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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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海淀法院公务员

2、海淀法院公务员招聘

3、海淀纪检公务员录取

4、海滨小弥:大A或新潮澎湃

海淀法院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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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撞人法院判4S店赔偿75%#】海淀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试驾车撞人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被撞人损失为19万元,其中试驾人赔偿4.8万元,占比近25%,剩下的75%由4S店赔偿。宣判后,4S店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网页链接 ???

刚刚结束了#国航监督员事件当事人起诉李亚玲# 二审的庭审。

我独自坐在电脑前哭得像个孩子。

具体庭审内容,我遵守法律,不对外公布。

可以和大家分享的是:

牛某某已经向海淀区法院对我提起刑事诉讼,说我犯了诽谤罪,并且已经获得立案。(图一,引用自疑似牛某某的个人社交平台)

今天牛某某在法庭上多次威胁我,说这一辈子都不会放过我,接下来还有一系列的官司等着我,包括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让我坐牢……

说实话,这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我当时浑身发冷,有一种感染了永远治不好的病毒的感觉。

这已是春节后的第二次庭审了,我不知道接下来还将有多少次被迫应诉,还要付出多少时间、经济和心力成本。

海淀法院公务员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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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公司凭什么收费?”,北京海淀,男子李先生是阳光小区的业主,不久前,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引进了新的道闸系统,识别车辆牌照,控制小区车辆进入,并且向小区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如果不交纳停车费就阻止车辆进出小区。

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强行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不合法,经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故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向小区所有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

(素材来源于北京海淀法院,笔者稍作整理)

#我与宪法40年# #随州头条#

百姓利益无小事!其实,这则案例引发很多网友热议,尤其是法院并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十分不理解,比如说,有人说小区共公面积是有车业主的,还是全体业主的,把车停在公共面积上,算不算侵占没车业主的权益?

第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究竟是归于业主所有的?还是由物业公司所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可以看出,对于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作出了如下规定:1.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

2.对于占用小区道路或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属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简单来说,对于小区内规划的车位,如果开发商卖给业主的,那么就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个人可以自由处分车位;如果占用小区道路或者业主共享的道路,此时就由全体业主集体所有。

回到本事件中,小区物业公司除了在小区出入口设置闸口外,向小区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其实需要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未经同意直接收费,在某种程度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

第二,既然物业公司侵犯全体业主的权益,李先生起诉为何法院不予受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全体业主收费的行为,虽然物业公司确实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但这部分属于共有权益,李先生作为个人没有权利提出诉讼。

简单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现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全体业主收取停车费,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因此法院对李先生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那么,对于李先生来说正确的维权途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李先生起诉小区物业公司系基于其认为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损害行为,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主张。

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李先生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代表诉讼或者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您怎么看?李先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停止收费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吗?

#业主不满物业收取停车费可以起诉吗##随州头条# #我与宪法40年#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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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如何判刑?】

51枚肾脏,涉案金额1034万余元,这是我国被公诉的一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包括组织者、中介、掮客和医护人员在内的被告人,在出租屋内进行活体肾脏摘除,再通过一家有资质的三甲医院的泌尿外科主任,实施肾脏移植牟取暴利。

此案终审判决:2014年3月1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伟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依据他们每个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处郑伟有期徒刑12年、其他人3年半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买小胡零件的恶魔,身份不简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大的伞,北京都会打碎!我们坚信北京一定会雷霆出击,祖德再次警告工厂的恶魔及黑伞,赶紧投案自首,时间不多了!!!

