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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广西国家公务员报名动态(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动态) ♂
广西国家公务员报名动态(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动态)- 1、2022年广西公务员报名人数统计
- 2、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
- 3、广西公务员报考时间
- 4、2022国考广西职位表报考人数
1、广西公务员报名人数 截至2月23日,在广西公务员报名确认人数最多的前300个职位中总报考人数为92644人,有76919人通过审核,56125人已缴费。
2、您好,根据广西公务员考试官方网站的消息,2022年广西公务员前300名第六天报名人数为12,873人。此次报名共有20,873人参加,其中有8,000人被淘汰,最终有12,873人被选中参加考试。
3、人。截止于2023年2月17日查询2022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数据,全区累计报名人数为41235人,其中普通本科报名38319人,本科报名2916人。
4、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截至2月23日,在广西公务员报名确认人数最多的前300个职位中总报考人数为92644人,有76919人通过审核,56125人已缴费。
截至2月6日,据统计,在广西公务员报名确认人数最多的前300个职位中总报考人数为67691人,有52104人通过审核,37828人已缴费。目前报考人数最多的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乡镇机关-综合职位二的职位,报考1278人。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截至2月6日据统计,在广西公务员报名确认人数最多的前300个职位中总报考人数为67691人,有52104人通过审核,37828人已缴费。报名人数最多的前三个地市是南宁、柳州、贵港。
广西2023年公务员报名人数为6781人。2023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已于1月29日发布,招录6781人,3725个职位。报名缴费已结束。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月21日至4月2日。笔试时间为2月25日-26日。
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职位报考人数是:2万人左右。广西自古属于汉地十八省,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唐为岭南西道,宋时改为广南西路,元设置广西行中书省,为广西建省之始。清朝时期设广西省,省会驻桂林府(今桂林市)。
广西公务员报名人数统计(截止到2023年2月6日),据统计,在广西公务员报名确认人数最多的前300个职位中总报考人数为67691人,有52104人通过审核,37828人已缴费 国考一年举行一次。
据统计,在广西公务员报名确认人数最多的前300个职位中总报考人数为51410人,有40175人通过审核,26970人已缴费。目前报考人数最多的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乡镇机关-综合职位二的职位,报考1058人。
1、广西此次招录公务员共6781人,与去年相比扩招525%。
2、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时间预计在2023年3月。根据往年报考公告来看,2023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时间预计在2023年3月,考前一个月开始念消耐报名,网上报名时间预计在2023年2月,基本学历要求是专科及以上。
3、广西省考公务员报名时间2023为1月31日8:30—2月6日18:00。
4、广西省考报名时间 1月31日至2月8日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筛选应聘国家公务员的应征者,所进行的一年一度考试,简称“国考”。
广西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广西省税务局) ♂
广西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广西省税务局)南宁4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南宁#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宁市共计有4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4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6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1.4亿元(税额1900多万元)。例如:广西垚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846份,金额14725.48万元,税额1914.31万元;(2)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466份,金额13980.23万元,税额1817.43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19.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机关将上述44家公司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中,部分公司虚开的税额尚未达到10万元,仅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的,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15号)
1.3.简要案情:南宁A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某某与他人商定,让他人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4971.7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如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105刑初14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在明知与他人未发生应税业务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250224.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被告人文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某应承担单位犯罪中公司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A公司的股东为文某和妻子邓某,邓某的证言证实其仅是挂名的财务总监,公司业务经营方面都是由文某具体负责,且邓某已作为本案证人,A公司没有其他适格的诉讼代表人,故公诉机关未将A公司指控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文某应当承担自然人的犯罪责任,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A公司在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部分应从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的税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故不应将已缴纳的税款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桂1103刑初1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其实际经营管理广西贺州A节能燃料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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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29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南宁#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南宁市共计有29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95家公司当中,大多数为商贸(贸易)类公司,此外,还有建材、能源、酒店管理、信息科技等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00多元(税额900多元)至1亿多元(税额25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南宁市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99份,金额19969.33万元,税额2596.0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追缴税款2777.7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其他公司虚开的金额都在200多万元(税额30万元)左右,例如:广西航某科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8.27万元,税额32.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追缴税款34.5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但并不是说,超过了这个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虚开税额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但金额不大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1.案例一: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15号)
