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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2023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9月青海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将全部上岗
3、[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关于2023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网上报名事项变动的通知
5、[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最新通告
[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2023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2022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22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2022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青政办函〔2022〕32号),今年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计划已经确定,招聘岗位共1107个(具体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此次公开招聘计划不包括2022年由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别面向全国和全省范围进行。限定为全省范围的招聘岗位面向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根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部分岗位实行定向招聘(定向退役运动员)。
二、招聘方式、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除招聘计划表备注栏中标注为“考核聘用”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均属于考试聘用岗位。
考试聘用岗位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考核聘用岗位的具体招聘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聘用方案执行。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不参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只参加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核,考生在网上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务请随时关注报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并按其要求参加考试、考核,也可直接咨询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9时-4月29日18时,缴费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9时-5月4日18时。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网上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缴费人数(考核聘用岗位按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计算)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调整招聘岗位计划,相关情况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若取消招聘岗位的,允许考生对报考岗位进行调剂,考生不同意调剂的,退还报名费;若保留招聘计划的,正常进行考试或考核。招聘岗位取消后的调剂时间为2022年5月5日9时至18时。
(三)参加报名的退役士兵,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在 5月7日9时-5月10日18时将本人身份证、退伍证等相关材料以图片的形式上传至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加分审核页面,进行加分条件审核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四、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笔试考试时间及内容
(一)报考考试聘用岗位的考生参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星期六),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科目包括《综合应用能力》(分五类:综合管理类、自然科学专技类、社会科学专技类、医疗卫生类、少数民族语言类,满分150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150分),各占笔试成绩的50%,其中工勤技能岗位的笔试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满分150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150分),各占笔试成绩的50%。考试聘用岗位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其中教师岗位和技能操作为主的岗位,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一般岗位的笔试成绩=(《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之和÷《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卷满分之和)×100 + 政策加分
工勤岗位的笔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之和÷《综合基础知识》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卷满分之和)×100 + 政策加分
笔试单科缺考、成绩无效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考试聘用岗位中,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为1︰1(或不足1︰1)的,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按同类岗位(同类是指所测试的《综合应用能力》类别或《综合基础知识》科目一致,且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大于1︰1的岗位)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环节的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为标准来设定。
其它岗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同类岗位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三)报考岗位资格条件中有“懂藏文或藏语口语”等要求的岗位(笔试综合应用能力科目为“藏语言文学岗位”的除外),笔试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面试时(或面试前)专门进行“藏文或藏语口语”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聘用(或不能进入面试)。
五、现场资格审查
考试聘用岗位在笔试结束20天以后,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户籍、毕业证件、当年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意报考证明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部分岗位须对应聘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并组织实施。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六、面试
考试聘用岗位中教育、卫生、中央驻青等部分单位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专业测试、技能操作或结构化面试为主的自主面试;其它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以结构化为主的统一面试。自主面试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通知面试相关事宜;统一面试的岗位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面试有关事宜。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之比为1︰1(或不足1︰1)的,将在面试方案或通知中明确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招聘资格。
七、体检、考察(政审)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及有关行业标准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考察(政审)资格,空缺岗位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依次递补。
考察(政审)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身心状况等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在组织考察(政审)时要同步对考生的个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人档案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岗位条件中有最低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九、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需报考的,在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上述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网上报名期间,需将当年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以图片的形式上传,未按要求上传的审查将不通过,隐瞒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根据规定,2020年和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应聘时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但已经(或曾经)考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
(四)根据有关政策,报考省直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五)2022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六)总成绩并列处理。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再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无法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综合应用能力(或综合基础知识)成绩高低确定。
(七)其他有关时间年限等的认定。一是按户籍条件报考的考生,落户时间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二是考生年龄、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6年4月25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三是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各类职称、资格、证书取得时间,以及入党时间均截止到2022年4月25日。
(八)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版)》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旧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专业,审核时可通过其所学主要课程来认定是否为该岗位所需专业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九)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验证。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中的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有相关课程要求的,是报考该岗位的必备条件,网上报名时须在“学习、工作简历及其它”栏目中如实填写所修课程名称,并确保填写的课程名称准确无误。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实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十)公告中各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的执业医师资格,要达到国家级或西宁市合格分数线;护士执业资格要达到国家级或省级合格分数线(不包括在“三区三州”定向使用的护士执业资格),未达到的将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各类职称不包括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取得的职称。
