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报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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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缓刑报考公务员

2、缓刑报考公务员(缓刑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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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报考公务员(缓刑 公务员)

缓刑报考公务员(缓刑 公务员)

#今日投稿#

茶茶你好,我想问一下就是我男朋友属于考公务员上的属于涉密警察,但是我父亲判过缓刑,影响我们两个结婚吗?

#民警获缓刑后仍贩卖户口?警方回应#

前一段时间,电影《亲爱的》原型之一孙海洋找回了被拐十几年的儿子,这一事件牵出了众多问题,从人贩子、买方的法律责任到为被拐孩子办理户籍登记的人都是拐卖这条犯罪链上的关键人物。人贩子、买方令人深恶痛绝,但公安系统中为那些被拐孩子违法违规办理户籍的人员则是知法犯法,也不能轻饶。

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在6年前接触到了一群贩卖户口的中介,他们声称自己可以为孩子上户口。在上官正义被介绍进中介群聊之后,他看到了中介发的一些此前已经办理好的户口照片,之后为了打消上官正义的疑虑,这名中介声称自己在公安系统内部有人,还向他展示了自己的警察证以及自己在派出所办公桌前工作的照片,经上官正义查询,自己所见到的警察证并非假证。

对此,上官正义当时觉得十分不可思议,作为民警竟然大摇大摆地贩卖户口,随即,上官正义便向有关部门举报了相关情况。在举报的同时,上官正义还对自己见到的警官齐某的信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上官正义查到了一个一个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5年齐某已经因非法办理居民户口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对此,上官正义十分疑惑,自己与中介见面时齐某已经被判刑了,那自己当天见到的真是齐某的话,那他又是如何能够手持警官证出现在自己的面前呢?

然而,时间已经过了将近7年,直到近日,上官都没能等到调查结果。如果齐某真的是警察的话,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他公然违法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登记,这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无论怎样,齐某都应该受到处罚,而至今事件后续处理结果如石沉大海,这件事不应该就这么不明不白地结束。

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普法行动#

大力支持,早日落实

何律普法民事律师

#代表建议增设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2022法律视角看两会# 又到一年两会时!实际上,近几年法律界代表委员呼吁,适时修正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其中,就有政协委员建议对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 比如说,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律师,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将"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被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作为该条文的第三款予以规定。 其实,正如肖律师所说,在我国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很具有必要性! 第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帮助有前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犯风险。实践中,若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子女想要从事特殊职业,如警察、公务员、法官、律师等会有影响,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平等原则。此外,前科报告制度容易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甚至面临生存问题,极易滋生再次犯罪。 第二,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 前科消灭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法制度。目前,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各国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即受过法院有罪判决或被判处刑罚的人,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其之前的犯罪记录便会被消除,其因犯罪前科而被限制的权利得以恢复。 第三,从我国探索实践来看,前期建立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据《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目前相关制度运行良好。 实际上,当前国内各界对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借鉴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建立“成人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袭警时,咋不想想法律呢?你女儿作妖,碰瓷式往地上一坐,你就去偷袭警察?

袭警罪,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你只打一掌、年龄过大、还是个病汉子等各种情节和情形,判你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一直处于狱外,但是要定期到派出所报到,交代近期行踪,一做就是三年。你的直系亲属(妻子、女儿、外孙)、旁系女婿、外甥、侄儿、侄女、侄孙)加入公务员、警察、参军政审都有可能不合格。这是对世人的警示:千万别犯法、别犯罪。

对这个宣判结果一点也不意外,张某被羁押了300天,硬生生扛住了没认罪,这让检方非常尴尬。

如果最后法院被判张某无罪,那张某被羁押10个月,就是错误羁押,张某显然不可能善罢甘休,肯定要申请国家赔偿。

先不说赔偿金数额,单就公务员的前途而言,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严重影响当地公检法部门的社会声誉和政绩考核,相关单位的直接领导也会背上处分。

对官方来说,最好的结果是张某像货拉拉司机那样,宣布认罪,法院判处缓刑,或者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羁押天数抵消刑期,当庭释放。

至于那句“违背妇女意志”,真是赤裸裸的羞辱法治和真相,法院完全无视事实,被告说什么都没用。

所谓的强制猥亵,是女方一面之词,并没有证据,官方的通报中,是女方主动邀请张某进屋,张某没有与她发生关系,后来女方的攻击对象,是与此案无关的王某文。

所以张某自然不肯认罪,硬挺到底的结果,就是判决书上那句,“无认罪悔罪表现”,不得从轻处理,判处一年半。

#阿里女员工案被告人张某被判1年半#

#韩国社会#【韩国一男警为监视与自己交往的女警,擅自调取监控遭停职】

近日,韩国江原道一男性警察为了监视与自己交往的女警是否与其他男子见面而非法调取监控摄像头的警察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0日,春川地方法院对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妨碍行使职权而被起诉的江原地区前、现任警察A某(37岁)和B某(29岁)处以800万韩元罚款的原判,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该法庭表示,被告为了一己私利,忘却了自己的本分,擅自调取监控摄像头,犯下了罪行。 法庭还补充说,被告人的行为是背弃国民对赋予重大权限和责任的警察公务员的信任的行为,其罪责很重,被害人的私人领域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被害女性可能经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据悉警察A和B两人涉嫌于2019年8月在某大厦管理事务所利用警察权限浏览监控摄像头,以确认与A某交往的女警C某是否在与其他警察交往。据悉,他们当时出示警察公务员证时,还滥用警察公务员的调查权。

