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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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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事业单位有没有什么限制]公务员招考公告又出了,34岁事业单位副科,到底要不要考公务员?
3、[考事业单位机械类专业知识考什么]2023年机械员《专业基础知识》精选模式试题
4、[考事业单位查工作经历什么]事业单位政审看档案到底看多细
5、[考事业单位档案什么时候交]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有企业工作经历,如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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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事业单位有什么要求和条件女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考事业单位有什么要求和条件女生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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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事业单位有没有什么限制]公务员招考公告又出了,34岁事业单位副科,到底要不要考公务员?公务员招考公告又出了,34岁事业单位副科,到底要不要考公务员?
网友咨询:
公务员招考公告又出了,陷入了纠结,34岁事业单位副科,到底要不要考公务员?
我的答复: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大部分人都有过这样的一个想法,就是想要去公务员的岗位工作。对于这些人来说,想去公务员岗位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事业单位直接转到公务员的岗位,第二种是通过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上岸后直接调动到公务员的岗位工作。
这两种方式适合不同的人,如果你能力比较强,在事业单位干出比较好的工作成绩,领导对你也比较肯定,选择第一种方式比较好,如果你能力一般,年纪相对也比较小,我认为第二种方式可能更合适一些。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建议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作为一个34岁在事业单位管理岗工作的人,目前你已经在副科级的岗位工作,也就平时我们所说的管理八级岗位工作,我认为你已经算是比较不错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很多人想要提拔到管理八级都非常困难。
在事业单位当中有三种岗位类型,第一种是管理岗,第二种是专业技术岗,第三种是工勤岗,我认为管理岗的晋升是最难的,因为不仅仅要看单位的级别,还要看单位是否有对应的空编,更要看你在同样符合条件的人当中,是否表现足够优秀。
在县级以下的事业单位当中,大部分都是未定级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最高只能够晋升到管理九级,根本就没有管理八级的编制。你能够晋升到管理八级,说明你表现比较优秀,才能够得到这样的工作机会。
如果你是在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工作,晋升到管理八级也不是太难的事情,毕竟一个单位级别越高,对应的岗位就越多,你能够晋升的机会也会更多一些,个人职业发展天花板也越高。
作为一名34岁的中年人,目前是在事业单位管理八级的岗位工作,如果你有比较强的事业心,也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可以享受更高的工资待遇,我建议你可以争取继续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
在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一般地区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要比事业单位更高,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能够领取更高的工资待遇,你的家庭生活质量就会更高。
比如说在我所在的地区,如果你是在公务员的岗位工作,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可以达到3500块钱,年底是1万块钱的绩效。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工作,每个月到手的工资是2500块钱,年底是1万块钱的绩效。
全年到手的总收入不一样,这就意味着在缴纳社保,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的时候,基数不一样,这又会拉开双方之间的差距。
按照基本工资来看,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确实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因为在公务员岗位能够享受更多的补贴津贴,所以导致公务员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就是要比事业单位更高,年底的绩效也能够比事业单位更高,比如说车补就是拉开差距非常重要的一项补贴。
比如在我所在地区,公务员每个月可以享受600块钱的车补,但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没有,在工资基数本来就不高的情况下面,600块钱已经相当于工资的20%左右。
考事业单位有没有什么限制作为一个34岁的中年人,现在你还有最后两年可以报名参加公务员的考试,一旦你的年纪超过了35岁,你想要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都没有这样的机会。
就像刚才给你分析的问题一样,你哪怕是为了能够享受更高的工资待遇,也应该努力去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一旦你能够通过考试,就可以直接调动到对应的公务员岗位工作,根本就不需要考虑其他太多的问题。
虽然说在事业单位管理八级的岗位工作,只要你符合一定的条件,确实也能够直接转到公务员的岗位,但是这其中会存在很大的难度,很多人都不可能实现这个目标,这个问题必须要先告诉你。
你想要从事业单位管理八级直接转到公务员的岗位工作,其实会有非常多的条件限制,你能够进行到管理八级只是最基本的条件而已,每年各地能够真正成功转认的人数并不会特别多,都会有对应的比例限制。
这种转任公务员的方式,并不是你个人可以控制的,也并不是你足够努力就能够实现这个目标的。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还是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更加可控一些,也是你能够把握的机会,只要你努力考试,最终就可能实现这个目标。
我平时因为工作的关系,对于本地体制内考试很多情况都比较了解,如果你想要成功考上公务员的岗位,也会存在比较大的竞争,因为现在想要报名考试的人确实非常多。
比如在我所在的地区,以前一个公务员的岗位大约是40个人左右竞争,但是到了现在一个公务员的岗位,有上百人竞争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这上百人都是本科毕业生。
作为一个家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你年纪已经到了34岁,你的学习能力和头脑的灵活程度,相比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肯定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你想要在这上百个本科生当中考到第一名,肯定需要做好充分的复习准备。
