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协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协管考公务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协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协管考公务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协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协管考公务员) ♂
协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协管考公务员)提高协管员待遇,可行性大吗?
最近我们可以在网络上听到这样一个声音:“提高协管员待遇,缩小协管员与在编人员待遇差距”,而且炒得沸沸扬扬,很多人认为可行,但也有很多人认为是不可行的。
在判断是否可行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协管员。
协管员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能拓展的过程中临时性设立的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来源主要由单位的行政经费保障的一种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协管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类单位中,比较常见有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等。
协管员有两个重要的特性:一是不属于在编人员,其用工性质属于临时性用工。二是协管员岗位设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是三年为期,到期后自动解除工作关系。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把协管员看成是一种“半铁饭碗”性质的职业,大部分人会一直在这些岗位工作下去,不会在合同到期后选择解除。
也正是因为协管员本身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都不弱于在编人员,而且很多难度和强度大的工作还是偏向于让协管员从事。同时,整个社会的平均物价水平和工资也是在上涨,所以,提倡为协管员提高工资待遇,缩小与在编人员的差距。
但是协管员本身属于临时性用工性质,其出发点除了工作需要之外,是为了临时性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而设立的岗位。如果协管员的工资待遇涨幅太大的话,会使协管员本身岗位性质发生变化,使这样的岗位从“半铁饭碗”彻底转变为“铁饭碗”,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两个后果:
一是协管员岗位本身的过渡价值完全丧失,使得很多本来有追求的年轻人放弃更好的或者更有价值的职业。
二是协管员本身的考试或者是进入队伍的方式并不规范,人为可操作因素非常大,如果待遇与在编人员相一致,这种不公平性或者不规范性会被人为放大,会产生很不好的后果。
同时,因为协管员的工资待遇是来源于行政办公经费,而并不是财政人员经费,协管员总支出经费太大会使各单位的行政经费超标。
也正是因为如此,各地的协管员的工资待遇福利都是缓慢上涨,而且对于此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
最终可行的一种方案应该是:规范协管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平均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的上涨适度调整协管员岗位的待遇和福利。保证协管员本身的岗位属性,以临时性用工为主,让更多的协管员能够通过这一过渡性的职业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最重要的是,不能以在编人员的待遇去衡量协管员的待遇,二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可比性。#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每月1800元|藤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公开招聘协管员2名(编制外人员)
藤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公开招聘协管员公告
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我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协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协管员,充实力量,加强对全县河道采砂秩序的管理,加大对盗采河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招聘岗位和人数
招聘岗位为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协管员,招聘人数2名(编制外人员),男。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
(五)基本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5月19日至2002年5月18日期间出生);
2.初中以上学历;
3.藤县户籍;
4.复退军人,有C1以上驾驶证的优先;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者报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A4纸):《公开招聘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协管员登记表》(附件)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有关职位条件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讫后退回);报名时须采用第二代身份证和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同时提交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红底)3张(照片后标注姓名)。如不方便到现场报名,可将以上材料复印件通过邮箱报送,并于面试前提供原件进行核验,电子邮箱:txsz7282642@126.com。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未取得报考岗位所需学历证书的在读学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名地点:藤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藤县水利局对面防洪堤二楼)。联系电话:7282646。
(三)报名时间: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7日止。
六、面试、体检
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以面谈形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政治素质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面试考官由用人单位人员组成。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结束当场公布应聘人面试成绩。
体检:具体时间及名单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负责。体检出现不合格的,从应聘同一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及聘用
(一)公示。根据面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的1∶1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确定后备人员。拟聘用人员及后备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公开栏张榜公示,并同时在藤县人民政府网、“水利之家”微信公众号和藤县人才市场(县政府门口)公告栏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二)聘用。拟聘用人员与藤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签订聘用合同,如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按应聘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首次合同试用期1个月,聘用合同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个人工作表现情况确定是否续签,每次均为1年期限。
八、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为每月1800元(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属于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缴纳。
藤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
2020年5月19日
“城管收保护费啦!”陕西西安,王先生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5家商铺,被收保护费4000元,而收费者系当地城管中队协管员冯某。
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交了费东西就不会被收走,否则就会被收走为由,向辖区商户收保护费。王先生等商户无奈只好“破财免灾”,向冯某支付保护费。
在王先生举报后,相关部门回应称:情况属实,已开除冯某。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很多网友并不买账,认为冯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那么,网友们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用暴力等方式威胁、胁迫对方,迫使对方交付财物。本案中,冯某确实也是威胁了王先生等人,但他胁迫对方的依据并不是暴力,而是自己手中的权力。
冯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有损政府形象,违反了廉洁纪律,故冯某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而属于受贿,而且是索贿。
或许有网友会有疑问,冯某是临时工,怎么也能构成受贿?