另外,A某在和C某分手后,B某怀疑C某与另一名警察交往。B某与2020年7月21日晚通缉了停在C某家附近的车辆,并查询了居民。经确认后,A某也在第二天早上怀着同样的怀疑,单纯以私人目的通缉了停在C某家附近的车辆,并问讯了周边的居民。

据悉,女警C某于2021年3月在警察内部社区上传了以"想自杀"的文章,诉说了自己正在遭受严重的精神折磨。对此,A、B某被移交到警察惩戒委员会,分别受到免职、降级重罚,对C某进行性戏弄等"二次加害"的10名其余男性警察也受到重、轻惩戒等处分。

天哪!冒名顶替公务员?只是被暂时停职?2020年邓群莲发现自己被人冒名顶替当上了公务员,随即向顶替者所在岗位举报换来的却只是对顶替者的警告处分,邓群莲心有不甘便将顶替者砍伤,现出狱后继续在网上实名举报,结果却也只是对顶替者的暂时停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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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网络上爆出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这就让在湖南以打工维持生活的邓群莲,回想起自己中考时准考证异常,名字是自己的但照片不是自己,她怀疑其中会不会也存在冒名顶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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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经过邓群莲的多方寻找,随后发现在湖南省宜章县应急管理局有一位也叫“邓群莲”的公务员,且照片与她初中同学黄凤英极为相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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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群莲就向当地纪委检举,可是结果就是给予顶替者(黄凤英)警告处分,这冒名顶替的是邓群莲的身份和人生啊,邓群莲在辛苦打工以维持生活,而黄凤英却以她的身份成为公务员在政府工作,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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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群莲怎么会甘心,她根本不满意政府对顶替者的轻微处罚,她不甘心啊!邓群莲内心是多么的绝望啊!明明她也可以获得不一样的人生,可现在她只是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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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群莲满腹委屈与愤怒,她拿起菜刀来到黄凤英的工作岗位,她看到这个工作环境和她打工的工作环境简直天差地别,内心更为愤恨,凭什么用我的身份你过得如此滋润,而我却为吃了上顿没下顿而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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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邓群莲拿菜刀将黄凤英砍成二级轻伤,等待邓群莲的就是法律制裁,邓群莲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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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邓群莲走出看守所后,她还是不甘心,为什么黄凤英冒名顶替她成为公务员,却没有得到真正的惩罚?她便开始在网络上实名举报,随后就有政府相关人员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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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11日上午,宜章县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称:冒名顶替者黄凤英现在在停职期间,让她好好地反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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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气!网友表示:这是毁了人家的一辈子啊!对啊!凭什么黄凤英就可以冒名顶替邓群莲当上公务员,而邓群莲却只能靠打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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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冒名顶替成为公务员处罚为什么这么轻?都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更何况对邓群莲的经济赔偿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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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群莲拿刀砍顶替者也是情有可原的,如果一开始就让顶替者得到了相应的处罚,邓群莲怎么会还是不甘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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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冒名顶替罪”,其中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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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黄凤英冒名顶替邓群莲取得公务员资格,这就构成了冒名顶替罪,是有相应的刑事处罚的,为什么就草草的停职处理呢?是不是等风头之后再次恢复职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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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邓群莲是不公平的!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打工女砍伤顶替者 多名干部被追责##打卡挑战局##头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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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今年,我提议推动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

为预防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报告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强犯罪处罚力度、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是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地扩大打击轻罪的范围。刑法里的罪名越来越多,公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大。

如今,我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十分庞大,但其中大多数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明显,多数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者较轻的经济犯罪。虽然这些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都会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在我国现行前科报告制度下,犯罪前科将会伴随他们一生,对他们往后的求职、事业乃至家庭生活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一,前科报告制度让犯罪人就业很困难。我收到一封来信,有一位群众犯了比较轻的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在回归社会之后,他想重新做人,找一份正经工作,但由于有犯罪前科,总是找不到工作,家庭生活非常贫困。

第二,前科报告制度对犯罪人亲属的就业、生活的限制违反罪责自负原则,不合理地扩大了刑罚的打击面。即使犯罪人犯的罪再轻,也会留下前科,这就导致他的亲属在报考公务员等岗位时受限。他的亲属虽然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因此而受到限制。

这样看来,前科制度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实影响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高达120万人。如果这么多人普遍面临就业困难,那么建设和谐社会的难度会不会更高?

在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已经有了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这些国家要求犯罪人在完成刑罚之后,必须经历一段法定的考验期,才可以消灭其犯罪前科。

我国公众是否支持犯罪前科报告制度?总体上是支持的。原因很简单,公众有知情权,如果一个具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工作,那么公众有权知道他的前科,从而判断是否会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危险。任何人都不希望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共同生活、工作。

那么,犯下某些轻罪的人,他们的危险性是否很低?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消灭其前科不至于产生负面效果的人,我想还是应当积极支持他们回到正常生活中来。

消灭轻罪犯罪前科,从具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来看,意味着抹除最"丢人现眼"的烙印,让具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能够像普通人一样选择自己理想的职业,享受大众平等的待遇,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类人群会将犯罪前科的消灭视为社会给他们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绝大多数人都会抱着感激之心来回馈社会,而不是报复社会,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十分有利。

所以,我提出建议:

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将"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被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作为该条文的第三款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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