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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2014公务员 ♂
厦门中院2014公务员【房东卖房 “二房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 获赔11万】台海网1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如果出租人要出售房屋,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但是这一权利究竟应该如何行使,你清楚吗?“被限购”的二房东能优先购买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官司 房东将房屋卖与他人 “二房东”将其告上法庭
此前,邹先生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一,黄某承租邹先生所有的案涉房屋,租赁期限5年,每月租金4100元;第二,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第三,如果租赁期间邹先生违约,则赔偿金按50000元来算,每年按10000元折算;第四,案涉房屋的租金5年内不递增,黄某拥有转租权。
在租赁期间,2019年2月黄某将案涉房屋转租给赵某。2019年6月邹先生与案外人小陈签订《厦门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日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缴纳了契税。
对此,二房东黄某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此将邹先生告上了法庭。
面对起诉,被告邹先生答辩说,他早在2019年3月就已经通过中介转告黄某要出售案涉房屋。“他是限购对象,又把房子转租出去了,自己没有住在这套房子里,不符合购房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买卖协议;在收取购房人定金的前两天,我也再次通过中介告知黄某房屋即将出售,并问其是否要以同等价格进行购买;黄某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
判决 侵害优先购买权 房东赔偿11万余元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邹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案涉房屋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黄某,侵害人了承租人黄某优先购买权。邹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黄某交易时,黄某属于限制交易对象,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黄某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主张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不久前,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邹先生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并返还押金及租金共计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
从权利来源的角度考量,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转租并非租赁权的转让,承租人并未退出原有的租赁关系,其租赁权并未消灭。从文义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整体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立法者在用语上明确区分了“承租人”“次承租人”和“第三人”,而且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表述,均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存在承租方因其暂时无需居住而将租赁房屋经出租方同意后转租以减轻其租金压力,或承租方本就欲当“二房东”将房屋合法转租后赚取租金差价,这些行为均为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也未超出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范畴,系合法的承租人。承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使承租人信赖在其投入较大时间和金钱成本后,将来在租赁不动产的买卖缔约时其具有优先权,推动租赁市场中承租方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而投入,发挥财产利用的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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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男子摆地摊卖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一审判三缓三,再审维持原判】2018年3月,贵州男子李某祥被厦门警方刑拘,原因是警方在他的住处查获枪形物16把,后经鉴定这16把枪状物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同年8月,李某祥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祥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厦门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集美区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集美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11月2日,此案在集美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12月21日,集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跟此前一样的判决:李泰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当天,李某祥向澎湃新闻,他已决定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43的李某祥是贵州毕节市人,中学文化。李某祥的家庭特殊,他的两个孩子都是残障人士。李某祥说,为了赚钱养家,他在贵阳摆地摊、打散工,收入微薄。李某祥称,自2014年开始,他在摆地摊时有卖火柴枪。他先从网上买火柴枪,再通过地摊卖出去,一般进价60元,以80元的价格售出。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平日售卖的火柴枪最后导致他被抓。男子摆地摊卖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一审判三缓三,重审维持原判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
“没有伤害力、也没有私自改装、更没有偷偷卖,凭什么说我有罪!”贵州毕节市,男子李某祥两个孩子都是残障人士,平时靠着摆地摊、打散工,凭着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摆地摊竟然摆出了个大麻烦。原来,2014年开始,他就摆地摊卖火柴枪,进价60元,再以80元的价格出售。而2018年被厦门警方以所售火柴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为由刑拘。
随后一审法院认为其犯有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祥不服,提起上诉。因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厦门中院已将该案撤销集美区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集美区法院重新审判。
#安律说法#
1、火柴枪?70后、80后的朋友都玩过,这玩意被定性为“枪支”不仅令李某祥意外,也令很多网友蒙圈。
2、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到底是什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高可面临7年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规定,(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火柴枪毋庸置疑属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其是否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枪”主要看起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但是相关专家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与0几乎没有分别,几乎是沾边就犯罪。
也正是因此,即便没有伤害力、也没有私自改装、更没有偷偷卖,李某祥的行为也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3、最后,虽然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过低,不合常识。但是对枪支的严格管理,也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民利益的决心,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玩枪有风险!莫因一时疏忽,而入了刑!
这事你怎么看?#男子地摊卖仿真枪一审被判缓刑# #普法行动# #2021生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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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男子酒后身亡,酒友被判赔偿10万余元】台海网9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翔法/文?杨希/漫画)?男子酒后意外身亡,酒友要承担什么责任?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小陈与酒友举怀畅饮后,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受伤,最终不治身亡。
为此,小陈的家属悲痛之余将三名酒友告上法庭。近日,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酒友应对小陈的死亡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小陈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酒友为何要对男子的死亡担责?对此,法官提醒说,因共同饮酒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所以,请照顾好你的酒友,勿让酒局变悲剧!
