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中层干部管理制度(林政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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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林业公务员考试条件(林业局招考公务员的专业要求)

2、林业局中层干部管理制度(林政管理工作制度)

林业公务员考试条件(林业局招考公务员的专业要求)

林业公务员考试条件(林业局招考公务员的专业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信箱回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国家林草局在2020年2月28日出台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20〕1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内规定: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那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同于恢复植被吗?怎么才算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什么?谢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信箱回复(20220928):

《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下发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指导意见》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时,结合当地实际成本和物价水平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具体细化标准。

2022-09-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

(一)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7.森林采伐后,采伐迹地种植农作物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和林地毁坏”:

1.在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森林资源不能恢复的。

2.在有林地、疏林地开荒种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毁坏的。

3.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的。

4.在林地挖塘、盖大棚、养殖的。

5.在林地上从事其他非林生产、建设,造成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

(三)采伐迹地不按要求更新造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2年内没有更新造林的。

2.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85%以上的。

3.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变林种、树种的。

(四)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责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1.征占林地未履行占补平衡的。

2.对未完成更新任务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

3.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

来源:摘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见附表1)。《采集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交采集目的、采集地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 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四、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五、《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我局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

六、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八、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九、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按《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集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查验,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019年3月13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省林业局回复林地恢复相关问题

网友提问(20221208):

您好,我有关于法律适用以及实务操作的问题要请教。2021年11月2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树木补种只要求单一树种不同,新发布的文件要求营造模式以混交林为主。我的问题是:1.此文件是否能够溯及既往?比如,行政机关于2021年作出了行政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在2021年6月1日前补种树木,但当时未出具植被恢复方案。如果2022年出具植被恢复方案,应当按照原标准还是新意见作出?2.当事人在恢复方案出具之前于2022年8月进行了补种(单一树种),是否可以以新的标准认定相对人补种不符合标准?3.如果补种不符合标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督促?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20221213):

您好,您咨询的“林地恢复相关问题”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文件适用于文件施行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决定。

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营造模式应以混交林为主,且目的树种占比应不低于6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代履行的条件、程序、费用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中已有明确规定。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新修订《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造成林木毁坏”不包括非林地上的林木

首先,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赋予的权利,对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而非林地上的林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其次,关于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并可处相应罚款。由于,第七十四条执法主体是林业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只是对林地上林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的毁坏林木,应是林地上的林木。

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生产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五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3.《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4.《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确认与证明问题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有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规定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派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进行确认与证明;也可以通过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指派或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形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卷宗(记录)》予以确认与证明。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或确认证明时,对鉴定机构或认定部门拒绝、不予鉴定或出具证明文件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或出具认定证明。

  在鉴定或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具体的毁坏程度。

关于加大输电线路防护区内树木处理的提案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邹自然资规字〔2022〕56号

李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输电线路防护区内树木处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到既然属于输电线路高压线防护区,电力部门应当根据输电线路高压线防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管理。

对树木处理牵涉到树木权属问题,应当从处理好权属入手,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

就森林管理而言,涉及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30日

文件来源:邹平市政府网

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

(一)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7.森林采伐后,采伐迹地种植农作物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和林地毁坏”:

1.在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森林资源不能恢复的。

2.在有林地、疏林地开荒种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毁坏的。

3.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的。

4.在林地挖塘、盖大棚、养殖的。

5.在林地上从事其他非林生产、建设,造成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

(三)采伐迹地不按要求更新造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2年内没有更新造林的。

2.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85%以上的。

3.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变林种、树种的。

(四)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责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1.征占林地未履行占补平衡的。

2.对未完成更新任务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

3.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

来源:摘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19年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在转隶之前,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1984年在东北林区建立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

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而不是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实施。

来源:摘录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新修订《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造成林木毁坏”不包括非林地上的林木

首先,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赋予的权利,对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而非林地上的林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其次,关于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并可处相应罚款。由于,第七十四条执法主体是林业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只是对林地上林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的毁坏林木,应是林地上的林木。