(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4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双师型”专业教师可以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应聘人员的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以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来审核认定。
(十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有关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十、相关要求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考试组织单位和招聘单位的防疫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请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相关信息,提前做好相关防疫准备工作,确保按照要求顺利参加考试。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次招聘工作延迟的,将及时发布有关通知,请广大考生随时予以关注。
(二)其它招聘政策及要求,详见《2022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附件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附件4),其中涉及到需要回避情形的,考生应主动回避。本公告所附报名指南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应聘人员务必仔细查看。
(三)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招聘的通知、公示等重要信息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随时发布,请各位考生务必随时关注;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以及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岗位的考生须随时登录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等相关信息发布平台,查看有关招聘信息,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不再统一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四)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我省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的收费培训活动,不指定或编印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考生及家长切勿上当受骗。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是全省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的官方网站,请广大考生注意识别,因访问其他网站影响报名和考试的,后果自负。
招聘咨询电话(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热线电话:12333
[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9月青海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将全部上岗 ♂
[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9月青海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将全部上岗 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9月青海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将全部上岗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王瑞欣 报道)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面试工作顺利完成,全省1498名考生参加面试。本次面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紧贴用人单位不同类型人才需求,采取统一面试、自主面试和考核聘用相结合的多种测评方式,切实提高了招聘选才的科学性。
据悉,为全面提升面试精准性。此次事业单位面试工作对通用型岗位进行统一面试,对综合管理类岗位、专业要求不高的通用型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集中组织为期6天的统一结构化面试,共计岗位545个,占招聘岗位总数的58.9%。对部分专业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教师、医生、打字员等岗位,在参加全省统一笔试后,由用人单位采取讲课、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专业化面试,共计岗位206个,占招聘岗位总数的22.2%。各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的岗位,以及播音主持、编导、教练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按规定组织考核聘用,共计岗位175个,占招聘岗位总数的18.9%。
此次面试中,统一结构化面试采用电子抽签评分信息系统,考生、考官使用身份证完成签到抽签,考官使用电子评分系统打分,面试成绩当场生成,考生当场签字,并于当天公布面试成绩。自主面试、考核聘用岗位,按照“谁招聘、谁负责”原则,压实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制定面试考核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社厅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选派一定数量的社会考官。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均严格落实保密、回避、责任追究制度。面试考区全封闭运行,面试区、候考区分开设置,独立管理。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面试考场全程录音录像,做到面试过程有效监控、有据可查。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督促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8月底前完成体检、考察、公示等后续工作,并调度推进各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度,确保所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9月全部上岗。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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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关于2022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网上报名事项变动的通知关于2022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网上报名事项变动的通知
关于2022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网上报名事项变动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22年上半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拟定于5月21日举行,为统筹做好笔试考务和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精准化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措施,确保笔试工作安全进行,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有关网上报名事项变动的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新增个人信息字段
1、新增“现居住地”
“现居住地”字段内容包含:全省二市六州,共46个县区及“省外”。
2、新增“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
“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字段内容包含:青海大学应届毕业生;青海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青海民族大学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及省外毕业生。
3、新增“笔试考区”(笔试所在地)
“笔试考区”字段内容包含:西宁市其它县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西宁市城东区、海东市、海北州、黄南州、海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海西州、省外考生考区。
二、网上报名考区设置
为避免考生大面积跨区域流动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本着不跨区域就近参加考试的原则,本次笔试考生报名时不再以招聘岗位所属地区(含省直单位)选择考区,而是以报名时本人选择的现居住地确定笔试考区(以市州为考区)。全省分为十个笔试考区:西宁市其它县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西宁市城东区;海东市;海北州;黄南州;海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海西州;省外考生考区,选择现居住地和笔试考区两个字段时须一致。例:现居住地在“西宁市城东区”,笔试考区必须选择“西宁市城东区”;现居住地在“西宁市城西区”,笔试考区必须选择“西宁市其它县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现居住地在“玉树州囊谦县”,笔试考区必须选择“玉树州”;现居住地在省外,笔试考区必须选择“省外考生考区”。
本次考试设有“省外考生”考区,考点全部设置在西宁市,外省来青返青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选择“省外考生”考区报考。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准确、完整、真实填报相关信息,考生报考时务必根据个人情况选择考区。考生网上报名所选择的考区在通过网上资格审核后,无法再次进行修改。因个人原因错误选择考区,无法到达考点参加考试,后果均由考生个人承担。
三、关于报名及缴费方式
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工作人员笔试网上报名中,新增移动端“支付宝”APP网上报名,微信端报名系统停止使用。
缴费方式全部改为由移动端“支付宝”APP完成缴费,请考生提前在移动端下载“支付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宝”APP并绑定个人银行卡。
四、其他事项
考生做好考前疫情防护,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跨地区流动。须严格遵守当地和考试所在地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并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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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9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全面完成16个职称系列改革任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旅厅、省司法厅、省文联等正在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责任单位职能,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抓好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落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86号)中明确的重点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确保全省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对于上半年已修订印发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下半年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对尚未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要加紧调研、及时跟进、及时安排、有序推进,要于2022年6月底前正式出台改革方案、标准条件,确保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落地见效。