冯某虽然是临聘人员,但其在城管工作,并且是在进行城市综合管理过程中与商户接触,其代表的是国家,其行为后果也由国家“买单”,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冯某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权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商户的财物,构成索贿。根据《刑法》规定,索贿即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受贿行为都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必须达到3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冯某受贿的金额只有4000元,故他的行为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受贿罪。所以,他才只是被开除。
冯某虽已被开除,但我认为事情还并未结束,希望相关部门顺藤摸瓜,好好查一查,看是否还有“类似”情况,或是否有“同伙”。
感谢关注@潇湘法苑 ,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西安头条#
违规录入信息128条信息,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协管员刘雨,负责辖区外来人口登记、暂住证发放及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为了方便二手机动车过户,刘玲通过前夫李汉伟向刘雨请托、说情,希望刘雨为指定的人办理暂住证。
刘雨在知道他人提供的人员并不在辖区暂住的情况下,违规将128人虚构暂住在辖区某个地址,同时将信息录入人口信息平台。同时,刘雨把空白暂住证提供给刘玲,刘玲使用这些暂住证,伪造128张暂住证复印件,以每张50元或者100元的价格帮助这128人进行二手机动车过户。
刘雨也为此而获得7000元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刘雨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据此判决刘雨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也许在刘雨看来,录入暂住信息并不是什么大事,只要当事人不告发,也没有人知道。哪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事情败露。为了7000块钱的好处,刘雨丢掉工作,还背负滥用职权罪,真是后悔不已。
那么,刘雨为什么仅仅录入个暂住信息,就构成了犯罪呢?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是滥用职权罪。而重大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非物质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必须是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等无形利益。
并且有关司法解释也将严重损害国家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等后果认定为重大损失,属于应当立案追究的情形。
律师也在此提醒具有信息录入、使用、修改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珍惜手中权力,无论出于什么动机,背后有什么利益,都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虚假录入、使用或者修改信息,否则就可能涉嫌犯罪,最终身陷囹圄。
那城管单位的事业人员更惨,没车补,晋升,就连加工资都少很多!同样的工作,直接少着很多,直接影响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过协管员更是比公务员差得太太多了!
陕西西安,王先生开了一家面馆,生意还不错。突然有一天,城管队员冯某来到店里,称王先生只要一个月缴纳几百块钱保护费,就可以正常经营,否则他们就会以卫生不达标为由进行罚款。
王先生为了息事宁人,就给了冯某几百元,谁知冯某告诉王先生,这只是他两个月的费用。王先生以为这只是他一个人的遭遇,但经过和旁边的商户沟通,得知冯某和多家商户收取了保护费。
王先生觉得这个事情不简单,担心冯某会变本加厉和他们收取保护费,就经过和其他商户沟通,向国务院督察组进行了投诉。事后,经调查,商户反映属实,冯某已被单位开除。
真是太猖狂了!很多网友评论,这都什么年代了,竟然还还收取保护费,尤其是一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必须严肃处理,岂能开除了之,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有人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那么到底是什么呢?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胁迫或者恐吓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陕西省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3000就涉嫌刑事犯罪。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
这里需要注意,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采纳的是职务说,而非身份说,即嫌疑人是否构成受贿罪,不是看他是否具有国家编制,而是看他是否履行公务。
敲诈勒索和索贿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对受害人采取胁迫手段,但是二者也有很大区别,敲诈勒索不需要利用职务便利,而索贿利用职务便利;敲诈勒索手段往往比较过激公开,而索贿往往比较隐蔽。
具体到本案,冯某虽然是一名协管员,但是他受政府委派,行使国家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在工作当中,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便利,向商户索要钱财,手段比较隐蔽,属于索贿,而非敲诈勒索,又因索贿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冯某索贿金额是4000元,所以其没有构成犯罪。
不过《政务处分法》35条规定,贪污贿赂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本案冯某向管理对象索要金额4000元,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情节比较严重,因此单位对其予以开除。
另外,政务处分法25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本案中冯某被开除后,其收取的商户的钱还应当返还商户。
最后,在对公职人员管理越来越严的今天,冯某还顶风作案,最后落得个开除处分,也是咎由自取!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西安一城管向商户收保护费被开除#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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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好玩的事