?悲剧:四人共同饮酒 一男不幸摔死
2021年7月某日晚,小陈到邻村参加酒席,酒席结束后又到李某家,与李某等三人一起喝酒。其间,经小陈提议,四人又更换场所一起到KTV唱歌喝酒,直到次日凌晨。
小陈四人离开KTV回家途中,其余三人曾多次提出让司机开车先送小陈回家,但小陈坚持到李某家骑摩托车回家,并表示如果直接送他回家,他还会自己去取回。其间,李某等三人还为此与小陈发生争执。
最终,小陈到李某家取回摩托后,自行驾驶回家,途中摔倒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陈家属将当晚共同饮酒的李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名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判决:三名酒友担责5%?共同赔偿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者形成同伴有互相合理照顾的义务。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李某等三人已经意识到小陈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也尽到了一定的劝阻义务。但由于劝阻措施的不够彻底,最终还是放任小陈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并导致摔伤的后果。李某等三人对造成小陈酒驾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把控自己行为的不当性与危险性,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发生自己全责的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因此,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要求被告李某等三人对小陈的死亡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小陈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陈家属不服,又上诉至厦门中院。最终,厦门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酒友应担相应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本是情谊行为,但当该行为与发生事故导致伤亡情形存在联系时,必将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共同饮酒者之间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因共同饮酒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等三人虽对小陈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行为进行了一定形式的劝阻,但劝阻行为最终未能阻止小陈酒后驾车回家或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小陈安全回家,造成小陈酒驾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结果,并未完全尽到合理的义务,对小陈酒驾引发伤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三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举杯共饮负有哪些责任?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作为共同饮酒人,均应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最必要、最适当的方式控制饮酒带来的损害,这是共同饮酒人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所以,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威胁喝酒等,导致饮酒人死亡的,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灌酒人应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故意通过强迫他人喝酒从而使他人身体受损或死亡的,灌酒人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宴请方对酒友负有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饮酒频率过快、饮酒数量过大的义务,以及酒后的积极救助义务、劝阻酒后开车等。
#饮酒##共同饮酒人责任##厦门身边事#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老李是贵州人,家里的两个孩子都是残障人士,为了赚钱养家,老李就通过摆地摊,打散工的方式赚钱养家,收入微薄。
从2014年开始,老李在网上买一些火柴枪,通过进价60元,卖价80元的方式赚取利润。可是就是这些火柴枪让老李被厦门警方抓获,因为这些火柴枪被认定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20年9月,老李被厦门的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老李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判定一审事实不清,撤销原判,要求重审,近日,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和一审保持一致,老李还是不负,表示还要上诉。(来源:澎湃新闻)
1. 法律上如何认定枪支?
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形武器,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个标准值有多么低呢,举个例子说,我们平时打乒乓球完成扣杀时,有人计算过它的动能就为3焦耳/平方厘米,超过了这个枪支的标准。
所以如果大家家里有玩具枪,火柴枪的话都要注意了,这个很可能已经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枪支标准,属于“军火”了。
这样做的原因也很简单,我国对于枪支是严控的,防止某些不法分子持枪伤害他人。
2. 老李就是卖个玩具枪,至于如此上纲上线的处罚吗?
我们先看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老李客观上存在买卖枪支的情节,主观上也有以买卖枪支赚取利润的意图,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老李的罪名无法逃避,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只能认罪认罚。
当然,刑法有其谦抑性,即力求以最小的支出或者不动用刑罚来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基于此,在《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就提到了气枪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目的和表现情节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目的也是罪责相当,保证罚当其罪。
毫无疑问,老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经过证据评估后,认定其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终做出了判3年缓3年的刑罚,已经尽最大可能体现了法律的温度,这无可厚非。
3. 从情理上来说,老李没有犯罪的意图,应该不认定有错,而法官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去判罚老李,也没有错,那么到底谁错了?