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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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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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参与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3、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

二、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共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2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6、中职学校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7年以上。

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满足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并熟练应用林业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应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

4、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专业技术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5、有一定的专业技木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6、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以林业专业工程师调查规划类任职资格评审为例:

(1)业绩成果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省(部)级林业工程项目(森林资源环境、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森林工业等工程的规划、咨询、设计、实施方案以及森林、湿地、石漠化调查监测、林业信息建设等,下同)1项或市(州)级2项;或参与完成大型林业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项目需通过市(州)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批复。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j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在县级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县级科技奖1项。

k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1项;或获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l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j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

k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桨。

4、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以上。

5、满足工程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之一。

6、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州)级林业工程项目1项或县级2项;或参与完成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县(市、区)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批复。

7、因专业技木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二)学术成果7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人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宇以上。

3、撰写由木人参与完成的林业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准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宇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队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木人参与完成的林业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准确。

希望本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林地的建议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林地的建议》(总编号:256;分类号:037)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把审批关,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通知》在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二、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我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明确了将不涉及Ⅱ级保护林地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其中: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目前,广西全区在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时,执行的标准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该征收标准详细规定了具体使用林地地块的征收标准以及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建设区域之间的征缴关系。

目前,由国家林草局以及我局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征缴进我局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账户。与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措施相对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工作也相应下放。如: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因各市、各县指定的专用账户信息不同,对于跨市、跨县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而言,有可能造成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混乱。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的管理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临时占用林地单位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临时占用林地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对出现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占用林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

对于经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将处理结果归档,允许公众查询。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对用地单位进行处罚。

四、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现阶段,随着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林农自我造林意识的不断提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难以找到相应面积的造林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确实存在部分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滞后的现象。下阶段我局将深入研究全域范围内异地造林的相关政策,引导部分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跨区域异地造林,及时恢复、补充因工程建设征占用的森林面积,确保我区森林覆盖率不受影响。

2020年9月30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

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在“百日行动”工作中破获一起非法占有农用地案

k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为契机,主动出击找线索,掀起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凌厉攻势。近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件,为百日行动再添战果。

7月初,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宣传活动,在普法宣传教育的感召下,大石头镇居民侯某主动来到实验派出所投案称:其于2002年、2017年间,曾在国有林场私自开垦林地用来种植庄稼。

接到投案后,实验派出所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聘请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专业人员对侯某占地面积以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等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侯某非法占用的国有林地面积共计为0.89公顷。

7月19日,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侯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目前,侯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19年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在转隶之前,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1984年在东北林区建立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

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而不是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实施。

来源:摘录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19年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在转隶之前,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1984年在东北林区建立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

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而不是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实施。

来源:摘录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保护野生动物的方法如下:

1、当在野外发现受伤的疑似保护野生动物时,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立刻送到所在区县林业局。

2、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

保护野生动物的原因:

地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生物学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物种灭绝的种数与新物种出现的种数基本上是平衡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平衡已经受到破坏。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1/2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是十分重要的。

#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里面重要的成员,跟大自然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不仅是人类生存环境里面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不管是生态功效还是实用价值都是比较高的。

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地球上的生物是经过亿万年进化所产生的结果,是大自然赋予的宝贵财富。人类的很多研究领域都是离不开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在各个领域的贡献也是很难推算的。比如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就是通过对世界各地的野生动物、植物的观察和分析,才创作出来的。像拉马克也以各种野生动物为例,提出了“获得性遗传”、“用进废退”等进化论的原则。

56.《我的回忆》

第三章 我的工作时期

六 在石溪公社工作

林业局中层干部管理制度(林政管理工作制度)

林业局中层干部管理制度(林政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 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五、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株数抚育强度原则上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30%,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50%。

六、对因树种选择不当或遭受火灾、病虫害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低质低效农田防护林,应当进行改造。改造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七、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八、农田防护林采伐必须依法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原则上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九、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批准的;

