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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信阳公务员 ♂
2015年信阳公务员“谢天谢地,因为持续时间很短的猥亵,免予刑事处罚,保留了公职。”河南信阳,财政局领导强制猥亵女下属,女下属报案,财政局领导以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位财政局领导保住了公职,不幸中的万幸。
女下属戴某自述,自己是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男领导郑某是财政局总会计师。案发当日,郑某将自己反锁在财政局一会议室中,通过扯马尾辫、强行搂抱、摸胸部腰部等隐私部位进行猥亵。戴某因为此事精神抑郁,需要依靠药物才可以睡着。
戴某于是报案,郑某因为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确实是犯了强制猥亵罪,但是持续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检察院认为轻了,抗诉;郑某认为重了,自己无罪,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郑某和戴某虽然是上下级关系,但是生活中经常有互动和沟通,而且会发生活照。两人多次在深夜11点后微信聊天。郑某在过年的时候发过暧昧微信红包5.20元,并且备注为“爱你”。
事发的经过为:郑某隔着衣服对戴某进行搂抱、摸胸,两人衣服完好,郑某没有辱骂和用暴力的手段实施强制猥亵,而且只有70秒的持续时间,戴某呵斥后郑某及时停止。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确实是强制猥亵了,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既没有采纳检方认为轻判了的抗诉意见,也没有采信上诉人郑某无罪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郑某有罪,但是不给予刑事处罚。
郑某是财政局领导,是公职人员,我们大家都知道,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被给予刑事处罚是要被开除的。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也就是说已经是公职人员的被判了刑,要被开除,不能再是公职人员。还不是公职人员的受过刑事处罚,以后都没有机会成为公职人员。
本案中,郑某已经是公职人员,郑某确实是犯罪了,可是法院却没有给予郑某刑事处罚,认为郑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
处罚。那么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郑某犯罪了但免予刑事处罚,郑某可以保留公职。郑某只需要对戴某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郑某虽然逃过了国法的惩处,但是党纪要严于国法。女下属在看到郑某被免予刑事处罚后,就向单位和纪委实名举报,就是希望郑某受到党纪的严厉惩处。
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4条第二项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郑某是财政局的党组成员,是总会计师,是领导成员。现在郑某犯罪了,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保留了公职,但是领导职务会被免去,但是党内职务也会撤销。也就是说郑某不会是党组成员了,也不会是总会计师了。
郑某很有可能只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务员上班领工资了,以前做领导的相关待遇也会调整降低。
那么郑某的工资在这期间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郑某在二审判决前,会停发郑某的工资待遇,按郑某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郑某在二审法院判决后,郑某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然后很有可能会免职,郑某很有可能会从副科变成一般的科员,那么工资就按科员的待遇发,重新计算工作年限。
郑某算是幸运的,毕竟被保留了公职,尽管在女下属戴某的实名举报下,很有可能被一撸到底,但还算是有一份工作。
所以,作为公职人员一定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
对此你怎么看?郑某的行为你如何定性?
人事档案,是本人过去的重要经历的记录。
但是里面到底记录的是什么,是否真实,本人并不知道,因为本人是不能看自己的档案的。
只有在要使用档案时,审查的人说档案有问题时,自己才知道。
审查的说不行,你也没办法,说要你去补充材料,你就得去开证明找材料。
信阳的李进来就因为自己的档案问题而造成了一些麻烦。
他在办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为别人说档案里有一张逮捕证,当时花了七千元才办下来退休手续。
在2019年,因为有三个月的退休金被扣,在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又来求证档案里逮捕证的事。
现在的负责人把档案里的证明拍照发给他看了。
那是一张1983年李进来因抢劫而免于刑事处罚的证明。李进来说自己当时是返城知青,在工厂上班,工作勤勤恳恳从没有犯过事。
为这事找过相关部门和领导,七千元钱退还了,但逮捕证的事一直没有说法。
他想到2007年自己儿子报名参军,身体合格但过不了政审,当时不知道原因,现在想来就是这个问题了。
找到当地派出所核查,派出所核查后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李进来没有犯罪记录。现在时间长了,人事变更,怎样造成的也无法查清。
现在使用档案的机会少了,但是,你要是有编制,或者准备进入编制,那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档案,还包括直系亲属的档案,就象李进来的儿子当兵不能过政审。
为保证自己的档案严谨,在入学、入党、入职、职称评审、提干填表时,要注意时间和经历的连续性,有机会调档案的时候,让别人可以审一审,看看有没有疏漏的地方。
#旭评##信阳拆除政府大院围墙 市民游览# 据报道,多个地方政府开放大院供市民享用。河南信阳直接拆除院墙,市委书记蔡松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未来这里就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园,供群众休憩、停车、活动,有专家和媒体充分肯定文明进步的体现。
大赞,大赞,真希望这样的好消息天天传来,慰民众、聚民情、增民心,充分体现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地方政府大院开放,看起来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殊不知,此举既拉近了官民距离,也彰显了现代化执政理念,更充分体现了政府与百姓水乳交融的美好境界。所以,一些小事,诸如开放政府大院啦、市民热线啦等等,把它做实做好,意义重大。
未来有一天,政府办事机构很小很小,市民活动空间越来越大;各种办事规则明明白白网上一键通,减少各种人情关系和公务员无效付出,腐败机会和空间也小了,大家轻松生活、顺心办事,多好!(图片来源于网络)
“隔着衣服搂抱猥亵、持续时间短,就不构成犯罪?”,河南信阳,某局郑姓领导多次骚扰漂亮职工小玉,小玉只能忍气吞声躲着走。去年8月10日,郑某将小玉反锁在某会议室,强行搂抱、上下其手,持续70秒左右。小玉反抗呵斥后,郑某停止。小玉将该事告诉家人后报警。
后检方以强制猥亵罪对郑某提起公诉,万万没想到,法院却判决郑某免于刑事处罚。检方以郑某归案后拒不供述、应当刑事处罚,提出抗诉。但信阳中院近日维持原判,理由更是荒唐不已。法院认为“郑某隔着衣服对小玉搂抱、摸胸,二人衣裳始终完好整齐,且持续时间仅有70多秒,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小玉因为此事精神抑郁,无法接受二审判决,实名举报,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目前,当地纪监委通报,郑某被撤职、由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
这样的判决,荒唐吗?有信服力吗?如果不是局领导,又会怎么判呢?