【台海说法:借名买车?没摇中号千万别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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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的名义,给自己买车,“借名买车”合同到底效力如何?借用他人的名义签署购车合同,被借名人却变卦了,已经交付的预付款能否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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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耿瑞璞、北京市律师协会李晓晖律师,共同对借名买车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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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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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看中了一款售价48万元的SUV经典车型,可是没有购车指标,买车也上不了车牌。在与销售聊天时,刘先生得知可以借用亲朋好友闲置的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买车,只要跟对方说好“车牌用你的,钱我出,车我开”就行。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哥们小孙,以小孙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垫付了定金2万元。后小孙反悔,不再同意出借车牌,也拒绝前往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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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车辆销售合同,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以及资金占用费。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刘先生2万元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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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车”,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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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以小孙的名义签的,钱却是刘先生付的,这样的购车合同效力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那么刘先生本身去代理小孙实施购车行为,本身就是应该以小孙的名义与汽车销售方签订合同,同时代替小孙来支付定金,或者是支付购车款项。如果是这样一种操作模式,这个合同当然它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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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是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公序良俗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公共秩序,一个是社会的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就是国家还有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包括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确定的管理秩序。如果说合同是违反了小客车指标管理的秩序,这样的合同就有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而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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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车合同无效,两万元预付款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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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说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因该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向相对方返还,对于该法律行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对于法律行为的无效都有过错,它是一个混合过错的情况,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借名买车行为最终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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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双方的过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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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刘先生并没有取得小孙的委托授权,并没有去代理购买车辆的行为,故本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一种典型的代理的行为,而是一种借名买车的行为。那么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主要在于判断该合同的目的,是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共管理秩序。该借名买车合同它是明显违背了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管理规定,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缔结,都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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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刘先生而言,他明知道自己没有购车指标,仍然去4S店去看车,去询问销售人员如何才能在没有指标的情况下购买车辆,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调控规定,汽车销售方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要求,也需要书面的去提示购车人购买车辆需要具有北京市的小客车指标。双方在各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汽车销售方作为专业的经营者,其过错是要比刘先生要更大一些的。所以基于这种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过错更大一些的汽车销售方将2万元预付款全部退还给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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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名买车”存在何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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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行为对于购车人和指标所有人,包括汽车销售方,都是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的。对于购车人,借名买车中购车人支付了车辆的价款,支付了交强险、商业保险等各类费用,但是车辆是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的。如果指标所有人涉及到了民事诉讼,在成为了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有被查封、扣押或者是冻结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如果不知道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这种借名买车行为,属于善意不知情的一方,那么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就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被拍卖掉。一旦被拍卖掉,对于购车人而言就是一个钱车两空的局面。(未完部分请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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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人民法院媒体融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激励队伍,推动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媒体融合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报,对在人民法院媒体融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100个先进集体、吴小军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网页链接

#法治微课堂# 【看剧普法丨醉驾能擅自改成酒驾吗?】#看剧普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对每位司机最基本的要求。自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十多年来,醉驾入刑也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仍有人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或者在被抓之后,想方设法逃避刑事责任。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贾兆迪、唐小凯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总台中国之声栏目记者采访为大家讲解将“醉驾”改成“酒驾”,两者有什么区别?醉驾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如何定罪量刑?(via.北京海淀法院) 网页链接

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决定。[赞][赞]

天眼查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头条号 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万柳书院是什么地方##万柳书院开发商被强制执行5亿# 近日,一则定位在万柳书院、家中墙上挂着著名作家画作的男生胯下运球的视频爆火,“万柳书院少爷”以及豪宅万柳书院成为热议话题。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万柳书院开发商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张继华,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货物进出口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中赫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风险信息显示,目前该公司存在2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共计5亿元,被执行人还包括中赫集团有限公司、中赫置地有限公司、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法院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基金专户总监,追讨1000万奖金!法院判了】一纸诉状,原基金公司专户总监与老东家对簿公堂。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3日陈某入职新华基金,2020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均是固定发放。另外,陈某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2020年3月,陈某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2020年4月8日陈某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税前工资3535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

2020年4月9日,陈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陈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新华基金支付陈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及绩效工资16200元,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万元。对陈某主张的千万奖金、提成,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至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陈某参与的项目确曾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依据上述制度规定,无论该事件是否由陈某自身业务过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案件详情:网页链接

