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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个体工商户 减、免、降,倍增质升!】3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举行支持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专题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深入解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的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山西云媒体)
#太原头条#【山西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看涨]】近日,山西省税务局传来消息,尽管受疫情影响,但全省整体参评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其中A级企业数量增速明显,B级和M级企业数量稳中有升,C级和D级企业数量持续减少。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纳入信用管理65万余户,经评价,A级3.6万余户,占比6.03%,同比增长160.04%;B级和M级49万余户,占比81.52%,同比增长27.42%;C级和D级7.5万余户,占比12.45%,同比降低69.57%。#太原头条##太原身边事#来源:山西日报 责编:李琳 汤华
#太原广播电视台经广#
【海报|山西特困行业社保缓缴!不懂看这里】
近日,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山西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缓缴政策适用哪五大特困行业?自由工作者可享受缓缴政策吗?缓缴政策时间如何规定?这些热点问题都有解答。(山西新闻网)
2022国考山西省税务局招录公示!二三本毕业生占近40%!
2022国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出炉,共招录685人,其中男生305人,女生380人,还是招录女生要比男生多!其中硕士研究生158位,占录取名单的23%,占比还是不错的,分别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燕山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等。
本科生527人,毕业院校有南昌理工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安徽财经大学等等,其中二三本占37%左右,占比还是比较大的!总体来说招录水平还算不错,但是毕业院校都比较一般。#公务员##公务员备考##2022国考##山西#
大同3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大同#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计有38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7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9000多万元(税额1500多万元)不等,例如:大同市益某煤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74份,金额9187.01万元,税额1561.79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5份,金额9404.45万元,税额1598.7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4刑初25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税额677724.1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3刑初3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70423.7元),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张某某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补缴了税款,且缴纳了滞纳金,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对于既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额如何计算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20)晋08刑初64号】,审理法院认为:“因董某某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没有实际损失,故该虚开的进项数额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认定董某某虚开税款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为34949501.8元,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20)辽11刑初1号】,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犯罪数额,即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4127253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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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综改区2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被移送公安立案
#山西#
#山西综改区#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共计有29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2万多元)至5000多万元(税额690多万元)不等,例如:山西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13日至2021年03月1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39份,金额5321.94万元,税额691.85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山西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采购部部长曹某某,通过他人从B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34510元,税额239242.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其公司在有真实的煤炭交易事实情况下,让未与其公司有交易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其公司向税务部门补足抵扣的进项税款239242.82元,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且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涉案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233863.71元,税额179279.36 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税款已补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刑刑不诉[2019]5号)
4.3.简要案情:山西A公司负责采购孙某某参与,由江苏B公司为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19760元,增值税进项税合计220819.8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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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长治#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长治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都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5家公司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2400多万元(税额400多万元),例如:长治市福某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48份,金额2445.80万元,税额415.7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9份,金额1861.85万元,税额316.51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1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曹某某涉嫌虚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4510元,含税额239242.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其公司在有真实的煤炭交易事实情况下,让未与其公司有交易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其公司向税务部门补足抵扣的进项税款239242.82元,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且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64号)
2.3.简要案情:翟某某接受杭州B科技有限公司为山西A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五份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433923.07元,税额73766元,税价合计507690元。(原立案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
2.4.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身为公司股东负责公司采购,其为公司购买所需物品,为给公司报账,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其到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进项税款,没有通过认证抵扣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刑不诉〔2018〕18号)