根据《刑法》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郑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郑某作为局领导,利用职权和权威,多次骚扰小玉,并肆无忌惮地在会议室内强制猥亵小玉。
判断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很重要的一点是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而实施猥亵。郑某作为领导,本身就可以以职权威胁小玉,此外,将小玉反锁在会议室内,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显然小玉因为惧怕郑某的淫威,不敢反抗。构成强制猥亵罪。
从社会效果来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给小玉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案发后,郑某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显然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总有那么股相护的味道。试问,如果经办法官自己的妻子遭受这种伤害,他也会这么判决吗?
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公职人员犯罪,而且拒不认罪,这都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那法官是不是对情节轻微的理解有问题呢?
而有关部门对郑某的行政处分,也是让人无法接受。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以殴打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后,德不配位,必有殃灾。才不堪任,必遭其累。有关部门也应当给出公证处罚,让被害人满意,让公众信服。
对此,您认为郑某该如何判罚和处罚呢?欢迎评论!#信阳头条# #官方回应女子举报县财政局领导猥亵#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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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工资高吗# 河南信阳市浉河区的教师工资不太高,可给公务员来说还算可以的。知足常乐吧!
亏我叫你一声二叔,你却带我媳妇去开房!河南信阳小伙宾馆外抓奸,男主竟是自己的二叔!
近日,河南信阳一宾馆外,发生了这样一幕:一名身穿牛仔外套的年轻女子,大庭广众下,跪在一名黑衣中年女人和白衣年轻男子面前,似乎正在遭受二人的疯狂辱骂,跪地女子哭的很伤心,但自始至终都没有反抗,任凭打骂……
跪地女子旁边还站着一个中年男人,只见刚刚还辱骂女子的白衣男子,转头开始推搡中年男人,同时嘴里喊着:“大家都来看,这就是我叔干的人事!”
中年男人也没有还手,自始至终面无表情的样子!
了解完事情原委,确实是让人大跌眼镜!
原来跪地女子是侄媳妇,面前是他的老公和二婶,她与二叔在宾馆开房被抓了个现行,这才无奈跪在地上求情。
2015年公务员 刑法 ♂
2015年公务员 刑法男性也可能会被侵害,所以睡觉要关好门窗,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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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曹某某,男,1962年出生,小学文化,泥瓦工,因强制猥亵男性老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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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于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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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我们的刻板印象中,女性因为柔弱,所以经常会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的作案对象,所以我们经常提醒女性朋友要注意安全,而对男性,一般不会有这样的提醒和建议。但是现实有时候则是残酷的,会给我们上一课,告诉我们,男性也会遇到同样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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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喜欢同性,2005年在浙江打工时,曾经性侵一名男性。由于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所以无法以强奸罪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又因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将强制猥亵的对象“妇女”修改为“他人”,所以当时也无法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侵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当时法院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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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自己的内心需求,曹某某一般是事前进行踩点,看看哪家有男性老人,了解房屋结构、家中几人等情况,然后在在晚上8点左右,一个人骑着红色钱江摩托出去转悠,伺机寻求作案机会。曹某某一般都是用手把别人家的房门拨开或是托开,有时也会从窗户爬进屋子里,趁男性老人睡着的时候,手口并用,偷偷进行猥亵,直到自己欲望满足之后才离开。当然也不是每次都成功,有时还未进屋就被发现了,有时是进屋后被发现,然后被他逃脱。2018年7月到8月,短短一个月时间,他作案15次,其中成功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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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虽然喜欢同性,但由于生活在乡村,他这个年龄的人,还是未能抗衡住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样娶妻生子。不过曹某某的妻子知道丈夫的性取向,也知道他晚上出去是干什么去了,但是她也无可奈何,这是“同妻”的悲哀!当发现公安机关到她家抓捕其丈夫时,当时曹某某不在家,又出去干坏事了,第二天她将曹某某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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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为寻求刺激,穿房入户,利用他人熟睡之际无法反抗而进行强制猥亵,其行为恶劣,有伤风化,违反道德与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院以曹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男人也不安全!”重庆,沙坪坝区。一男子在一名男性朋友家过夜,没想到熟睡之后竟被其猥亵。因构成犯罪,其朋友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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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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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四川泸州人,高中文化,住在沙坪坝区。杨某某这个人在取向上跟一般人不一样,他喜欢同性,而不是异性,所以这么大岁数了,还是一个人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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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认识了一个朋友张某某,一天晚上邀请他到家中作客,后来又热情挽留张某某在家中留宿。张某某由于刚到重庆不久,人生地不熟的,暂时还没有个固定住处,看杨某某这么热情好客,于是就同意留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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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张某某哪知道,杨某某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不仅仅是好心留客,更是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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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无事,二人各自睡下,张某某很快进入梦乡,可是杨某某躺在床上却翻来覆去睡不着,心中火烧火燎,恨不得时间走得再快一些。就这样,等到第二天早上4点左右,杨某某实在忍不住了。