【说法:劳动者要求支付拖欠工资100%赔偿金?先要满足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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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款项。案件判决后,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后员工故再次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员工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上述工资,判决驳回张先生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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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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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先生诉称,基于此前生效判决的判决结果,蓝天公司应支付其拖欠工资,但蓝天公司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应当加付100%赔偿金,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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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蓝天公司辩称,张先生如主张加付100%赔偿金,应当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但张先生未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故无权直接要求其公司加付100%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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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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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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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张先生未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亦未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报酬,故张先生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进而驳回张先生要求加付拖欠工资100%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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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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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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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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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付100%赔偿金标准远高于资金占用损失,由此可知其本质为惩罚性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受到惩罚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故主张加付赔偿金前,应先启动行政救济途径,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

海淀纪检公务员录取

海淀纪检公务员录取

【北京市海淀区潜逃21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赵虹落网归案】近日,在北京市纪委监委统筹指导下,经北京市追逃办和海淀区纪委监委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在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成功将潜逃21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赵虹抓捕归案。北京市海淀区潜逃21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赵虹落网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潜逃21年嫌疑人落网归案#】据清风北京消息,近日,在北京市纪委监委统筹指导下,经北京市追逃办和海淀区纪委监委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在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成功将潜逃21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赵虹抓捕归案。 ???

典型的知法犯法,北京的一个贪官被查,他叫项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项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说明问题很严重,下一步必是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等待他的必定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贪官项明最懂

好消息,也会北京海淀区公安干警点赞,这就是北京速度!随着北电赵某被依法刑拘,9月22日针对网民举报某艺考机构人员杜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警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已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男,40岁)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艺考的黑色利益链与娱乐圈的潜规则皆是令人发指的,希望北京海淀区能开头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强烈呼吁北京纪委、北京海淀区公检法、北京教育局纪检监察小组全面介入,包括北电本校的领导老师进行全面约谈,希望国家能够进行针对性的全面治理……!

北电什么垃圾学工部,现在还能插上手吗?真的是不自量力,动不动发布个处理的公告,我再给北电强调一下,目前这是刑事案件了,学工部包括北电各部门老实交代问题,别再相互打掩护了!

【诈骗还是斡旋受贿—从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原干部罗奇案说起】罗奇,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流通发展科原主任科员。

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2019年,该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商厦4层和5层项目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罗奇与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周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为保住上述违法建设不被拆除,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另案处理)欲通过罗奇帮助协调周某予以关照。2019年7月16日,罗奇组织刘某、周某聚餐商议上述事宜,次日罗奇收取刘某现金5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并答应帮助其斡旋请托周某。后罗奇多次与周某联系,请求周某帮助不拆除该违法建设或者延缓拆除程序,但未告知周某其收取现金50万元的事实。2019年10月至11月,因上述违法建设面临被拆除腾退,罗奇分两次将50万元退还给刘某。

罗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网页链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2021年面向社会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及我单位2021年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现将2021年面向社会招聘拟聘人员领喜等3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单位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处)反映,或直接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反映。

研究室编辑岗(社招)因无合适人选,取消此次招聘。

公示时间:2021年9月6日至9月14日

联系电话:62555131-6004(人事处)、62555131-6215(纪检监察处)

来信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1号,100080

#北京头条##录用公示公告##事业单位招聘#

#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被查#这一周(7月25日至7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打虎”力度特别大,共有三只“老虎”被打,分别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太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政法委书记杨福林和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

蔡鄂生可谓“老金融”了。他1975年4月由一名退伍战士而转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估计也是背后有靠山的,否则只能安排工人岗位。要知道,“身份”这个东西一直是需要的。

更稀奇的是,蔡鄂生在不到50周岁的时候晋升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成为副部级干部。快55周岁时成为位高权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蔡鄂生在退休8年后被查,估计问题不会太小。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蔡鄂生简历

  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

  1968.12--1970.12山西省绛县农村插队

  1970.12--1975.04解放军高炮七十一师六三一团战士

  1975.04--1978.02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

  1978.02--1982.02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金融专业学习

  1982.02--1984.06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金融管理司干部

  1984.06--1986.1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体改处副处长

  (其间:1985.03-1985.07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86.10--1988.0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三处处长

