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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考一级建造师吗?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考一级建造师吗?一级建造师也算是比较热门的证件考试了,不少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了自我提升也会考虑去考,那么对于拥有诸多限制的编制“铁饭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考一级建造师吗?今天公务员考试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一级建造师对报考人员的身份没有限制,事业单位人员只要符合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就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级建造师对考生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都有严格要求,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都满足才能报名。
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一级建造师免试条件
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事业单位并不是说考上了就万无一失的,很多人觉得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这种都是铁饭碗,所以只要拿到这份工作了就开始为所欲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虽然事业单位的编制轻易不会掉,但也有许多被辞退的情况。今天公务员考试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
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
是有可能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生活作风问题是会被开除公职的,而且这个相对来说也已经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了,毕竟事业单位、公务员这种体制内的都是很传统,很看重这些东西的。就拿公示来说,有很多单位的公示期期间,如果被录取的人受到多方的、确切的检举,经过调查之后,也存在被罢职放弃的可能性(有的单位会注明公示期并不影响)。所以绝对不能小看作风问题。不过如果情节并不严重,那就体制内处分一下就过去了。
二、哪些作风问题会造成处分甚至是辞退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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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绩效工资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据《待遇处理问题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根据《待遇处理问题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
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晋升考晋升考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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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是什么?想要报考事业单位的小伙伴们可以跟着公务员考试网一起来看一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例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是什么样的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是什么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是什么样的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网。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湖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笔试问答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网!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点击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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