他下了床,偷偷来到张某某住的房间,看到他睡得沉沉的,于是他趁机脱掉张某某的裤子,然后手口并用,对张某某进行猥亵,后来张某某从睡梦中被惊醒,质问杨某某想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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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理亏的杨某某什么也没有说,看到张某某气愤的样子,他也很害怕张某某会对自己做出什么过激的行为,于是主动报警,等候民警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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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被带走调查后,他主动交代了违法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张某某2万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为其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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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杨某某也是的,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在猥亵张某某之前,他就应该想到后果,这种事情只要做了,肯定就会被人发现,这不是明摆着的道理吗?可是杨某某当时就像那飞蛾,而张某某就是那灯火,杨某某忍不住就想扑上去。可是这样一来,杨某某不仅暴露了自己的取向问题,还要接受法律的惩罚,而且又破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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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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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对于男性被猥亵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并不明确。对此情况,有关方面多次建议和呼吁,要求扩大猥亵罪适用范围,以同等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一款中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使该条保护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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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事如果发生在2015年之前,还真不好对杨某某定罪量刑,而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最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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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杨某某趁张某某睡熟之机,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杨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又如实交代问题,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杨某某对张某某给予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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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即便虚开了也不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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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虚开发票情形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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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挂靠经营类虚开不构成犯罪。实务中,挂靠经营的现象在各行各业中比较普遍,尤其突出表现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部分案件的挂靠关系在表面上看并不明显,对挂靠关系的认定要围绕一个原则,即“有书面挂靠协议的,按协议;没有书面挂靠协议的,结合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指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实务中会有这样一种情况,买方明知卖方是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卖方欺骗买方,告知买方为其开具的发票是挂靠公司开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理由推定买方对于从卖方那获得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并不知情,即使开具发票的公司是“皮包”公司,买方也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依据为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对开、环开,就是两家公司互相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三家以上公司形成开票闭环。在对开或者环开的情况下,公司虽然接受了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但是由于该家公司同时也对外虚开,而且虚开出去的金额与自己的受票金额完全相等,所以即便该公司用虚假进项去抵扣税款,抵的也只是自己虚开出去的销项,对于真实应该缴的销项税完全没有影响。因此在对开、环开的情况下并未造成国家的增值税损失,所以不能构成犯罪。
有钱,但就是不还!一被告涉“拒执罪”获刑
“我们只是民事案件,要钱没有,大不了被拘留15天。”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12月26日,蓟州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一被告因此领刑。
2015年6月,蓟州区法院判决张某、赵某偿还王某借款6万元,后张某、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张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报告财产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其银行流水显示其有稳定收入足以清偿债务。法院曾于2019年4月对张某拘留十五日。至2021年1月底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张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蓟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从宽处罚。据此,蓟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决不能因为“不服气”就拒绝履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高锴 通讯员 赫硕?编辑 王娟
近日在北京,发生了一起奇葩的猥亵案件。男子小军和男子小强是邻居,小强身体强壮,竟然被小军看在了眼里,于是竟然产生了犯罪的想法,此后便在网上购买了催眠药物后,拿着来到了小强的住处,诱骗小强喝下了装有催眠药物的酸奶,导致了其昏睡后,对其实施了猥亵,目前,男子小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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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叔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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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男孩子也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小强因轻信对方,喝下了对方提供的酸奶,最终受到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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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已经将强制猥亵妇女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也就是说,对于受害人的保护,不仅仅是妇女,而是已经扩大的男性了,即便未经过受害人的同意,对其实施不法侵害的,也会构成犯罪。
2015年公务员 刑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2015年公务员 刑法、2015年公务员 刑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