(五)上年度采伐验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可责令终止采伐。林农分户经营的农田防护林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当由基层林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地指导、监督、检查。

采伐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作业设计对采伐地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农田防护林在更新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任务;对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应进行伐前更新。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采伐农田防护林后,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造林或更新,恢复因救灾采伐损失的农田防护林。

十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作业设计和更新质量检查验收。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下年度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十三、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之后,要依法核发林权证,明确新造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2020年第4093号(资源环境类252号))

  一、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监督执法力度问题

  《森林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对公益林管理和商品林种植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包括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以及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划为公益林,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商品林只能在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发展。为规范商品林种植,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造林技术规程》规定,造林活动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充分保护造林地上的天然林、珍稀植物、古树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应对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不可逆的不利影响。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要求,禁止以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为名,将天然次生林改造为人工林。为保护原始生态,国家自2014年在龙江森工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开展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2015年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2016年在全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没有核定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限额。特别是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突出强调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我局持续加大打击破坏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力度,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和地面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由我局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分工落实、上下联动的森林督查,推动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由以往“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向“主动式发现、常态化查处”转变。从这两年督查的结果看,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面积蓄积已开始出现下降态势。另外,自2011年开始,我局推动地方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开展目标责任制检查,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森林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森林资源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护好发展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政府补助,促进生态恢复问题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为促进生态恢复,国家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重点防护林及绿化补助、中央财政造林补助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支持各地开展国土绿化。云南省可以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各地种植符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商品林,促进生态恢复,保护绿水青山。

  三、关于逐步增加生态“无人区”,减少人类对原始生态的破坏问题

  西南地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加强这一地区的生态保护意义重大。建立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服务人类社会,维持永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我国新的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种类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我局认为,您所提生态“无人区”的设想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管理目标要求极为相近,旨在保护没有人为活动干扰的自然世界。目前,我局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同时对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进行调整优化。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干扰,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还自然以宁静。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2020年第4093号(资源环境类252号))

  一、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监督执法力度问题

  《森林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对公益林管理和商品林种植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包括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以及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划为公益林,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商品林只能在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发展。为规范商品林种植,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造林技术规程》规定,造林活动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充分保护造林地上的天然林、珍稀植物、古树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应对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不可逆的不利影响。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要求,禁止以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为名,将天然次生林改造为人工林。为保护原始生态,国家自2014年在龙江森工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开展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2015年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2016年在全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没有核定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限额。特别是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突出强调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我局持续加大打击破坏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力度,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和地面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由我局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分工落实、上下联动的森林督查,推动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由以往“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向“主动式发现、常态化查处”转变。从这两年督查的结果看,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面积蓄积已开始出现下降态势。另外,自2011年开始,我局推动地方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开展目标责任制检查,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森林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森林资源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护好发展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政府补助,促进生态恢复问题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为促进生态恢复,国家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重点防护林及绿化补助、中央财政造林补助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支持各地开展国土绿化。云南省可以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各地种植符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商品林,促进生态恢复,保护绿水青山。

  三、关于逐步增加生态“无人区”,减少人类对原始生态的破坏问题

  西南地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加强这一地区的生态保护意义重大。建立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服务人类社会,维持永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我国新的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种类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我局认为,您所提生态“无人区”的设想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管理目标要求极为相近,旨在保护没有人为活动干扰的自然世界。目前,我局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同时对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进行调整优化。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干扰,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还自然以宁静。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行政监察法、森林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行为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所有林业单位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责令被检查的单位追究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的责任,有权参与有关的责任追究工作并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对具有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明知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是违法的,既不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正确意见,又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是违法的,不及时向有关负责人表明正确意见,或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对作出违法的指示、批复或决定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干预、妨碍、阻挠本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坚持违法的决定、或者拒绝采纳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违法的决定,致使该部门或所属林业单位、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成员所起的作用和责任大小,追究其他领导成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超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林木采伐指标;

