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监察手段(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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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监察室立案(政务立案就是监察立案吗)

2、公务员监察手段(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公务员监察室立案(政务立案就是监察立案吗)

公务员监察室立案(政务立案就是监察立案吗)

关于立案,有的******机构和人员,无谓设置过高立案门槛,该立案不立案,立案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多多。

*一是投诉在有的地方成为案件唯一来源。案件全是投诉案件,没有主动监察发现问题而立案的;即使是上级转交下去的、其它部门移送的、媒体曝光的、已经引起群访事件的,只要没有人来上门投诉和提交投诉书、投诉材料,就仍然不立案,把劳动者提交投诉书作为立案必备要件。

**二是先调查后立案,不得已再立案。违反先立案再调查取证的一般程序要求,发现问题一般情况下不立案,经调查取证之后确实存在违法情况、经指出又不改正、准备处理处罚的才立案。

***三是协调处理的占八九成。不管立案还是没有立案,都是靠协调处理,没有什么规矩可言,想怎么协调就怎么协调,没有原则和稀泥,不整理不保存案卷材料,有的协调几个月、大半年、几年没有结果仍不立案。有的在案卷评查通知报送案卷时,竟称无案卷可报。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队伍的法律素养问题。整个队伍中法律专业的太少,又得不到重用,法律专业的往往成为少数派。

二是环境风气使然,整个队伍整个系统都这样,长期形成这样的传统、习惯、风气、环境。

三是喜欢搞运动,大呼窿,而不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不善于不愿意把工作落在实处细处,尤其是关键少数。

四是监督不到位,执法监督流于形式。

【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后是没有必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但是纪委监委对公职人员立案后是要告知被调查人员及其有关单位。因此,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的,其本人和单位都会知情,涉嫌严重违法的还会在网上公开发布被调查的信息。具体如下:

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纪委监委的立案调查决定是需要向被调查人本人进行宣布的,即纪委监委须把《立案决定书》向被调查人出示,并要求其签名并按手印。

另外,纪委监委还须将该立案情况向相关组织进行通报,即需要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并向其组织人事部门抄送《立案通知书》,注明在被调查人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为其办理出境、辞职、交流、晋升、奖励、提拔、退休等手续。

如果被调查人因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立案调查的,还应将该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刚刚通报!房亮,被开除公职!

日前,经淄博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张店区监察委员会对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兼科研教学科科长房亮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经查,房亮违反廉洁要求,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犯罪。

房亮身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漠视国家法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由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给予房亮开除处分;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由张店区监察委员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廉政张店

日前,经驻马店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正阳县纪委监委对市公安局原东风派出所(东风分局)警务综合室主任汪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汪洋身为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团伙站台撑腰,充当涉恶团伙“保护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为他人创造条件办理持枪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重,涉嫌介绍贿赂犯罪。

  汪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驻马店市纪委监委同意,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汪洋简历

  汪洋,男,汉族,1980年11月生,新蔡县人,研究生文化,199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5月至2012年7月,历任确山县公安局工人、民警、蚁蜂派出所副所长、指导员、所长;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市公安局橡林派出所副主任科员、胡庙派出所副主任科员;2014年12月任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警务综合室主任(正科)。受贿行贿、充当“保护伞”...驻马店一干部被“双开”-大河网

为什么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采取“留置”人员设立陪护人员,但不准与陪护交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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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根据被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并立案调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贪官或涉案人员,要采取“留置”措施进行调查,将其限制在特定的场所,接受组织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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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调查,一般是设立在过去纪委的“双规”场所,具体到地点,有的是在办公场所,有的是在宾馆,还有的是在看守所。但不管在什么地方接受调查,其行为是“组织调查”,并非“逮捕”,也不是入狱服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4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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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保障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呢?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设立陪护人员,24小时轮流陪护被调查人员,设立陪护人员,一方面是保障其饮食、休息,毕竟,被留置人员不能自由出入相关场所,不能外出就餐等,必须有专人为其提供饮食、卫生清理等基本的服务;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们日常行为的一种监督,当然不能随意的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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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设立的这些陪护人员,并非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有的从社会上聘请,或者一些其他机关抽调的辅警等,如果允许被留置人员与他们进行交流,则容易通过他们泄露案情,被调查人员容易将他们拉拢,通过他们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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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采取留置措施被调查者的“陪护”人员,为被调查者提供服务,但不可以随意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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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受贿的女科长被组织立案调查后应被批准逮捕,为什么不予逮捕而采取监视居住呢?

