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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地质工程能考什么事业单位]2023年甘肃省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坐过牢可以考什么事业单位]狱警岗位开始招聘了,有三个报名条件,看看你哪一条过关了
3、[城乡建设系考什么事业单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9名
4、[城乡规划事业单位可以考什么岗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大全(2023年)
[地质工程能考什么事业单位]2023年甘肃省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
[地质工程能考什么事业单位]2022年甘肃省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22年甘肃省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工作需求,现将甘肃省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甘肃省地矿局所属8个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含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3人。具体计划详见《甘肃省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岗位列表》,以下简称《岗位列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岗位列表中年龄均为周岁,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往届毕业生中,博士研究生及高级职称为1981年9月以后出生的人员,硕士研究生及中级职称为1986年9月以后出生的人员,本科毕业生为1991年9月以后出生的人员。取得多个层次学历的应聘人员,按照与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相符的年龄条件报名。
2.2022年应届毕业生须于9月30日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地质工程能考什么事业单位3.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国内外相近专业,高校特设专业,专业硕士由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专业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纳入招聘范围。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未按期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
3.受到党纪、政纪(校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4.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
5.毕业证书上标明的专业与招聘专业不一致的。
6.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7.现役军人。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请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前,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和“招聘岗位条件”,在2022年9月5日8:30—2022年9月9日18:00,登录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网站(网址:http://www.gsdkj.net),通过《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公开招聘报名系统》,如实提交报名申请。报名申请审核通过后,不可更改,请应聘人员慎重选择报考岗位。(注: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中所学专业应与本人毕业证上专业名称一致)
2.报名帐户及密码。报名系统以应聘人员身份证号作为账户,自己设定报名密码。考生逐项填写报名信息并保存提交,本人身份证号作为修改报名信息、查询审核结果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牢记自己的报名密码。
报名上传照片要求: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
报考人可下载《全国资格考试网报平台证件照片审核处理系统》自行处理照片,如因照片质量问题影响考试等事项,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3.资格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招聘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和岗位列表“招聘岗位条件”,对提交的报名申请在48小时内审核完毕。
4.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应聘人员成功提交报名申请48小时后,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资格初审情况。报名截止期前,已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不能改报其他岗位;报名应聘申请尚未进行资格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5.为确保招考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报名期间,经应聘人员申请仅可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应聘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应聘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应聘人员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到省地矿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修改,截止日期为9月13日18:00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试费用缴纳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考试费收费主体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9〕422号)精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0元。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收到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短信后24小时之内,按提示缴纳报名考试费150元,按规定标准缴费后及时确认缴费结果。请应聘人员保持报名提供的手机畅通,如提供手机号码有误,造成缴费信息不能及时准确送达,后果自负(特别提示考生取消手机骚扰信息拦截功能)。应聘人员如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标准缴费(计划9月14日发送缴费短信),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三)资格复审
应聘人员领取准考证前,必须参加资格复审。由甘肃省地矿局通过本局网站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应根据甘肃省地矿局的相关要求,携带能反映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相关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等)进行资格复审。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毕业生凭所在院校证明进行资格复审。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名的证明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对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应聘人员、在职应聘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相关材料信息不实并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未按期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将按规定取消该应聘人员考试资格,所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不予退回。