如果你真的有想法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我个人建议你还是要抽出更多的时间去复习备考,扎扎实实搞好复习工作,这样才有可能考出比较好的成绩,才有可能去公务员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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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定:建筑法( )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A设计单位
B勘察单位
C施工企业
D监理单位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 ),不得挪作他用。
A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B安全施工措施的制定
C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变
D人员奖金的发放
3、建设法规是由( )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A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D党中央
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起施行。
A1997年11月1日
B1998年3月1日
C1998年11月1日
D2011年7月1日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6、( )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承包
D土石方承包
7、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A300
B200
C100
考事业单位机械类专业知识考什么D50
8、抹灰作业分包工程资质等级分为( )。
A一、二、三级
B不分等级
C二、三级
考事业单位机械类专业知识考什么D一、二级
9、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不包括( )。
A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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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一家事业单位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在进入事业单位的每一项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的,每年在政审的环节更是重中之重,很多人认为政审就是走走过常,但其实并不是很多人都是在政审的环节被刷下去的
哪些原因会导致事业政审不通过
1. 首先在政审的时候就是需要对档案进行审核。如果在调取档案进行审核的时候发现没有档案,那么在审核的时候就无法通过。在政审的时候档案中缺少材料,如果档案中缺少材料或者档案在自己手中,这些行为都是导致档案成为无效档案的原因之一所以在政审的时候也是无法通过的
2. 对于特殊职业政审的时候还会检查,犯罪记录,个人征信报告等,检查这些时不管是对我们个人的检查还会对父母等近三代的亲属进行检查。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超计划生育以及有其他不宜搭到机关工作问题的人也是不合格的。
事业单位看档案到底看多细
1.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出生时间、工作单位或住址。
2.毕业证书原件、人事档案的存放地。
3.户籍证明材料。
考事业单位查工作经历什么4.事业单位会审核考生的档案,审查考生的学历是否连贯,审查档案里的各项信息是否准确,工作经历是否符合所从事单位职业岗位的要求。
5.有的单位还会实地考察考生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学校查阅档案信息,但有的不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6.还有会核查本人与直系亲属是否有不良记录、户籍出生地等基本户籍信息是否属实。
7.有进行违法犯罪,宣传危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政审考察不合格。
[考事业单位档案什么时候交]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有企业工作经历,如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
[考事业单位档案什么时候交]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有企业工作经历,如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有企业工作经历,如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最近,接到个网友私信,是这么一个问题:自己在考取公务员前在企业有过两年时间的工作经历,且当时也缴纳了社保,后来2017年考上了老家的机关单位,但最近单位在审核干部档案做认定的时候,认定自己的参加工作时间是2017年,而不是之前的2015年,但自己的工龄时间却是从2015年起算的,是不是认定错了?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几个时间是很重要的,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三龄”,就是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这几个时间非常重要,一般需要组织进行认定,认定后一般都不会再变,除非是认定错误,需要再次认定。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部分人的参加工作时间都是很清晰的,一般按照转正定级表确定,如果参加工作之前有工作经历的,尤其是有企业工作经历,就有一些麻烦。这些年我也碰见过一些这种情况,在做认定的时候有的人档案中显示之前确实有企业经历,大多都是几个月或者一两年,但在档案中没有合同、社保缴费等凭证,只是在简历中带过一笔,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参加工作时间我们一般都不会按照企业的时间认定,而是按照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认定,而且为了后期规范,一般在个人简历中不会再出现企业的经历,而是以待业两字进行代替。
除了这种情况,另一种就是文中开头那位网友的情况了,这种情况下比较特殊,一般都会按照参加企业工作时间认定,政策也是有的,主要是以下两条:
1. 参加工作时 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2.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2008年1月1日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后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从上面两条政策来看,文中开头那位网友的参加工作时间应该要以企业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而不是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间为准。
为什么会认定错误?大概率是因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对这类情况接触的少,对政策理解的还不透彻,才导致问题发生。
如果网友们也有这种情况,可以和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咨询,不考事业单位档案什么时候交需要着急,如果认定错误了,后期会进行重新认定,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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