1.3.简要案情:南宁A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某某与他人商定,让他人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4971.7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如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八检刑不诉〔2020〕33号)
2.3.简要案情:袁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49000元,税款人民币254128.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2号)
3.3.简要案情:黄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3542000元,税款488551.73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市西检刑不诉〔2018〕71号)
4.3.简要案情:广西A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为桂林B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99179.49元、税额169860.5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事务管理未予监督管理,但考虑到其在公司的具体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轻,对经营活动参与程度不深,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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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南宁头条#
贵港13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贵港#
2022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港市共计有13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家企业当中,其中8家为木业公司,5家为电池科技厂,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8万多元)至2000多万元(税额300多万元)不等,其中:
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贵港市潮某动力电池科技厂,在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49份,金额2376.08万元,税额308.90万元。税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予以行政处罚。
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贵港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梧州A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1〕5号)
1.3.简要案情:梧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甲为增加进项税额,让广西B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为222086.6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梧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梧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0号)
2.3.简要案情: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梁某某让广西B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3542000元,税款488551.7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4号)
3.3.简要案情:冯某某和周某某分别是陕西A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财务人员。冯某某通过梁某某让广西B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款603409.47元。周某某伪造虚假的入库单,形成完整的记账凭证,并到税务机关办理抵扣税款。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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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头条#
河池20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河池#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河池市共计有20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犯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家企业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至1亿多元(税额1500多万元)不等,虚开普通发票的金额从500多万元至1亿多元不等,例如:南丹建某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3份,金额227.17万元,税额29.5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36份,金额10954.06万元,税额1507.69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382份,票面额累计12670.36万元。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企业中,对于虚开税额、金额都达到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将会数罪并罚。
那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是否还可以适用缓刑呢?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并未规定,数罪并罚的不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依然可以适用缓刑。
1.1.案例一: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2刑初566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1.案例二: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5刑初3164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作为A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乔某某又作为A公司、B公司实施虚开其他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均成立。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且涉案单位均已补缴税款,依法分别对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犯虚开发票罪从轻处罚。乔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乔某某故意犯数罪,本应不适用缓刑,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3.1.案例三: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113刑初2135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文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河池头条#
原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交费途径有这么多现在才知道。大家罗列一下,包括有金融机构、12366移动办税平台、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电子税务局、智能移动POS终端和城乡居民虚拟户代收客户端。我平时只用广西税务APP,因为觉得非常方便,别的途径还不太了解,大家可以试一下。好在帮老妈交的2022年新农合医保在关闭前交了,跨年交,真有点担心过期。#南宁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桂税四稽强拍〔2022〕1号
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地址:玉林市茂林镇玉容公路茂林段南侧)在限缴期满后未完全履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经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仍未补缴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局长批准,我局决定: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对你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24,400,809.34元及滞纳金32,859,351.63元(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到2022年6月13日)合计:人民币 伍仟柒佰贰拾陆万壹佰陆拾元玖角柒分(¥57,260,160.97)的51套住宅及19套商铺予以查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 6月 14日