前段时间因为疫情的原因一直封闭在家,成天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等到疫情过后小区解封,我头发长的都快能扎小辫了(就像电影《甲方乙方》里在山区受苦的尤老板一样,大家自行脑补一下)。所以小区解封后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赶紧跑到理发店去理个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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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了离小区最近的一家理发店,店里就老板一个理发师,老板是个六十多岁的大妈,据说是某国营理发店退休的,手艺不错,而且价格非常便宜,只要八块钱,我都在这理发快十年了,跟老板也很熟悉。老板见我进门,客气地说:“来了,可有日子没见你了,我这手头还有一个,待会儿就给你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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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着急。”正在理发店的是一个十五六岁的半大小子。这时老板问我:“看你这头发得俩月没剪了吧?都长得能扎小辫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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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嘛,这不疫情吗,都给封个小区里不让出来了,还剪头呢,班都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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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这不上班,还发工资吗?”老板关切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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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倒是发,但是做我们这个行业的主要收入来自绩效,多劳多得,虽然不上班也有收入,但只能拿个基本工资,一个月就四千多块钱。没办法,大环境如此,倒霉的不止我们这一个行业。”我无可奈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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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这疫情不结束了嘛!我看报纸上说,等疫情结束后,很多行业都会迎来报复性反弹,别看你现在收入低,等复工复产后你可能都忙不过来,哈哈。”老板安慰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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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老板正给他理发的那个半大小子开口说话了:“呵呵,疫情之下,还得说是我们体制内的人最有安全感,无论怎么停工停产,我们这个行业得工资一分钱都不会少,旱涝保收。不像你们这些打工人,吃了上顿儿没下顿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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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有些刺耳,我看了一眼那半大小子,看上去也就十五六岁年纪,一脸稚气,口出狂言,怎么看都不像经历过社会毒打的样子,就问他:“兄弟,你在哪高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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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工作,我是警校生。”他此话一出,我才发现他理发穿的透明罩衣下是一身藏蓝色的警服,肩膀上一道拐,看样子还是位学警。可再看他这岁数,也不像大学生啊,于是我又问他:“你,今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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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十六了,怎么了?”
协管员怎么考公务员(协管员算公职人员吗) ♂
协管员怎么考公务员(协管员算公职人员吗)湖北襄阳,卖卤菜的摊贩张某某屡屡占道经营,曾被街道办警告过,但他不听。事发当日,张某某占用小区消防通道经营被群众举报,当地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的劳务派遣协管员陈中正和另外两名协管员受单位指派,前往处理此事。
到达现场后,三人劝张某某离去。张某某不听,三名协管员欲暂扣其秤,此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张某某拿起切卤菜的刀,三名协管员见状跑开,陈中正碰到花坛边沿摔倒,张某某持刀刺中陈正中。陈正中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目前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街道办人员称,陈中正是否系因公殉职,有待公安机关将案件查清后才好认定。
@刑事说法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妨碍公务罪性质呢?妨害公务法定刑最高才三年,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即便具有妨碍公务性质,也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不过,分析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妨害公务性质,对评价陈正中的行为性质或许有用。
成立妨害公务罪,一是主体要适格,二是程序要合法。
城管的协管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的对象,重点不在于其身份,而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代表国家从事公务,如果是的,那就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的对象。
最高法曾在一起申诉案件中明确指出,城市管理执法局协管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系受城市管理执法局委派进行现场查看工作,足可认定协管人员属于代表国家从事公务。这也反映出最高法不排斥协管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的对象。
但是,协管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的对象,并不代表其一定就能成为妨害公务的对象,还得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其单位对协管员执行公务的授权应当具体、明确,且不能单独执法,只能在有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此事中,街道办综合执法中心承担部分的城管职能,姑且算有执法权吧,陈正中三人也是受单位指派执行公务,单位授权也算明确而具体,但三人都是协管员,没有单独执法权,执法的程序不合法。所以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至于张某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可能:如果其有杀人故意,或者刺的是陈正中身体的要害部位,属于故意杀人;如果仅有伤害故意,刺的也非陈正中身体的要害部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量刑一样,不过顺序得反过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悉,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获刑7年半,在服刑六年多后减刑释放。如果是在释放后五年内犯此事,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便不是累犯,有前科也会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虽然张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不妨碍陈正中的行为系执行公务的认定。执行公务的程序虽然不合法,但毕竟也是执行公务啊。
在执行公务中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直系亲属可以主张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至于算不算因公殉职,就得当地部门判断了。
城管与小贩之间冲突引起的伤害事件不少,这只是其中一起。一方要严格执法,一方要养家糊口,都不容易。
如果能找到一个对策有效化解双方的冲突,我相信是皆大欢喜的事,也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大家觉得呢?