我国东部某市财政局科长D,1985年出生,中共党员,2018年的时候,利用职务之便利,贪污公款数百万元,经人举报,被纪委监察机关采取立案调查3个月后,发现贪污证据确凿,经过县委批准,给予其“双开”并移交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在检察院批准逮捕D过程中,情况有变:D提出自己已经怀孕,经过对其体检并确认D的确已经怀孕,原来系二胎怀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比如,作为幼儿的单亲。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可见,上述D符合第二条的情况,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由检察院接受其案件并提起诉讼。

#重磅消息!最新消息!# 2018年10月,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对袁仁国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40多名办案人员从袁仁国家中清点出黄金制品、手表、珠宝、字画等1588件,其中不乏有象牙等稀有物品,以及人民币、美元、英镑现金等若干,用了一天一夜才清点完毕。【转】

【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广东惠州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原主任田光奇被双开】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原主任田光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田光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干扰巡察工作;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多次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组织人事方面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处置管理的涉案财物;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开支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田光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田光奇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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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光奇简历

田光奇,男,汉族,1981年10月生,山东莒南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8年7月至2015年7月在惠州市纪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心工作,历任科员、副科级干部、正科级主任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任惠州市纪委调研法规室副主任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任惠州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任惠州市纪委办公室主任

2018年11月任惠州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

(来源:惠州市纪委监委)#惠州#

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3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2.5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500余人次,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2700余件,处分2900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10余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及以上干部82人、县处级干部600余人。

链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1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三节 谈话

  第七十条 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

  谈话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一条 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

  第七十二条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

  监察机关谈话应当形成谈话笔录或者记录。谈话结束后,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应当在书面说明每页签名,修改的地方也应当签名。

  委托谈话的,受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委托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谈话。谈话结束后及时形成谈话情况材料报送监察机关,必要时附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

  第七十三条 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七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可以依法进行谈话。

  与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对于被调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谈话时出具《谈话通知书》。

  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七十五条 立案后,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谈话的,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调查人员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派员或者被调查人家属陪同被调查人到指定场所的,应当与陪同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陪送交接单》。

  第七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被留置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按照法定程序在留置场所进行。

  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请有关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协助办理。

  与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

  第七十七条 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七十八条 谈话笔录应当在谈话现场制作。笔录应当详细具体,如实反映谈话情况。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给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补充或者更正,由被调查人在补充或者更正处捺指印。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中逐页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中签名。

  第七十九条 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说明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自行书写说明材料。

  被调查人应当在说明材料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在末页写明日期。对说明材料有修改的,在修改之处应当捺指印。说明材料应当由二名调查人员接收,在首页记明接收的日期并签名。

  第八十条 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初步核实中开展的谈话。

权威发布!山东一地纪委监委最新通报

日前,昌邑市纪委监委对昌邑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朱世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朱世栋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购物卡;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房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

朱世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昌邑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昌邑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朱世栋开除党籍处分,由昌邑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潍坊市纪委监委网站

#监察措施##律赢惠#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上海干部索要翡翠作为抗疫物资被立案# 索要财物的居委会干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看惯了无私奉献浴血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干部和志愿者,这样的新闻真是让人匪夷所思:5月3日晚,有网民发文举报“上海市三林镇一名居委干部向爱心居民索要翡翠平安扣作为抗疫物资”,引发网民关注。

三林镇经调查,确认三林新村第三居委会干部朱某,利用工作便利,假借抗疫捐赠之名反复纠缠小区居民,以达到其低价甚至无偿占有私有饰品的目的,造成恶劣影响。三林镇监察办对朱某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经三林镇党委研究,决定按程序解除其劳动关系。