【广西明年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将明显提升。( 网页链接)
快看!梧州市这个开发有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公司被税务局申请破产,跟你的生活有关系吗?
2022年6月21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税务局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广西梧州市皇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理由是该公司拖欠税费,且经营恶化,资不抵债。
法院查明,皇朝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公司登记的股东是陈朝新和高健。高健是法定代表人。经营的范围包括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皇朝公司2012年开工建设了皇朝福邸楼盘,2013年预售楼花,开始产生了应税收入。2018年3月,税务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追缴其少缴的各种税费共计340多万。直至2022年6月,皇朝公司仍未向常州区税务局缴纳税费340多万及相应滞纳金。皇朝福邸项目已经完工并交付业主使用了。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了梧州市长洲区税务局对皇朝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清朝,广西南宁税务局,天泼大雨,一声炸雷响起,旗杆桩内一条长五尺的大蜈蚣霹毙。厨师深夜见死蜈蚣头上放光,破开得到一颗珠子。一天他老婆玩珠子,见有人来,一口将珠子吞进肚子里。
那时的广西南宁税务局,就在城外的江边,因江水涨落无常,所以就在一个很大的浮筏上面设税关,以便于业务的展开。乾隆年间的某个秋天的夜晚,江岸边的人们,看着这个关卡前面的旗杆插桩里面,总是闪闪发光的。一直有个把月,每天晚上如此。
一天大雨倾盆,人们站在楼上远远的瞧见雷火劈向旗杆。此时空心旗桩中有一道红光,往上冲出好几次以拒雷劈,把雷火的力道消除了。然后霹雳一声,电光火石之间,让人只感到房屋都震动了。然后那道旗桩内的红光顿时没了,此时雨也停下。
守关的人出来,看向那个旗桩内,好像有东西在里面。于是拿个竹竿去探,发现里面原来有一条很大的蜈蚣,都长到五尺长了,又红又黑的。已经被雷火劈死了。让人很是吃惊。他们把这条蜈蚣取出来后,悬吊在竹竿上,给过路的旅客观赏。
当天晚上,税关上有个厨子叫李敏的,半夜的时候出来解手,见到那条悬挂的蜈蚣头上发出光来,觉得很奇异,便偷偷的把蜈蚣头破开,得到一颗龙眼大的珠子。李敏把蛛子藏身上后,就把蜈蚣的尸体扔到水里去了。第2天早上,人们起来发现竹竿上的死蜈蚣不见踪影,还以为是复活逃走了。
李敏就将那个珠子带回家。因珠子不停的发着光。晚上放在房间里都可以不用点灯了。一天,李敏的妻子在把玩珠子,正好这时候邻家妇人过来,妻子怕蛛子被她看到,急忙把珠子塞到口中,过会才吐出来。却不想很快全身就发热,身体又红又肿的,差点性命都不保。家人想起应该是因为含了那颗珠子的原因,于是用雄黄酒和上药粉给她服了下去,过了好几天才痊愈。
后来李敏想在城内买房,钱存的不够。于是就拿着珠子到广东省城出售。有个识货的西洋人见了就说:“这颗就是叫蜈蚣珠,若是人被毒蛇咬了,就以这颗珠子按在伤口上抚摩,蛇毒液马上会泉涌而出,一下就好了。只是不可以放近口鼻耳这里。”
琼州有个大富商,出价千两银子,从李敏的手里买下了这颗蜈蚣蛛。人们问他买了作什么用,他回答说:“我买这珠子,并非只是看上了它晚上会发光而已。我们那的五指山内,盛产一种顶级的沉香木,但山里恶蛇毒虫太多,人都不敢进去。今后我携这蜈蚣珠进山,则蛇虫远离,所获沉香必是无法估量。”说完高兴的带着珠子走了。
李敏则拿着银子顺路买了些货物回去,自此也成为富翁。
以上故事来自古人写的《听雨轩笔记》,作者是清代的清凉道人。
这蜈蚣长成这么大,都快要成精了,只是渡劫不成,被天雷霹死。头内蛛子给厨子所获,却原来是宝贝来的,有蛇毒不侵的奇效。后被富商买走,用作进山取沉香的护身符,也算是物尽其用,没有暴殄天物。
说来这蛛子还是挺神奇的,我中华大地,真是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啊!你们说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南市税三稽强催〔2022〕74号
广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8P89):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南市税三稽处〔2022〕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南市税三稽罚〔2022〕5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1197725.13元,税额155704.32元,价税合计1353429.45元。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年9月少缴增值税155704.3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年9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9.30 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入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21年少缴教育费附加4671.13元。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以及《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21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114.09元。
七、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关于广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21〕10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21年少缴水利建设基金598.86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此部分内容略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百市税稽处〔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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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A5KB1R339,经营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投资大厦西塔楼一单元14层13A25号,葛***(身份证号码:3310***107109068),葛前昌(身份证号:3326211***03269052),王智昌(身份证号:4401261***2155799)):
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你公司与天津本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亨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同大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介休市冬庆经贸有限公司、山西鑫胜通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天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6家公司开具4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176,551.51元,税额7,170,013.99元,价税合计49,346,565.5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的货物名称为煤、精煤、废钢,发票详情如下:
(一)2016年4月18日开具受票方为天津亨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47908,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99,316.24 元,税额16,883.76 元。
(二)2016年4月18日开具受票方为天津本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47909,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99,316.24 元,税额16,883.76 元。
(三)2016年4月21日开具受票方介休市冬庆经贸有限公司66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47910-01847932、01858449-01858473、01859812- 01859829 ,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6,469,569.01 元,税额1,099,826.99 元。
(四)2016年4月21日开具受票方为山西鑫胜通能源有限公司111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59830-01859940,货物名称为精煤,开具金额11,076,472.65 元,税额1,883,000.85 元。
(五)2016年4月23日开具受票方为天津同大煤炭销售有限公司46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59941-01859986,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4,490,851.37 元,税额763,444.63 元。