到底谁有错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既然出现了老李这种问题,说明大家对枪支的标准还不是特别了解,建议可以扩大相关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大家对这方面的认知,毕竟平民百姓在生活中无法鉴定一个枪状物体到底是不是一个法律禁止的“枪支”。
您了解过枪支的相关标准吗?又或者,您的家里有玩具枪吗?请一定要注意枪支的法律标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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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头条# #厦门身边事##贵州头条#
【公基法律知识】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主要是学习四部分的内容,行政复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剖一下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管辖
(一)概念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①级别管辖,要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四级法院各有分工,是为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②地域管辖,要解决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比如某类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究竟是哪里的中院呢?福州中院、厦门中院还是漳州中院?这就是地域管辖的问题了。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如教育部、公安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对于行政机关的部门来说,只有对国务院的部门需要给面子,要去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去告。对其他级别的行政机关的部门不服,只用去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去告即可。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集中于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争议、征收征用土地争议等案件上,这些案件一般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而且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将管辖法院的级别提升到中级法院,有利于排除县政府干扰,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注意:“政府”只包括一般权限政府,也就是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三类,不包括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如被告为市教育局,案件由基层区县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它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与竞争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并改变作品名称,且没有署作者姓名,应如何定性?
关键词:作品 修改权 署名权
思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并改变作品名称,且没有署作者姓名,亲爱的他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由厦门市集邮报刊公司和厦门日报社发行的《厦门风光》明信片(2)中的《白鹭洲夜景》原名为《节日的筼筜湖》,系谢建波的摄影作品。这已被厦门中院审结的(1999)厦知初字第1号案件的事实所证实。会展公司有关谢建波不是该摄影作品作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上诉人新格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为会展开发公司设计、制作《投资介绍》时,擅自使用了该幅摄影作品,并将其更名为《繁华的厦门岛》,且没有署作者姓名,客观上侵害了他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对此新格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投资介绍》原广告主会展开发公司依其与新格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有关“图片资料由双方协商解决”之约定,应和新格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会展开发公司已被注销企业登记,该责任由其债权债务的承担者会展公司承担。两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会展公司和新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谢建波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会展公司不是该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其继承的只是会展开发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其不应承担具有人身性质的赔礼道歉责任。原审判决会展公司向谢建波公开赔礼道歉不妥,应予变更,会展公司该上诉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知初字第08号。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8号。
刚刚在宾馆完成了一个线上开庭。中午航班降落厦门后就收到法院短信,称下午四点的厦门市中院的法庭调查改为线上开。经与法官沟通方知,因我们是北京的,进法院需要入厦后做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地做的不行。幸好,另一位代理人李明律师昨天在厦门机场做了检测,可以进法院。此案则线上线下同时进行。
福建厦门,一男子将偷回来的草乌泡酒饮下身亡后,检方以过失犯罪起诉药材的主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构成犯罪并赔偿小偷家属25万。但上诉后,二审却有不同的意见。最终本案打了4场官司。
(案例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男子岳某是老中医,其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而离店的不远处有一个空旷的场地,天气好时,岳某就会将店里收购回来的各种中草药,拿到该场地晒。
事发当天,岳某见天气很好,于是像往常一样将店里的草乌等中药材拿到这个场地里晒。将所有药材铺开后,岳某便回到店内工作。
可不曾想,男子付某回家经过该场地时,遂心生歹念,并趁四处无人时将地上的草乌等中药材各偷了一点拿回家中。
付某早年因工导致腰部受伤,于是突发奇想,买了一个大的玻璃罐及白酒,随后便将偷回来的草乌放进玻璃罐内并用白酒泡了起来。
万万没想到的是,付某本以为这药材泡酒可以治腰伤,结果却因服用自己泡的药酒后导致出现中毒症状。付某妻子见状,立即拿着用酒泡过的药材,来到岳某经营的药店处,并把事情的原委如实告知了岳某。
岳某是专业人士,其知道草乌只能外用,绝对不能口服,而且泡酒的话危害性更大。随后付某妻子立即拨打120和110求助,可不幸的是,付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得知事情原委后,依法将岳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检方认定岳某涉嫌过失犯罪,并将其诉至法院。紧接着,付某妻子也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1、检方认为,岳某作为专业人士,其应当知道草乌的危害性,可其却仍然将草乌放在空旷处,且未设立标志牌或派专人看管,并最终导致他人误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
但岳某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按传统方式晒自家药材,只要付某不动歪心思去偷草乌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因此岳某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岳某同时还认为,仅凭付某妻子的一面之词,就认定草乌是出自于其一方,是没有证据基础以及事实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据此认定罪名成立。
据此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岳某的观点,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岳某的观点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后,检方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因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故以本案存疑为由,对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岳某的行为是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起诉。注意!最终的结果是证据不足,而不是说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不构成犯罪。
看到岳某被释放,而未能获得一审判定的25万赔偿金后,付某妻子又请来律师,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岳某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