#城管协管员遭流动摊贩刺伤后身亡#
我是@刑事说法 关注我,看热点,学法律。
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杨东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公款吃喝、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问题。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杨东林在担任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协管员工资、津补贴77.37万元和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用于公款吃喝7.7万元、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接受宴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杨东林同时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杨东林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同时追究责任。
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杨东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公款吃喝、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问题。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杨东林在担任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协管员工资、津补贴77.37万元和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用于公款吃喝7.7万元、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接受宴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杨东林同时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杨东林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同时追究责任。
近日,湖北襄阳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凶杀案,张某违规占道经营,城管协管员陈某劝其离开时遭拒,遂与同事准备扣押张某的秤时,张某突然持刀捅向陈某,导致陈某当场死亡。
据报道,张某今年40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出狱后租赁店面做生意,后经营不善倒闭,就开始推车卖卤菜,因占道经营多次被城管劝阻,但从不听劝。
目前,张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张某生活不易大家可以理解,但怎么随意杀害他人呢?殊不知36岁的陈某也有孩子,也有老人需要抚养,所以对张某的行为必须严惩。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张某残忍杀害城管执法人员,性质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尤其是其曾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应该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十有八九会被判处死刑。
另外,虽然陈某属于劳务派遣认为,属于“临时工”,但其履行的是公务,且是在工作时间遇害的,所以家属可以要求单位给其申请工伤认定。
还有,很多人对城管有“偏见”,殊不知这就是城管的工作,城市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他们的努力。
最后,不得不说,张某太冲动了,两人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这样的行为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真是太令人唏嘘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襄阳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老胡相信,我所接触、打交道和认识的官员中,决不会有一个人支持上饶市信州区那起扑杀宠物狗的做法,涉事街道那件事就是做错了,这是我们社会共同的价值判断。
区别在于,我们究竟该不该从行政渠道到公共舆论,全社会共同讨伐、惩罚正在一线抗疫的相关街道工作人员,以及讨伐、惩罚到什么程度。全国的基层显然不都能达到北上广深的治理水平,人文关怀也会有差距,但是疫情来了,在一线冲锋陷阵的就是那些水平可能有所欠缺的“十八线”公务人员和与他们一起战斗的协警协管们。他们共同不完美地帮着推动了中国动态清零的实现。
一个地方出了问题,被曝光到网上,大家骂一骂,纠正了,是否应当翻篇,保持一定维护基层工作积极性的意识,还是给舆论出气,层层追查,出一个问题撤一串基层工作者,以儆效尤?这是两个思路,客观说,它们都有实践中的各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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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对老胡说,追究基层的过错,该狠的狠,但要考虑基层就处在容易犯错的大环境下,不能错一个处理一批人。把基层都打蔫了,谁来工作?这是一方面的强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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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没有一种意见能够主导每一次事情的处理过程,不同的诉求和意见难免相互碰撞。老胡希望的是,这些碰撞的结果是建设性的,既让我们的抗疫和其他工作在提升法治和人性化方面不断进步,又能够在鞭策基层人员的同时不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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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网上出现这样的讨论真挺好的,但我们每一次的讨论应当入得进去,也要能走得出来,就事论事,避免上纲上线。
“我是政府的,请不要在这儿停留……”
协管员考上公务员(协管员算公职人员吗) ♂
协管员考上公务员(协管员算公职人员吗)作为北京人,我数了数现在北京人都在干什么行业。我这里说的北京人指的是出生在北京的。半路出家的不算啊。正规出租车,公交车,这两应该百分之百北京人。物业公司,估计百分之八十是北京人。公务员教师等事业单位,估计有三四成。扫马路的交通协管挥小旗的有三成是北京人。欢迎补充。
协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协管考公务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协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协管考公务员)、协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协管考公务员)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