网友不解,以抗疫物资为名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么?仅仅解除劳动关系,处罚未免有点太轻了。

那么对朱某的处罚是否合适?简要分析如下: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委会成员都没有纳入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序列,而是采取聘任制签约方式。

因此,对朱某的工作问题的处理也参考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对其借机索要高额财物的行为予以政务立案处理,但又不能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这种违法违纪行为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情形,所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惩罚。没有问题。

至于朱某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则需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定。

如果朱某仅仅是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爱心人士财物,而没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如果朱某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抢夺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爱心人士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他人财物,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方法,致使爱心人士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出财物,则可能涉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女公务员扇年迈母亲耳光被拘15日#

#普法行动#

近日,黑龙江佳木斯,一则女儿殴打年迈母亲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众多网友愤怒。视频中的女子不断推搡母亲,并朝着母亲头部进行猛烈殴打。据当事人反映,被打者是黑龙江佳木斯中药厂的一名退休职工,今年79岁。施暴女子是她的女儿,在“佳木斯规划局”工作,是一名公务员。目前事件最新进展情况是,该女子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对其进行立案处理,警方也已介入,对该女子进行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素材来源于天目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简直是闻所未闻的,令人震惊!就为了点利益、经济纠纷,居然殴打自己的母亲,旁边人劝都劝不住,也难怪很多网友斥责为如此不孝之女,最令人震惊的是,该女子居然还是国家公务人员,对待自己的父母亲属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对待普通的办事人员呢?这下子简直是就是捅破了马蜂窝,好歹是当地官方及时作出了回应…

2.本案中,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并对涉事女子殴打母亲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依法给予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事实上,即使是亲人,即使是自己的父母,类似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殴打,也已经不仅仅是不孝顺、不道德行为,而且已经涉嫌违法了。尤其是,如果经过调查核实,造成对方或者双方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伤情鉴定,有可能承担治安违法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经过鉴定,只是轻微伤害,不构成刑事案件入刑标准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目前本案警方介入调查之后,只是治安违法行为,涉事女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这也是对其顶格处罚的。

3.当然,有很多网友热议涉事,女子类似行为有违国家公务员的身份、违法职业道德规范,所在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比如将其开除,这确实是有可能的!

实际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指出:“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还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此之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或有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也就是说,类似本案中,说是女子殴打自己的母亲、家暴并不是小事儿,家务事,暴力前面不能因为加了“家庭”两个前缀,就可以免于法律的惩罚。目前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也已介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预计可能会面临的处分…

#法律小讲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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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女子讨要工资卡不成殴打年迈母亲 知情人:施暴者是公务员黑龙江一女子讨要工资卡不成殴打年迈母亲 知情人:施暴者是公务员 - 今日头条时间视频的视频

拘留15天!黑龙江一女公务员狂扇母亲耳光 单位称纪检部门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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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干部索要翡翠作为抗疫物资#:解除劳务关系 政务立案调查】上海,据浦东发布,5月3日晚,有网民发文举报上海“三林镇一名居委干部向居民索要翡翠平安扣作为抗疫物资”,引发网民关注。#居委干部索要翡翠作为抗疫物资被立案#,经查,三林新村第三居委会干部朱彩凤,利用工作便利,假借抗疫捐赠之名反复纠缠小区居民,以达到其低价甚至无偿占有私有饰品的目的,造成恶劣影响。三林镇监察办对朱彩凤予以政务立案调查。并按程序解除其劳动关系

公务员监察手段(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公务员监察手段(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狂飙》电视剧看完有个最大疑问,里面几个人物比如老默、唐小龙、唐小虎、疯驴子等,烧杀抢劫,杀人手段残忍,又不只杀一人,每一件都属重大案件,公安局就像摆设一样,没有追查破案吗?多少年之后纪委监察组调查,才开始破案吗?那么多年给警察白发工资吗?公务员工资可不低呀?拿着人民的钱不去追捕凶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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