注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致付某死亡的草乌就是出于岳某处。且以岳某存在没妥善保管好草乌存在一定过错为由,酌情判定其需承担20%的责任,即需赔偿25万元。
岳某还是不服,并继续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方在不明确药材药性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并服用,其盗窃行为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据此,民事二审撤销民事一审判定,并酌情判定岳某需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
那么大家认为,岳某需要承担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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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4日至30日,被告人小游经人介绍,在其住处,为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在该网站注册多个子账户,接受其本人、被告人小席等人下注赌球,投注金额达几十万元,从中收取“返水”,并通过在赌博网站占比的方式与赌客对赌,从中非法获利。
厦门中院公务员 (厦门法院公务员工资多少) ♂
厦门中院公务员 2018(厦门法院公务员工资多少)2019年11月,厦门警方通过大数据信息研判发现一名疑似劳荣枝的女子,后通过DNA比对鉴定确认了劳荣枝的身份。[50] 2020年12月,江西南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案
河南开封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一案
【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判决来了】台海网9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厦法宣/文?杨希/漫画)用婚前的公积金偿还房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谁?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丈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双方登记结婚后,妻子提取8万元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产贷款。没想,双方后来离婚了,离婚时,因房产增值,女方拿到了45万元。
起因?男方婚前买的房,女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
阿坤和阿琴(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坤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为该房产还贷,阿琴还提取了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
2021年,二人感情破裂,阿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阿坤同意离婚。经鉴定,夫妻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焦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阿坤主张,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阿琴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阿琴却认为,这37万元是其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因此,增值后全部45万元理应归其所有。
对此,法院认为,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还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判决?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应该归谁?对此,法官认为,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所以,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其次,在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律师说法”见图二、三)
#房产##公积金##离婚#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纵火、持刀捅伤他人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原是厦门黄则和公司的员工,后因偷窃公司财物被发现被辞退。而他不思悔改,竟萌生了泄愤报复的念头。
去年1月15日凌晨3点左右,蔡某携带打火机、酒精等,来到位于同安区西柯镇的黄则和公司,翻墙进入院内,在厂房里的三处地方泼洒柴油后点火,并将储存间一只液化气瓶阀门打开后逃离现场。黄则和公司因蔡某纵火损失严重,据统计高达258万余元。
蔡某纵火后逃至厦门岛内。当日7时许,当蔡某乘坐的公交车行至蔡塘学校公交车站时,他看到路边有警察,认为警察是来抓他的。于是他在下车门处将酒精泼在自己身上,并点着了火。这时公交车下车门四周开始燃烧,车内数十名乘客看到后引发恐慌、挤踏,最终多人被烧伤,也有不少乘客逃离时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轻伤4人、轻微伤3人,公交车受损约963元。
蔡某随后躲藏于路边公共厕所内用水果刀自残,听到敲门后冲出厕所,持刀分别捅刺其他二人头部二刀、左胸部一刀,并跑至公交车站持刀朝人群挥舞,捅伤前来协助抓捕的巡防队员,随即被制服。
▲嫌疑人被制服
最终厦门中院判定被告人蔡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在社会效果上,本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案由厦门中院王成全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群众旁听,多家媒体同步宣传报道,对被告人依法严惩并当庭宣判,既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新气象,也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
【公众号推文标注“欢迎转发”,就能随意转载吗?典型案例来了】台海网10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厦法/文?杨希/漫画)转载微信推文,构成侵权吗?转载文章,需要注意什么?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就能免责吗?在日常阅读公众号文章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推文中标注有“欢迎转载”等宣传推广字样,该类型标注是否可视为授权许可转载呢。
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公众号转载文章,公司被告上法庭
这场官司,与转载有关。此前,A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AA网”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使用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日常生活照系列等39幅涉案摄影作品。
据悉,该文之前由B公司首次发表于其微信公众号,文末载明:“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
B公司认为,A公司在未经许可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该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B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850元。
A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公司认为:“转载经过B公司同意,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起初在文章中载明欢迎转载图片,又于2019年对文章进行修改,添加‘图片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字样,系B公司恶意碰瓷,应予严惩。”
?判决?转载侵犯著作权,应该赔偿损失
本案诉争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涉案文末载有“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字样是否应视为授权许可转载,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上述字句的字面含义上看,无法直接、明确地推断出B公司具有授予包括A公司在内的不确定第三人在互联网上以任意方式转载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意思表示,A公司也未提交获得授权的其他有效证据。其次,对他人微信公众号中作品的合法转发行为,就目前的传播方式而言,通常应局限于点对点转发、点对群转发以及在朋友圈上转发等对他人作品链接的分享。