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已纳入省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拖沓、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省直行业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1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二)全面推开网上职称评审工作。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职称申报评审科学化、无纸化、规范化管理,我省建成了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在总结先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职称评审系统测试,优化了职称申报评审网上办理流程,为实现职称申报、资料审核、评委会备案、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数据自动生成、职称电子证书发放等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从2021起,全面推行“无纸化”评审,将市州、行业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纳入实施范围(见附件1)。除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农牧区实用人才、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和涉及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外省、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仍可按照线下评审方式进行,纳入实施范围的各地区、各系列、各单位各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再安排线下申报、评审工作,线下所评职称不予认可。
为确保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系统测试情况,统一组织开展网上职称申报评审专项培训,培训安排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须选派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按时参加培训,并按“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做好网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
(三)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统筹考虑近、中、长期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竞聘上岗机制,加强聘后动态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推动落实“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问题,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
(1)下放中小学、高等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权限。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用人主体评审自主权,在对西宁市、海北州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下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高教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将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分别下放至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评委会组建等相关工作。确因达不到评委会组建条件,独立组织评审存在困难的市州,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说明情况,由两厅统筹安排申报评审渠道。
(2)下放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权。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改革措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综合医改工作有关要求,对青海省中医院下放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时,本单位应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单位评价标准。
(3)下放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活力,对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下放工程系列(综合类)初级职称评审权限,初级职称评委会由西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单位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初级职称认定或评审工作。
各市州、单位,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43号)相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制定并报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各级职称评审工作部门(办事机构)要持续加强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要利用业务培训班、微信公众号、门户或政府网站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鼓励通过办事指南、申报样表、样例、短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3.继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采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09号)中关于评审信息历史数据填报工作要求,持续做好历年数据采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要督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按时完成信息填报,同时按照数据审核报送分级负责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逐级审核,确保填报、审核工作高效、高质完成,为更好地促进职称评审信息省内共享和跨省互联互通打好基础,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常态化开展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工作。从2021年起,在省内基层卫生、中小学、农牧、林草、水利领域开展基层“双定向”常态化评审工作。各地区事业单位“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见附件2)。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对以往工作进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在基层开展职称“双定向”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要求,统筹把握好申报评审数量和质量,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情况、聘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鼓励支持其他领域各省直行业部门积极探索基层职称评聘“双定向”工作,引导人才留在基层。
按照国家要求,单独划定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统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合格标准,发放在“三区三州”有效的合格证书。
2.继续开展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乡振组〔2021〕2号),继续在农牧、文化领域开展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评审。
今年,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仍按《青海省农牧区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青人专字〔2006〕460号)执行。全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民间工艺美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牧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致富带头人等农牧区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根据本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民间工艺美术、非遗传承人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文化旅游厅组织实施;从事种植、养殖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牧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致富带头人等的职称评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有关安排及事项另行通知。
3.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安排、自行组织实施,各市州现已组建的中初级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申报评审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青人专字〔2007〕403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在村卫生室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申报,评审通过人员由各市州发放《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有关事项
(一)关于职称评价标准修订要求。修订或制定评价标准是这一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省人才办已做出安排,并明确了责任。对尚未完成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高度,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部门作用,认真研究谋划,抽调得力人员组成精干高效工作班子,深入开展调研、拟定新的评价标准,着重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积极探索代表作制度,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新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业内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同意,连同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签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起始时间、完成时限,分批次组织网上申报评审工作,避免各地区、各系列职称集中评审造成网络拥堵。纳入网上职称评审范围的地区、部门、单位要按照2021年度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全省网上职称评审顺利推进。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rst . qinghai. gov. cn/ rsrc/ggfw)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试点期间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职称。
(四)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按照规定,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4),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同时,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性政策,逐步实现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进行申报和评审。“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在县域内建立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地区和部门,可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五)关于进一步提升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规范管理。委托到省外或国家部委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凡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及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追究责任。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申报职称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委托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2.优化便捷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94号)要求,从今年起,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各系列职称工作安排通知、职称评价标准,要发送至指定邮箱(qh8258152@163.com)并上传青海省职称信息系统,切实为职称申报单位、申报人员学习对照提供便捷服务。