3.3.简要案情:木某某经营长治市A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经他人介绍,让安阳市B有限公司虚开了六支价税合计55306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80359.9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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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大同#
202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有1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税额最高的达9亿多元(税额1亿多元)。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中某某总有限公司,在2018年07月01日至2020年08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1.73万元,税额5.42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金额95092.82万元,税额12362.06万元。
2.大同市新荣区晟某某铜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25份,金额10972.91万元,税额1825.5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2份,金额37535.89万元,税额6174.87万元。
上述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不多,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具有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4刑初25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税额677724.1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考虑,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意见,被告人高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的条件。......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3刑初3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补缴了税款,且缴纳了滞纳金,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巨大,税额达到5000多万元的,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闫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晋刑终117号】,闫某伙同他人虚开税额54228283.71元,一审法院判处闫某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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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头条#
太原3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太原#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太原市共计有34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至1400多万元(税额190多万元)不等,例如:山西宜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金额1495.22万元,税额194.38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上述公司中,除了其中一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6万多元之外,其余公司都超过了1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且大多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并不是说,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古检刑不诉〔2022〕2号)
1.3.简要案情:曹某某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让兴县B运业有限公司为古交市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199828元,税款317100.0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不起诉结果的,或者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21刑初3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85536.92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A公司已将抵扣税款全部补交并交纳了滞纳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2.1.案例二:马某、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09刑初22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总计695870.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马某共同经营山西A物流有限公司,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与被告人马某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被告人马某较小,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侦查机关抓获游某后,在已基本掌握被告人马某、张某犯罪事实后,将二被告人传唤到案,不属于自首。被告人马某、张某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张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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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税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毕业院校名单
山西省国税局2020年共录用619人,我的天呐,简直不敢相信。中山大学、中南大学、大西安交大、西安电子科技等双一流大学占比太低,绝大多数都是本省的二本三本院校(85%+);仅三本毕业生就有1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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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52人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45人
山西大学36人
大同大学26人
中北大学22人
运城学院20人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19人
太原师范学院19人
太原理工大学16人
晋中学院16人
太原学院15人
长治学院14人
山西工商学院13人
山西农业大学13人
山西师范大学13人
吕梁学院12人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10人
忻州师范学院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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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太原工业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等都是录用大户。
山西省国税局是正经的公务员单位,铁饭碗哪,为啥985/211毕业生这么少呢?是山西国税系统薪资待遇不好么?还是看不上山西基层公务员?
这些三本毕业生和西交、中南、西电、太原理工等毕业生成为同事,虽然高考少考100—200分,但是在就业环节实现弯道超车和逆袭,终于扳回一局!足以说明其综合实力还是很强的。
其实,不管你是985,还是211,还是二本,以及三本,在校学习成绩好只是一个方面,考编时,你得综合实力强才能顺利上岸和入编的,综合实力才是关键和核心。
以上数据来源于官方网站公示,仅供参考。
#我要上微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1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我的天呐,简直颠覆我的思维!
此次共录用688人,男生314人,女生374人;本科554人,硕士134人;应届生550人,往届生138人。
双一流高校66人,占比10%不到,主要来自太原理工24人、中国地质大学4人、南昌大学3人、山东大学2人、东北大学2人、大连理工大学2人等院校。
普通一本院校有278人,占比40%多,主要来自:山西财经大学77人、山西大学28人、中北大学20人、山西师范大学13人、太原科技大学12人、山西农大10人等院校。
普通二本高校有188人,占比27%,主要来自:山西大同大学28人、太原师范学院21人、晋中学院15人、运城学院15人、忻州学院13人、吕梁学院10人等院校。
民办大学有156人,占比23%,主要来自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46人、晋中信息学院18人、山西晋中理工学院14人、山西工商学院13人、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12人等院校。
不管你来自哪所高校,不管是不是双一流,不管你第一学历,也不管你出身,只要笔试加面试总成绩排名靠前,优先录用。凡是入选的,都是靠自己真本事考上的,凡是上岸的,都是综合实力很强的。
公务员考试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公开透明,不可能有什么子弟招聘,我不相信有什么猫腻。
以上信息来源于官网公示,仅供参考。
太原市税务局:山西某医药公司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罚款逾8400万元!