  1988.03--1990.07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金融体改处处长

  1990.07--1992.0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体改司规划试点处处长

  1992.03--1994.01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副司长

  1994.01--1994.0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司长

  1994.05--1998.07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司长

  (其间:1995.03--1995.07中央党校学习)

  1998.07--1998.09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司长

  1998.09--2000.0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00.02--2001.05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兼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1.05--2005.1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

  (其间:2004.09--2005.0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

  2005.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简历摘自中国经济网)l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王某某、夏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夏某某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北京金准医学实验室4人被批捕#

5月27日,由于金准医学违规对多管检测样本进行三管混管检测,这样稀释样本,严重违反了质量安全规定,影响了核酸检测的准确性,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金准医学包括法人在内的17人被逮捕。

在同日的5月27日下午,北京房山区纪委监委宣布,房山区卫健委副主任杨大庆、医政科科长晋长皓、医政科三级主任科员邢曼因在对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冠疫情爆发的时候,我们是全民抗疫,医务人员吃不好睡不好,哪里需要哪里赶到支援,而老百姓也是听从指挥,有时候半夜里起来检测核酸,排队几个小时都没有怨言,因为知道新冠疫情属于天灾,只有我们政府才能很好的战胜它。

结果呢?天灾之下还有人祸!有些人利欲熏心,简直达到了图财害命的地步,对于核酸检测这样的国计民生的项目也动了歪脑筋,对于疫情防控拖起来后腿,必须要对这些犯罪的人严惩。

前面有人拿命抗疫,后面却有人肆无忌惮的发国难财,真的以为有后台,国法党纪不能制裁你们吗?为什么这些人的胆子如此之大呢?

为什么有些地方新冠疫情迟迟不能结束呢?是不是这些人为了利益而造假呢?为了不法利益,北京几个核酸检测实验室被查了,希望王某某、夏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好好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再查一下别的实验室有没有类似的违法情况,不要让同样的事情再演了。

他们被提起公诉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多严重呢?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违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说这几个人最多也就是7年的有期徒刑,大家觉得轻不轻呢?

镜头|严查吃拿卡要

各地纪委监委聚焦群众身边发生的吃拿卡要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纪检监察工委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定期对区政务服务大厅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吃拿卡要行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刘镱 摄)

江苏省高邮市纪委监委聚焦主责主业,对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雁过拔毛等问题零容忍,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来到田间地头,向群众了解情况,对产业项目发展扶持、惠民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江苏省高邮市纪委监委 谭倩 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纪委监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办事服务窗口,搜集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吃拿卡要、慢作为等问题,督促窗口单位提高办理效率。图为该市纪检监察干部走进政务服务大厅向群众了解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纪委监委 袁欢欢 摄)

云南省施甸县纪委监委持续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走村入户,收集摸排群众身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线索。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旧城乡蔬菜种植合作社,向群众了解惠农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云南省施甸县纪委监委 吴明凤 摄)

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针对审批流程多等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托该市政务服务平台推出“政务服务事项自助服务终端”,使得办事流程缩短、工作效率提高,有效防止出现吃拿卡要。图为万州区纪检监察干部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微信扫码自助服务情况。(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 梁光毕 摄)

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以查处雁过拔毛、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重点,加强与民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收集问题线索。图为检查组通过政务服务统一监督平台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履职尽责等情况。(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 安可馨 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冯国刚 整理)

#双开!殴打院士董事长张陶被批捕#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张陶(男,57岁,本市海淀区人,案发前任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决定,给予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陶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决定,给予张陶开除的政务处分。(来源:朝检在线)@头条本地通