(六)2016年5月21日开具受票方为广州天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0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61130,发票号码02710249-02710448,货物名称为废钢,开具金额19,941,026.00 元,税额3,389,974.00 元。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在与天津本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亨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同大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介休市冬庆经贸有限公司、山西鑫胜通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天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6家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6家公司开具4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定性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5份,金额42,176,551.51元,税额7,170,013.99元,价税合计49,346,565.50元。
(二)鉴于公安部门已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立案侦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之前,暂不做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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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百市税稽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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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0***A5KA6W096,经营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35号川惠丽阳天下***号,葛***(身份证号码:331***8107109068),葛***(身份证号:3326211***3269052),梅***(身份证号:412828***601100315)):
我局对你公司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与新干县亚东山商贸有限公司、新干县丰荷矿业有限公司、张家口汇昊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谦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瑞佳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额济纳旗华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7家公司开具8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9,786,537.31 元,税额13,563,712.08 元,价税合计93,350,249.39 元。详情如下:
(一)2016年1月22日开具受票方为新干县亚东山商贸有限公司86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15185-01815270,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8,547,008.13 元,税额1,452,991.87 元。
(二)2016年1月23日开具受票方为新干县丰荷矿业有限公司14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43130,发票号码01815271-01815284,货物名称为煤、氢氧化钙,开具金额1,358,119.65
元,税额230,880.35 元。
(三)2016年1月29日开具受票方为张家口汇昊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5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20660-01820664,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499,230.75 元,税额84,869.25 元。
(四)2016年1月31日开具受票方为张家口谦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99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18501-01818527、01818529-01818600,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9,810,256.57 元,税额1,667,743.96 元。
(五)2016年3月8日开具受票方为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37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26389-01826425,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3,659,533.36 元,税额622,120.64 元。
(六)2016年3月10日开具受票方为天津瑞佳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363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26426-01826588、01846393-01846592,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36,125,151.91 元,税额6,141,276.43 元。
(七)2016年3月10日开具受票方为额济纳旗华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99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31520-01831619、01854201-01854266、01854268- 01854300,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19,787,236.94 元,税额3,363,829.58 元。
二、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在与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新干县丰荷矿业有限公司、新干县亚东山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汇昊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谦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瑞佳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额济纳旗华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7家公司开具803份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定性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3份,金额79786537.31元,税额13563712.08元,价税合计93350249.39元。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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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清朝乾隆年间,广西南宁有个税务局,前面竖了根旗杆。一天晚上狂风暴雨,电闪雷鸣,人们看见天上的雷火老是霹打旗杆,而杆桩内也射出红光抗拒天雷。待雨停后,局里的人出去看,发现桩内竟有个奇异的东西。
这税务局设在城外的江边,因江水时涨时落,所以干脆把局子整个设在一个大的浮筏上,以便随时可以牵近靠岸。
这一年的秋天,附近的人发现一件奇怪的事,就是这旗杆插入的杆桩斗内,晚上常常发出灼灼的红光,已有个多月了。也没人在意。
一天晚上,天降暴雨,雷声隆隆,局子里的人在楼上看见天上降下的雷火一下一下的击在旗杆上,而杆斗里亦有红光冲出来几尺高,似乎是在抵抗着雷火,每每都把雷火引开。忽然最后霹雳一声巨响,人们只觉得天地都震动了,再看那杆斗内,红光顿时熄灭,此时雨也停了下来。
到天明时,局里的人出来,向杆斗内一看,发现里面似乎有东西,忙拿一根竹竿探查一番,惊异的发现里活竟是一条超大的蜈蚣,足足有五尺长,因被雷火击毙,已是红黑两色了。
众人从没见过这么大的蜈蚣,都是惊骇不已。把蜈蚣取出来后,悬在竹竿上,晒给来往的行客们看。
到了晚上,局里有个厨子叫李明的,半夜出来解手,忽然看到死蜈蚣的头上放光,觉得里头大有文章,于是拿厨刀砍破蜈蚣的头,得到一龙眼大的珠子,藏在身上后,把死蜈蚣扔水里去了。
隔天早上,人们见竹竿上的死蜈蚣失踪了,还都以为是它复活走了呢。
李明则偷偷把珠子拿回了家,放在暗室里,晚上发出的光,都可以当作灯用了。
这天,李氏的老婆正拿珠子在手上把玩,正在这时邻家妇人来了,李妻怕被邻妇发现,情急之下把珠子往口里一塞,藏了起来,过后才吐出来。很快李妻就开始全身发热,肢体红肿,像是快死了一样。李明赶过来,知道妻子一定是因含过珠子才变成这样,赶紧用雄黄和药酒给妻子服下,过了几天才好。
眼见珠子放在家里也没什么用,还有毒性,李明便带着它来到广东,以期卖个好价钱。倒是有个西洋鬼子识货,看了珠子后说:“这是蜈蚣珠。若是有人被毒蛇咬了,拿这珠子往伤口上滚动,那蛇毒就能立马给逼出来,一下就好了。只是人不能拿它接触到自己的口鼻耳,否则会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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