纳税人名称 山西***医药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5994B
组织机构代码 788***5994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巩***、男性、142228********4511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 经原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459.80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884.18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309.1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138.5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看涨]】
近日,山西省税务局传来消息,尽管受疫情影响,但全省整体参评企业纳税信用状况
持续向好,其中A级企业数量增速明显,B级和M级企业数量稳中有升,C级和D级企业数
量持续减少。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纳入信用管理65万余户,经评价,A级3.6万余户
,占比6.03%,同比增长160.04%;B级和M级49万余户,占比81.52%,同比增长27.42%
;C级和D级7.5万余户,占比12.45%,同比降低69.57%。
#2022国考#2022山西国考报名人数统计:报名第一天 山西总报名2160人[截至15日16:00]
一、各部门报名人数分析
截至到15日16时,通过审核人数前三位的部门依次是: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邮政管理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部门通过审核总人数达153人。见图一
二、 各职位报名人数分析
截止到15日16时,报名通过审核人数前十的职位主要集中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具体信息如下:见图二
三、无人报考职位
截至到10月15日16:00,国考山西地区无人报考职位共有154个,占全部职位的31%。
国考报名已经开始,现在已经是报名第二天了,报名时间:2021年10月15日到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任免工作人员(2021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朱春礼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副局长;
马红岩为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炳荣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
张建平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琼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辉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副局长;
黄树民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任免工作人员(2021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张健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劲松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
叶晓菊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
王黎明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
陈平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
辜昭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
李雷为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
闫勇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
杨庆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
大同8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大同#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大同市共计有8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85家公司当中,煤炭、能源类公司占绝大多数,共计有45家。而虚开的金额方面,从几十万元至几亿元不等。
例如:大同市政某宜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5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份,金额38.39万元,税额4.9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鑫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29份,金额20794.71万元,税额3535.07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7份,金额21203.59万元,税额3604.6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大同市政某宜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税额为4.99万元,尚未达到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应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不应立案侦查,如果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对于主观上不存在虚开故意的,客观上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也应积极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大同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相对不起诉和两起因主观故意存疑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号: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冈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侯某独自经营的山西A工贸有限公司与大同B水务有限公司有真实的液碱经营业务,其在向其他厂家购进液碱时,存在接受石家庄C化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46153.84元,税额109846.16元,价税合计金额756000元,并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但涉案发票的来源如何,......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发票来源的合理怀疑,也不能证明侯某是否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不起诉。
案号: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冈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清。......因为侦查机关无法找到姓刘男子,无法证实赵某某和姓刘男子有共同虚开的故意,且侦查机关也未调取到大同市南郊区A有限公司与济南C、D两家开票公司的资金流,无法证实赵某某接受济南C、济南D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主观故意;
山西省国考报名时间(2023年山西国考报名入口官网) ♂
山西省国考报名时间(2023年山西国考报名入口官网)无论哪个专业的考生山西省国考报名时间,都很难同时擅长这五大部分的题目因此山西省国考报名时间,考生应该积极的从多方面的渠道深入山西省国考报名时间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网络讲座看书听取已考过公务员考生的经验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2;那么这样的话,你还可以参加下半年的国考,这两者时间上是不冲突的国考与省考不同,一般在10月中旬发布公告,11月下旬考试但是还是不建议你这么考,为什么呢虽然可以为山西省国考报名时间了提高上岸成功率,同时报考了几个不同的公务员。
广西宁夏福建在2023年有两次招考,以后又恢复了一年考一次天津吉林两地,2023年首次出现两次招考,2023年恢复一年一次考试公务员省考和国考可以同时报名根据往年各省省考和国考的考试时间来看,两者不冲突,可以都报;23年山西省考共计招录公务员人数4425名,报名时间于2023年1月3日900至1月10日2400期间,笔试将在2023年2月25日举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
1、山西省考截止时间1月10日2400公务员省考的报名条件1前提肯定是拥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要遵守和拥护我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2年龄方面基本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如果是硕士学历或博士学历。
2、山西公务员报名时间为2月21日900至2月28日2400,考生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表,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可查询招考职位表报考者可通过山西组工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3、十月和十一月报名的是国考,何况现在公告还没出 山西公务员考试估计会在三月中下旬报名,424考试,请关注山西人事网。
4、根据往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来看,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在2023年10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左右笔试,准备参加2023国考的考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国家公务员考试各职位特点以及如何有效备考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5、国考考生可以自由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任一考区,省考考生需在招考省份内选择考区考试6面试地点不同国考面试入围考生一般都是集中在省会面试省考面试入围考生如果报考的是非省直部门或非省垂部门的话,一般去报考职位所在市。
6、山西省考2023报名时间2023年3月份2023山西省公务员的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
7、2023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023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预计2023年3月份考生可参考2023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安排网上报名2023年3月8日17日打印准考证2023年4月8日12日笔试时间2023年4月13日成绩。
2023山西省考报名截止时间1月10日2400省考的范畴也包括北京等四个直辖市内蒙古等五个自治区以及广州深圳等个别地市组织的市考笔试时间各省情况不同,大部分省份是在每年4月中下旬参加省考联考,也有部分省市单独。
部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在11月,一年一考6国家公务员考试在每年的11月底到12月初国考的报考流程公告发布注册信息选岗信息审核缴费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录用23年国考时间安排23年国考报名时间22。
笔试时间安排公共科目笔试2023年1月8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3年1月8日下午14001700申论,专业科目笔试2023年1月7日下午14001600国家公务员考试,简称“国考”,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
减少人员流动,请已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于2023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登录考生考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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