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政策解读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http://rst.qinghai.gov.cn/)查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人才人事工作专栏。
援青人才、农牧区乡土人才、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相应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3.杜绝学术不端。继续加强省内暂定核心期刊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有效遏制。对同一期期刊内发表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论文或与他人合署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进一步采取送审、盲审等办法送交3名以上省内外同领域专家进行质量确认,多数业内专家认为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足的,视作普通刊物论文,且不论篇数多少,均按1篇核计。对省外核心期刊,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关于实行专家举荐制的工作要求。建立并实施专家举荐制的职称系列,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1.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我省已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的在职在岗高层次人才;与被举荐人应属同一行业领域;举荐人自身职称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职称层次。
2.被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举荐条件和相关规定;在行业内业绩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省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3.举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1)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各一封举荐信和诚信举荐承诺书,每封举荐信举荐职称等级一致,举荐信包括举荐人基本情况,被举荐人基本情况、学术科研成果及举荐理由(原件1份);
(2)体现被举荐人相应能力的成果性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被举荐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意见(正式函1份)。
(4)举荐人对被举荐人专业水平负有担保责任,因举荐人把关不严、核查失实、虚假举荐、未尽职履责等举荐人的问题造成举荐不实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被举荐人以不实承诺、伪造材料等虚假方式获取职称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高校和中小学教师、援青人员和博士团成员、扶贫等人员的职称申报。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由省卫健委牵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一线卫生专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高校、中小学教师:省教育厅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统一要求,安排部署高校、中职、中小学教师系列(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执行新的评价标准。全省统一下达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数额,在申报中小学校正高级职称时,暂不进行岗位审核。评审结果每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取得正高级教师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后,单位按程序将取得正高级教师资格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3.援青人员:将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纳入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援青人才)职称评审范围,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4.高技能人才: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将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贯通领域领由工程技术、技工院校、中职、农牧系列逐步拓展至文物博物、工艺美术、艺术、体育等领域,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相应系列职称,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印发。支持达到报考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5.扶贫人员:积极探索乡村振兴人才支持政策。今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以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人员:稳妥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军地互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需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不含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相关要求办理。与以往职称信息查验有关的工作事项,由各级军退役人事务部门协助办理。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证书换发工作年内集中办理两次,上半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12月30日完成。2021年下半年换证的,线下颁发纸质证书。
7.民营企业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140号 )已明确的申报渠道申报职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办理委托函、账号分配等及线下或线上推荐、审核、评审等工作。
8.延期申报人员: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八)关于职业资格省内分数线划定要求。对国家允许我省自行划定省级分数线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考试机构对接,在国家公布成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分析测算、拟确定标准等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因未按期报送导致相关工作延期的,自行承担相应舆情回复,面向社会考生做出说明和解释。
(九)关于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227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进一步强化行业部门主体作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对会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学时审验等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十)关于复合型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人才培养,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在同一岗位工作且专业交叉的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申报评审其他工程系列(专业)同一级别职称。有关要求如下:
1.符合拟申报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审核同意推荐。
2.具备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相近专业学历,提供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业绩材料。
3.同一年内仅申报一个工程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三、工作程序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级评委会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要求,扎实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复核评审、结果报批(报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推动监督管理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个人申报。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对挂靠单位申报职称或通过挂靠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已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挂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
网上申报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鼓励支持申报人所在单位积极探索送审、盲审等办法提高申报质量。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因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纳入网上职称评审范围的,申报单位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申报人员做好账号注册、完成网上申报各流程具体事项,同时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逐级审核。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线上、线下工作流程,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并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员。
(四)组织评审。各级各系列评委会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在组织评审前10天,将线上或线下审核情况(包括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审核情况、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等)和评审方案报人社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要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逐项审查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每位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和评议材料;要充实完善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落实专家评委评委随机抽取制度。要严格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严格保密各种评议意见;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青海新闻网等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一并报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审批(备案)。各市州、各级评委会及自主评审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或备案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结束后,开展网上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表(电子版),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四、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一)强化工作责任。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把握时限要求。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2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则上不得推迟。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1.2021年11月初,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区、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本单位职称工作进行安排,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广泛宣传,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政策和信息。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待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最新通告 ♂