北京就两起聚集性疫情进行问责:多名干部被处分24日,北京纪委监委通报近期两起聚集性疫情事件问责情况。

在中铁十一局三公司聚集性疫情中,相关施工队20余名工人隐瞒行程、签署不实承诺书,相关部门审核不清、把关不严,共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其中房山区阎村镇党委书记栗鹏程被撤职,海淀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孙鹏利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在韵达快递聚集性疫情事件中,长阳分部疫情防控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不到位,4人被处分,其中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局长李国强被免职;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刘燕君被撤职。(清风北京微信公众号)

#北京通报两起聚集性疫情问责情况#【#北京两起聚集性疫情多名干部被问责# 】据新华社报道,5月24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两起涉疫情调查和问责情况。通报如下:1、24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对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刘某某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属地责任调查和问责情况予以通报。

据通报,2022年5月,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发生聚集性疫情并传播扩散,北京市纪委监委组织工作专班对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属地责任开展调查。经调查,5月3日,房山区防控办通知阎村镇采取临时封控措施。4日,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刘某某组织24名工人离开阎村镇管控区。当日,刘某某等人隐瞒来自管控区的事实,签署不实承诺书,入住海淀区金泰之家酒店西直门店。5日,上述人员中23人健康宝出现弹窗,其中8人先后前往酒店所在地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索家坟社区居委会,隐瞒行程、编造虚假居住史,签署不实承诺书,申请解除了弹窗。6日至7日,剩余15人前往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谎称系租住在该村的许某某施工队工人,通过许某某房东孙某某,在签署不实承诺书后申请解除了弹窗。之后,上述25人入住海淀区福华鸿源酒店。在此期间,刘某某两次进入丰台区岳各庄市场购物。目前,中铁十一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已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刘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通报,给予负责阎村镇疫情防控工作的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穆建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房山区阎村镇党委通报问责,给予房山区阎村镇党委书记栗鹏程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房山区阎村镇纪委书记、房山区监委派出阎村镇监察办公室主任蔡小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淀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孙鹏利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党工委书记陈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薛惠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书记张廷武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杨正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2022年5月,韵达快递长阳分部发生聚集性疫情,经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协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疫情传播扩散过程中涉及的监管责任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疫情防控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未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未严格执行邮政管理局一线作业人员疫苗接种要求,多人不符合规定;未严格落实分拨中心封闭管理要求,存在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多日并确诊阳性情况;疫情发生后处置不力;员工未落实个人防疫责任。目前,承包经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的北京顺江得运输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不到位。市邮政管理局压力传导不足,开展防疫工作满足于转发上级文件和对下提要求,未严格督促、有力指导。行业监管乏力,对下级报送的防疫数据只是简单汇总,缺乏监督复核和分析研判。巡察工作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对辖区内快递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2020年以来,市南区邮政管理局从未对韵达快递长阳分部开展专门的疫情防控检查。特别是近期北京出现聚集性疫情后,未能引起重视,未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快递企业报送的防疫数据,未经抽查核实就直接上报给市邮政管理局。

三是不配合属地管理。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借故不参加属地房山区召开的疫情防控部署会,未能落实属地工作安排;对房山区关于加强邮政行业落实“四方责任”监管工作的函,不回函也未向上级报告。

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同时征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同意,决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对市邮政管理局党组通报问责;给予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跃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副局长黄立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局长李国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予以免职;给予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刘燕君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新华社,泽塔)

#北京就两起聚集性疫情进行问责:多名干部被处分#?24日,北京纪委监委通报近期两起聚集性疫情事件问责情况。

在中铁十一局三公司聚集性疫情中,相关施工队20余名工人隐瞒行程、签署不实承诺书,相关部门审核不清、把关不严,共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其中房山区阎村镇党委书记栗鹏程被撤职,海淀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孙鹏利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在韵达快递聚集性疫情事件中,长阳分部疫情防控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不到位,4人被处分,其中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局长李国强被免职;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刘燕君被撤职。(清风北京微信公众号)

【#北京就两起聚集性疫情进行问责#:多名干部被处分】 24日,北京纪委监委通报近期两起聚集性疫情事件问责情况。

海滨小弥:大A或新潮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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