本案中,B公司在涉案文章末尾使用前述字句,表明其有扩大涉案文章影响力的意图,希望通过他人的转发行为,使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的流量关注,从而提升其公司及作品的知名度并获得商业利益。A公司将涉案文章及摄影作品置于其微信公众号供公众下载、浏览,已超出前述转发作品链接的范畴,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对涉案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被诉侵权行为阻断了涉案作品与B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降低了B公司微信公众号中涉案作品的转发关注量,不符合B公司的期待利益。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侵犯B公司著作权的认定正确,A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转载公众号推文应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和宣传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中,判断A公司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第一,A公司具有主观的侵权故意。A公司自行编辑转载时标注作品来源印证了其明知涉案作品归属他人。作为有商业公众号运营经验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微信推文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以推荐公众号、转发链接等形式进行推文分享。
第二,A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A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合理报酬,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文末标明鼓励转发,不能视为B公司对不特定的公众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权,而应按正常的商业逻辑理解为B公司对其公众号及相关商业品牌的推广宣传。
此外,A公司转载时标注了作品来源信息,不能阻却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对B公司微信公众号运营预期利益的减损。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实质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擅自使用的作品中作免责声明(如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字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侵权抗辩同样不能成立。换汤不换药,对权利作品标题和内容做部分修改后使用,或挑选未标注“禁止转载”字样的作品进行转载,也可能引起侵权纠纷。
?律师说法(图二)
#著作权##知识产权##厦门身边事#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以案普法】傻眼了!舅舅100多万元的房子被外甥30万元贱卖!法院这么判!
惊!呆!了!
舅舅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
竟被外甥以30万元的超低价卖了?
近日,福建省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委托代售引发的官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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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阿华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2016年6月,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曾阿伯事后发现,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
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因房子被外甥“贱卖”,曾阿伯心里不痛快。为此,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下,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曾阿伯起诉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面对舅舅的起诉,外甥阿华答辩说,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曾阿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阿华是否真的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法官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普法
#二十大时光# 【崔永辉代表:严格公正司法 深化改革创新】日前,党的二十大代表,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崔永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并开展工作调研。
崔永辉先后来到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厦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了解金融纠纷协同化解、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看望慰问法院干警,进行座谈交流。他充分肯定厦门法院政治建设有力、服务发展有为、司法为民有效、改革创新有方。
崔永辉要求,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厦门实际、法院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牢牢把握“七个聚焦”,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把握更深、理解更透、落实更到位。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彰显司法更大担当、展现司法更大作为。
崔永辉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用一个章节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底气、定力。要立足人民法院的职能优势,严格公正司法,深化改革创新,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司法力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安海涛 | 摄影:黄 嵘)
厦门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夜间敲门”专项执行行动,厦门两级法院把民间借贷、薪资报酬、抚养费等涉民生的小额案件作为执行重点,采取传唤拘留到院、入户搜查等方式,快速解决该批执行案件。
2小时结案61件、涉案金额逾1690万元 厦门法院开展“夜间敲门”专项行动
【“小法官夏令营” 为孩子系好人生第一颗“法治扣子”】近日,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2021年度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宣传推选活动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官夏令营”志愿服务项目上榜“100个全国最佳志愿服务项目”。据悉,这也是全国政法单位中唯一入选该项目的单位。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宣传法治精神,厦门中院根据青少年的成长特点,创设“体验式”“辅导式”“启发式”法治教育平台——“小法官夏令营”志愿服务项目。据悉,该项目创立于2009年。13年来,先后有2119人次适龄青少年参加夏令营,1200余人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该法治传播模式在福建省各地市乃至全国部分地区得到复制推广,已成为厦门青少年法治教育和公益法治宣传的一张亮丽名片。 网页链接
外甥帮舅舅卖房,反还被告上法庭。2月8日,厦门中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厦门的曾阿伯有套房屋想出售,因年事已高,无暇顾及,便委托自己的外甥华仔代他出售。
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2016年6月,华仔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
曾阿伯知道后气的吐血,一百多万的房子被三十万贱卖,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仔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华仔赔偿曾阿伯的损失七十余万元。
【有道说法】1、真心怀疑这是自己外甥吗,一百万卖三十完全,这是打“骨折”啊,拿着舅舅房子做好事吧。
2、华仔与舅舅签订了委托书,形成了法律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并且约定不取报酬,属于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我们通常认为受委托无偿给对方做事,属于好意帮忙,即使有损失,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情况也的确如此,受委托人尽到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使造成损失,也不必负责。
但民法典929条规定了:如果受委托人在行使委托期限处理委托事物时,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
华仔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应向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3、受委托行事,也得注意了,如果不注意好心办坏事,哪怕是无偿的好意,那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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