(四)准考证
准考证由甘肃省地矿局印制、发放,领取时间、地点在本局网站通知。
(五)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按照该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不足1:3的,由甘肃省地矿局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在笔试前书面通知应聘者。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实行百分制,考题范围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笔试时间预定于2022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举行,具体开考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成绩在甘肃省地矿局网站和招聘单位网站公布。
(六)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该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笔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面试人员名单,不足1:3的,由甘肃省地矿局划定最低面试分数控制线,在面试前通知应聘者。面试主要考察岗位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笔试60%、面试40%计算总成绩。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同一岗位总成绩一致(相同)时,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入围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招聘单位组织面试加试,确定体检入围人员。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入围人员。入围人员体检和考察由甘肃省地矿局组织,先体检后考察。体检通知在甘肃省地矿局网站公布。体检在兰州市内三甲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己承担。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甘肃省地矿局安排应聘人员到另外三甲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结论以复检为准。
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如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五、考察
体检结束后,由甘肃省地矿局安排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阅档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考察结论。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面试、体检和考察环节如有考生放弃或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的空缺岗位,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向低依次等额递补,每个环节最多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体检及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在甘肃省地矿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甘肃省地矿局将相关材料统一报省人社厅备案。未按期取得招聘岗位要求“毕业证”及其他证书的大学本科生、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毕业证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无法查询的考生,不予审批,公示及之后环节出现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对省人社厅备案后的拟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坐过牢可以考什么事业单位]狱警岗位开始招聘了,有三个报名条件,看看你哪一条过关了 ♂
[坐过牢可以考什么事业单位]狱警岗位开始招聘了,有三个报名条件,看看你哪一条过关了狱警岗位开始招聘了,有三个报名条件,看看你哪一条过关了
有多少人沉迷过警匪片,就有多少人做过警察梦。更别说童年时期,很多小小的我们都曾在心中大声叫嚣、在纸上用力写下:长大要当警察抓坏蛋灭魔王。作为稳定体面的体制内工作,抛开梦想、“英雄主义”等浓墨重彩的感性意识,能有较好的工资福利、稳定长远的职位前景,都让追求稳定安稳的人群心之所向。
警察分为人民警察和武装警察两大类,每个大类里又有不同分管职责的警察。今天我们要说的狱警隶属于人民警察中司法公安“旗下”,虽说做狱警工作相对于普通公安民警来说,更加特殊,可能很多人会有所顾虑,其实这个岗位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由此也能看出,狱警也是同样福利待遇不错,挺受欢迎的工作岗位。
之所以说很多人可能会忌惮狱警这个职业,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因为一般监狱会在交通不太便利的位置,也不像一般警察一样能够行动自由。特别是在监狱里可以说到处都有摄像头,你可能除了上厕所,时刻都会有 “被监视”的感觉,这也让很多狱警在初期时十分不习惯。第二是它不仅在工作场所不太自由,休假时间与其他公务员相比也不自由。第三是还要和很多“罪犯”在一起,有小伙伴分享,他的朋友是狱警,每次休息聚会,他们都会调侃他:伙计,出来啦!
其实狱警工作没有想象中那么难搞,基本不太需要大量的脑力劳动,就是每天差不多的工作程序,所以很多人都跃跃欲试。既然这么多人想要从事狱警工作,那狱警工作是否从业难?有哪些入门条件?你是否能跨入门槛,跟着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不论什么事业单位,对你的学历都有一定要求,狱警工作也不例外。一般会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经过笔试、面试才能决定你是否合格。现在无论什么工作,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自身的技能要求越来越多,竞争压力也是日益增长。在报名前要详细查看招聘须知,对学历有什么要求,甚至对所学专业有无更多要求,再进行相应后续操作。
其次狱警对个人身体素质也有一定要求。你以为他们只在特定空间内,也不需要做太多体力活,也不用外出出勤,只需要在空间内行动,但对于此职业领域来说,对身体素质,也就是体能也有一定要求。毕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警察,身体素质都是其最基本的标准和能力。
特别是狱警,他们所要面对的不是社会上的普通人,而是罪犯,这些人或者有很强的体力、或者有灵活的头脑,都要求狱警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并且为了持续性稳定保持工作状态,警察都会有定期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即使你一开始成功成为狱警,也不要懈怠或侥幸地以为稳操胜券了,还需要做很多努力。
最后,就是对年龄也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如果你拥有更高学历,比如是应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非应届也可)年龄还可以放宽到40岁以下。你可以看到很多应征公告上都会对年龄有详细的硬性要求,当然真实录取也对这块是很严格的。
很多怀有警察梦的应届毕业生或年轻人,可以考虑从事狱警工作,而且会比年纪稍大的人群更有优先选择的机会,毕竟刚才也提到,狱警对体力脑力也有一定要求,年纪轻的人在这一点上被普遍认为更有竞争优势。另外,如果你恰巧毕业院校就是军校、警察院校等,或者当过兵、是退伍人士,会更加有优先被选择机会。
不知想要考虑狱警工作的你,是否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可以先审视自我,再考虑是否要按下报名按键。毕竟当狱警也是好处多多的。先说说它的工作性质:作为拥有稳定收入、适当福利的公务员人群,可是很多人羡慕不已的“打工人”,相对于不确定性太多的替人打工或创业者来说,公务员都是比较讨喜的选择。并且就薪资来说,狱警的薪资水平会比很多公务员都高一些。听到这里,虽然竞争激烈,是不是也想试试了?
