数,你单位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为58829456.67(其中普通住宅49091074.74;非普通住宅0.00,其他类型房地产9738381.93),办理期限为2021年08月05日。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相关事宜。

税务机关

2021年07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526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949U):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广西祥光元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727652-00727676, 发票金额合计2496222.25元,税额合计424357.75元,价税合计2920580元 )、取得广西银易客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230973-01230976, 发票金额合计399941.88元,税额合计67990.12元,价税合计467932元 )为虚开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016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5年10月、2016年4月增值税492347.8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4464.35元、教育费附加14770.43元、地方教育附加9846.9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公司2015年度全年应税收入33243911元,核定应纳所得税664878.22元,已交企业所得税15,602.83元,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649275.39元;你公司2016年度应税收入17424472.76元,核定应纳所得税348489.46元,已交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48489.4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相关证据如下:

证据1:《已证实虚开单》,内容为你公司接受广西祥光元贸易有限公司和广西银易客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虚开,证明你公司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证据2:认证抵扣清单、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容为你公司增值发票认证抵扣情况况和企业营业收入申报情况,证明你公司已将上述29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证据3,公告截图、税务邮寄文书,内容为税务机关按程序送达检查文书,要求你公司到我局接受检查,证明你公司未按期提供资料。

证据4,走逃失联情况,内容为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第三方对你公司不在场证明,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以所偷税款(1524577.07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914746.2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365号

深圳市X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XXX00575)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6年6-7月接受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2808154-02808157,11452650-11452654,发票金额:897008.57元,税额:152491.43元),于2016年6月(所属期)认证并抵扣了其中7份发票涉及进项税额118556.31元,2016年7月(所属期)认证并抵扣了其中2份发票涉及进项税额33935.12元。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6月增值税118556.31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298.94元、教育费附加3556.69元、地方教育附加2371.13元;2016年7月增值税33935.12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5.46元、教育费附加1018.05元、地方教育附加678.70元。

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接受虚开发票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你公司经通知限期提供资料而拒不提供资料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度按收入额从高适用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拟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经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92924.25元(101,282,391.77*8%*25%-32723.59=199292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1、追缴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的2016年6月增值税118556.31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298.94元、教育费附加3556.69元、地方教育附加2371.13元;2016年7月增值税33935.12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5.46元、教育费附加1018.05元、地方教育附加678.70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992924.25元;

2、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1293654.05元;

3、对你公司所偷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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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深圳市某企业通过支付宝等收款少计收入2400万偷税被罚款324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350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139M)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户收取收入但未计入公司账簿。经查实,你公司2017-2018年度少计收入,收入分别为8,463,800.81元、15,654,706.36元。你公司少计收入的行为造成2017年01月-2017年12月少缴增值税合计3,138,846.14元、2018年01月-2018年1月少缴增值税合计2,573,569.16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你公司收取收入但未计入账簿作营业收入属于少列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偷税。

(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户收取收入但未计入公司账簿。经查实,你公司2017-2018年度少计收入,收入分别为18,463,800.81元、15,654,706.36元。你公司收取收入但未计入账簿作营业收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你公司属于零售和批发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6%。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78,489.76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95,783.66元。你公司收取收入但未计入账簿作营业收入属于少列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笫一款的规定,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56,207.71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934.62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7,135.13元,以上罚款共计3,243,277.4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09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648954F)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纯润益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6432381-66432405;金额合计:249448.75元,税额合计:42406.25元,价税合计:291855.00元)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坤宝莱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48295233-48295257;金额合计:249448.75元,税额合计:42406.25元,价税合计:291855.00元)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里斯美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6445241-66445265;金额合计:249304.25元,税额合计:42381.75元,价税合计:291686.00元)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金天晨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6432531- 66432555;金额合计:249448.75元,税额合计:42406.25元,价税合计:291855元)为虚开发票。

上述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17年5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5月增值税169600.5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2.04 元、教育费附加5088.02 元、地方教育附加3392.01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7年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8546611.86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683728.9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0932.2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0932.2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211442.8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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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342号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276686X4)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东莞市企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19095838- 19095920,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3575258-03575260,金额:854,600.00元,税额:145,281.66元,价税合计:999881.66元)、取得东莞市羲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19097285-19097303,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3570617-03570645,金额:472,000.00元,税额:80,240.19元,价税合计:552240.19元)为虚开发票。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上述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5月(所属期)认证抵扣。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6年5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225521.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86.53 元、教育费附加6765.66 元、地方教育附加4510.44 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应补缴缴企业所得税567923.78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85539.3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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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股权转让偷税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一稽罚告【2021】140号

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

我局即将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17010G,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XXX房)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2014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如下问题:

税前少计股权转让所得60000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14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2026.29元,经上述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元,核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12026.29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03006.57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06.5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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