[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最新通告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最新通告
2021年下半年青海省中小学
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通告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20〕115号)安排,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NTCE)面试时间为2022年1月8日-9日。现就青海省面试考试报名安排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12月9日—12日
2.微信程序审核材料上传时间:12月9日—13日17时
3.网上审核时间:12月9日—13日17时
4.网上缴费截止时间:12月15日24时
5.防疫打卡时间:12月18日-2022年1月9日(报名成功考生请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近期将发布的防疫须知)
6.打印准考证时间:2022年1月3日—9日
7.面试时间:2022年1月8日-9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报考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是已在我省办理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外省户籍人员,或是青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5.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三年级,3+2毕业学年)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6.参加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藏语文学科考试的考生范围为:(1)本省普通高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专业三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或在读研究生。(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本专科、研究生学历,且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考生。
7.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20〕1号)精神,自2020年起,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根据2020年8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精神,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也可自愿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已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考生报名前必须认真阅读报名所需条件及相关文件规定,并对提供的报名信息、个人照片、防疫打卡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不按要求填报报名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蓄意作假报名获得面试资格参加考试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高校在校生在报名前应充分了解本校寒假放假时间,可选择在“高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本次面试。
本次面试西宁市设置两个考区:一是西宁在校生考区,报考人员为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大三及以上在校生;二是西宁非在校生考区,报考人员为除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大三及以上在校生以外的人员(含青海省户籍人员、青海省户籍的省外院校在校生、外省户籍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
请考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认真选择报名考区,个人选择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报名、审核及缴费方式
1.报名方式:考生在报名期间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站
(http://ntce.neea.edu.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选择报考面试类别、面试科目,完成其他信息录入后,扫描本次面试通告后附的微信小程序二维码,注册并登陆微信小程序,拍照上传审核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操作指引和微信小程序二维码详见附件1)。
2.审核方式: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为方便考生提交审核信息,2021年下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报名取消现场确认,实行网上审核。考生须按照规定的时间(12月9日—13日17时)在微信小程序内上传相关材料,以便审核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逾期青海省事业单位a类考什么不予补办。审核期间,考生须随时登陆报名系统、微信小程序查看个人审核状态,审核时间截止前,仍处于“待审核”状态的考生应及时与审核点联系询问原因,避免错过审核时间。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相关材料,导致报名信息处于“待审核”状态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审核期间如有问题,请按照审核的提示联系相关单位,审核单位不代表面试考试地点,具体面试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网上审核只对考生面试报名信息规范性等进行审核,考生学历信息审核将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完成。考生上传提交的材料应使用报名公告附件提供的固定格式,自编无效。
3.考试收费
面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通过审核的考生在缴费时间截止前,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网页显示“完成报名”即为报名成功。逾期不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不再补办。
考生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价格函〔2018〕513号)文件规定,按照面试300元/人.次缴纳报名考试费。
4.注意事项
考生在报名系统内需提交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白色背景,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照片应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考生因信息有误、照片格式、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须在网上审核时段内修改个人信息(重新上传照片或修改个人资料),重新选择报考类别、考区、面试科目,正确提交信息后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证件(证明)材料、超过审核期限仍未提交修改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面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一)面试科目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藏语文、英语、道德与法治、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小学全科,共12个学科。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心理健康教育、日语,共18个学科。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日语,共17个学科。
5.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与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相同。
(二)面试大纲
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高中面试大纲请登录报名网站查询。中职文化课类别面试大纲目前参照高中类别执行。
中职专业课和中职实习指导面试大纲见附件3。
五、面试实施
(一)考核内容:面试遵循《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面试部分),主要考核申请人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二)面试方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面试考核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三)面试程序:
1.候考:考生持面试准考证、身份证及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相关材料,按时到达考试地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2.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经考生确认后,系统打印试题清单。
3.备课:考生持备课纸、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演示活动方案),时间20分钟。
4.回答规定问题: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规定问题,考生按题回答,时间5分钟。
5.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6.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和测试项目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7.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组长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四)新增面试科目、中职专业课、实习指导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单独命题,不使用测评系统抽题。
(五)面试成绩:面试总分为100分。考生成绩由各分项得分加权累加而得(各项目权重依照《考试大纲》规定)。
六、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七、成绩查询及合格证明
考生可于2022年3月1日后通过报名网站查询面试结果。已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的考生,可自行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PDF版本考试合格证明,提供给认定部门使用。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考生须遵守省级承办机构和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报名成功后,考生务必随时登陆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查看有关参加考试需注意的疫情防控事项,按照要求进行考前十四天体温监测、防疫打卡、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以确保顺利参加考试。未及时查看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导致不能提供相关资料,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防疫政策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建议省外人员考前14天到达青海,省内人员考前14天不离青,并注意提前充分了解我省和省内居住地对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要求,避免影响参加考试。
2.网上报名系统有判别考生笔试成绩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笔试成绩不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将无法进行面试网上报名操作。
3.参加2021年下半年之前国家教师资格笔试合格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需要在报名系统中重新进行注册和填报个人信息,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的面试报名资格。参加2021年下半年笔试合格的考生在面试报名系统中不用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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