[城乡建设系考什么事业单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9名 ♂
[城乡建设系考什么事业单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9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9名
根据《第五届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商丘总体实施方案》(商招才办〔2022〕15号)《河南省事业单位招才引智“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202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用人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拟在河南省招才引智大会期间公开招聘人才9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人才引进岗位的学历、专业、名额等资格要求详见《2022年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计划表》。(附件1)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条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基层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和有基层工作经验或工作经历的,以及取得与相应招聘专业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放宽至36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拟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人员;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人员;
4.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的人员;
5.试用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期未满人员;
6.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7.其它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
三、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2022年9月15日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招聘公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为本次招聘工作指定相关公告发布网站,应聘人员请及时关注)
(二)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
2.报名邮箱
材料发送电子邮箱zjjrsk617@163.com。
3.网上报名材料要求
(1)《2022年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资料,相关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或其它证明身份和学历的有关材料。
(3)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其它证明身份和学历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提供PDF格式,放置在一个压缩文件内,命名为专业+姓名,发送至指定邮箱。
4.资格初审
报考资料一经资格初审,不能更改报考岗位。报名资料不全的,应聘人员须在报名时限内及时补充,并按要求再次提交审查。资格初审通过人员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人员。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根据疫情防控等其他具体要求,笔试和面试以现场或线上方式进行。博士研究生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其笔试成绩按硕士研究生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成绩最高分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四)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五)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
(六)公示
对考察通过的拟聘人员,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参加考核的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纪律要求
(一)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报名时留下的联系方式若有变化,要及时告知,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二)拟聘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或未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应人事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联系电话:0370-3390801
监督电话:0370-3390811
附件:1.2022年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计划表
2.2022年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报名登记表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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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事业单位可以考什么岗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大全(2022年)建设部令
文号
文件名称
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废止)
第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施行)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废止)
第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施行)
第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施行)
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施行)
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
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
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
第155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废止)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151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第150号
城乡规划事业单位可以考什么岗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
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施行)
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
第14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
第14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
第138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
第136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
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施行)
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13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施行)
第132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废止)
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施行)
第130号 城乡规划事业单位可以考什么岗位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施行)
第12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施行)
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施行)
第127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年施行)
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
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
第123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废止)
第122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废止)
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废止)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
第117号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施行)
第116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15号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
第114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13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
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施行)
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
第109号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
第108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106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105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10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废止)
第10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第100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废止)
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废止)
第98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97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废止)
第96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95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9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废止)
第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废止)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施行)
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施行)
第85号
游乐园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8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83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第82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施行)
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施行)
第7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废止)
第78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施行)
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施行)
第76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75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73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施行)
第7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7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施行)
第68号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已废止)
第67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66号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废止)
第65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64号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63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61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施行)
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5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第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施行)
第57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56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施行)
第55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已废止)
第54号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施行)
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
第51号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50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49号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施行)
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47号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46号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45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施行)
第44号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施行)
第43号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42号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41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第40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施行)
第39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已废止)
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37号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施行)
第36号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废止)
第35号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施行)
第34号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33号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32号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第31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已废止)
第30号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2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26号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施行)
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施行)
第23号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22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施行)
第21号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20号
城建监察规定(已废止)
第19号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第18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已废止)
第17号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施行)
第16号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已废止)
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废止)
第13号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2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1号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0号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施行)
第8号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7号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第6号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5号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4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施行)
第3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废止)
第2号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1号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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