(二)超过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木材生产任务;

(三)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

(四)对上级机关批转、督促办理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五)因执法不严、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对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内设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二)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三)违反林权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四)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不及时组织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造成错案的;

(二)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者瞒报谎报案情、损失或查处情况贻误查处工作的;

(三)因不认真依法办案或者出现办案重大失误,致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伪造、篡改案卷内容或统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违反案件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造成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者使林业全局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文:新森林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关于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限额的建议”复文

(2020年第9298号)

  一、关于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管理问题

  您提出的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年龄、放宽采伐设计要求、提高林农护林积极性的建议,与我局深化采伐“放管服”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森林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创新采伐管理机制,新修订的《森林法》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将原《森林法》有关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方式,更有利于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采伐限额。同时,新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采伐也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而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一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基准,超过基准量的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降低了采伐设计要求。

  按照修订后《森林法》的有关要求,我局正在指导各地根据森林资源实际和林业生态保护发展需求,科学开展“十四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本次限额编制明确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核定采伐限额,为经营主体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科学、有序地实施森林采伐奠定基础;规定非国有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可按省级规定执行,放宽了非国有用材林主伐年龄限制。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省(区、市)要推进开展集体个人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提供在线、手机APP等便捷申请方式,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林木采伐审批效能。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精神,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健全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现既有效保护森林,又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利用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由林农自主决定造林树种问题

  您建议的“在不违背生态环境建设目的前提下,由农户自主决定造林树种”切合实际。2016年,我局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中,明确了树种选择应遵循“定向、稳定、丰产、优质、高效”等原则,提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特种用途林选择要点,提供了各造林区不同用途的主要造林树种及适生条件,指导农民自主选择造林树种。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主决定。

  关于您提出的“栽植木本油料等树种”建议,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予以明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油茶、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引导农民科学选择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优的树种,提高农户参与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3月底前,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到位,并及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月18日

敦煌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林办发〔2020〕19 号)文件和《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甘林资函〔2020〕285 号)文件有关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市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规范非林地上采伐管理程序,做好我市林木开发利用和生态林木保护工作,现将我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林业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对敦煌的生态、气候、经济等方面尤为重要。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林木资源,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要管控林业红线,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制度是新时代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守住生态红线。

二、明确监管责任体系。按照《森林法》《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自然资源部门停 止受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审批。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公路交通、水务(河道)、城市执法及各镇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范围: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林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及公益林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监管。

(二)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范围内栽植绿化林木的采伐监管。

(三)交通部门:负责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两侧的护路林及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采伐监管。

(四)水务(河道)部门:负责河道、干渠两侧的护岸护堤林的采伐监管。

(五)各镇: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栽植的农田防护林、 四旁树、散生木的采伐监管。

三、规范采伐管理流程。各镇、各部门在非林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在接到采伐申请后,要进行实地核查, 办理备案。在办理备案管理手续时期必须明确采伐地点、树种、 株数、树木胸径、签订个人(单位)补种责任承诺书,严禁乱砍滥伐违规采伐。

非林地上林木采伐前须经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如涉及黄斑星天牛等林业有害生物虫害木,必须与虫害木加工单位签订虫害木加工协议,对虫害木进行无害化处理, 坚决防止虫害木流失。如无备案进行采伐,导致虫害木流失的, 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采伐管理责任主体,合理组织和认真开展采伐监督检查工作,围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要加强违法案源线索的发现力度,严厉打击收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木材和无证采伐、批小伐大、批少伐多等行为。坚决禁止滥砍乱伐林木,健全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的林木采伐管理台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确保森林资源保有量不减少。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月 17 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

一、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多年来始终以服务决策储备理论为目标, 以实施品牌战略为核心,以服务决策、超前研究、组织和人才培 养为主要任务,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研究服务体系建设为 工作保障,开展林业经济理论、政策、战略及法制研究,狠抓落 实,开拓创新,强化服务,突出品牌,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中心主要职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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