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以治为胜,治军之道,莫不与依法从严相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吸收古今中外从严治军的经验,不断加强军队法制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军事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恢复、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如今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回顾、总结三十年来我军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实践经验,对于准确把握军事法制建设的现状,筹划未来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推动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军事法制建设三十年之回顾篇1978-1990年恢复阶段1978年至1990年是我国军事法制的恢复阶段。这一阶段的军事法制建设处于摸索状态,着眼于“立”,重在恢复。制定了一批比较急需的军事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等6件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了《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等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单独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多件军事法规。成立了统一的军事法制建设组织协调机构———1988年6月8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关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1988年9月,军委法制局组织全军各大单位有关部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全军各大单位颁布或者批准颁布的军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1949-198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1949-1988》,共计19卷52册,约3124万字,为我国军事法的系统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军事司法体制初步恢复并不断改进———1978年9月,中央军委在贯彻执行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中,要求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应迅速恢复,以保障完成新宪法赋予的各项任务。1978年10月20日,军事法院开始办公并于年底复查、纠正“文革”期间冤假错案。1979年11月,中央军委批准,恢复兵团级和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1985年7月,撤销集团军、省军区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改设为大军区所属地区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军事法学研究开始起步———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的分支学科,1990年北京军事法学分会———我国第一个军事法学学术团体宣告建立,为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当年,组织召开了军事行政诉讼研讨会,对军队适用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1991-1996年奠基阶段1990年6月,由江泽民主席签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次将“依法治军”载入军事法规,1991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依法治军方针的确立,为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军事立法步伐逐渐加快———自改革开放至1996年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防以及军事法律和法律性决定共11件,在这一时期就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7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及相关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仅1993年至1996年我军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即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就达26件。军事执法体制初步建立———除了各级领导和机关负责军事法实施外,还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为贯彻落实军事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证。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突破———1992年中央军委确定,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政治机关管理,同时在总部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设立司法行政工作机构。1993年总政治部发布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对军队律师和法律顾问处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199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军队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治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之中。1996年5月,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律师体制。另外,在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军队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展开———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军队“四个教育”,共编写教材128种,制作录像片390盘,派出宣讲组103个,为部队集中上法制课1030场,受教育官兵数十万人次,为基层培训法律骨干970多人。在军事法学教育方面,1993年,经国家教委和总政治部批准,西安政治学院开始招收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5年起,开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军事法学专业本科生,填补了全国军事法学教育空白,为培养高层次军事法学人才奠定了基础。1997-2019兵团直属事业单位考什么年发展阶段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国防法律建设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同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军事法制建设逐渐走向成熟。健全军事立法体制———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2003年4月,中央军委在总结《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施行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军事立法工作。建立军事法律法规体系———1997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军事法律4件,制定或修改了军事行政法规40多件,制定或修改了军事法规160多件。这一时期的立法不仅涉及到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领土防卫等有关国防领域,而且在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等各个方面都有大量的军事法规颁布,此外还通过了一批有关军事司法、保密、文秘、档案以及武警等方面的军事法规,促进了我国国防和军事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强军事执法工作———国家和军队的有关部门先后对《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等10余部军事法律、法规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2000年9月1日至30日,全军共派出执勤人员12380人次,设置检查站892个,检查运行军车39000台次,查扣假冒军车256辆,收缴各种假证件750余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壮大军队法律服务队伍———总部以及各级组织采取院校和部队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军队法律服务人才。目前,全军法律顾问处达到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达到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开展军事法学教育———军事法学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日益成熟,西安政治学院创建的军事法学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于1998年、2019年分别获得了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军队级一等奖,2003年取得了军事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其军事法学学科也先后被确定为“十五”、“十一五”全军“2110工程”重点建设学科。截止2019年7月,仅从该院走向部队的各类军事法专业人才就达9300多人,其中博士和硕士250多人。中国军事法制建设三十年之成就篇军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1978年至2019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直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现今依然有效的法律及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5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现今有效的军事行政法规92件,中央军委制定的现今有效的军事法规207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3200多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体系。一个以宪法为母法、国防法为龙头、条令条例为主体,涵盖了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兵役制度、国防动员、战备训练、军事勤务、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保障、人民防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军费管理、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维护军人合法权益、遵守国际约章以及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等各方面的军事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2019年8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军事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改革开放以来,军事执法主体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军事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军事执法机制越来越完善。一方面,各级领导和机关大都能够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教育部队、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纪现象,日常军事执法工作呈现出严格、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开展专项的军事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军事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截止2019年底,军地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严重案件730起,抓获、惩处违法犯罪分子1200余人,并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军事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和部队官兵加深了对军事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自觉性,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军事司法制度逐步完善1978年我国恢复重建了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以后,199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军事法院的审判职能向经济领域拓展。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军队保卫部门的军事司法职能。199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1999年12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的军事司法制度。2001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军事法院审判职能进一步向民事领域拓展。2004年1月1日起,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2019年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战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使战时军事司法工作有了具体的依据。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军队刑事侦查制度、军事审判制度和军事检察制度在内的系统完善的军事司法制度。军队法律服务遍布军营1986年初,海军党委发布命令,成立我军第一个法律顾问处--海军直属机关法律顾问处,开始为官兵提供法律咨询。1991年《政治工作条例》初步确立了军队律师制度,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了军队律师的性质地位,有力促进了军队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仅2001年,全军和武警部队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共为部队和官兵担任刑事辩护623件,代理民事诉讼1253件,经济诉讼953件,行政诉讼51件,挽回经济损失近2.5亿,避免经济损失近7.3亿。四五”普法期间,全军就有120万人次接受了法律咨询服务,40多万件宅基地、人身伤害、经济合同、优待金不落实等涉法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有力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事法制教育成效显著自1986起,伴随全国普法教育的开展,全军的普法教育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目前,四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顺利完成,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正在进行。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领导和机关、广大官兵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各级领导和机关自觉把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到指导训练、加强管理的具体工作中,认真清理不符合条令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土规定、土办法,形成了依法指导部队建设的良好局面。广大官兵认清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执行抢险救灾、国防施工、野外驻训等任务以及日常的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军事利益和群众利益。同时,也能够依法处理解决遇到的涉法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法教育方面,形成了院校教育和部队培养相结合、任职教育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军队教育和地方培养相结合、国内培养与国外进修相结合的大格局,广大官兵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军事法专业人才不断涌现。中国军事法制建设三十年之经验篇关键语军事法制建设必须强化军魂意识,以确认和维护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为根本使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0多年的建军史中,无论军队的法制机构如何变换,无论法律法规如何变动,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原则始终未变,并逐渐成为了我军的“军魂”。一直以来,历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都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加以规定,我国第一部《国防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将这一原则通过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我军在新时期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提供了根本保障。把确认和维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军事法制建设的根本使命,抓住了军事法制建设的本质要害,体现了军事法的目的和功能,实现了依法治军与党的领导的高度统一,确保了我军在国际风云变换的浪潮中始终忠于人民的这一政治属性。关键语军事法制建设必须着眼于战斗力生成,以提升和保障军队作战实力为根本出发点战斗力标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根本标准,也是军事法制建设的根本标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军事法制建设始终把提升军队战斗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极大提高了军队履行历史使命的能力。不断加强和完善体制编制立法,使军队的编成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促进战斗力的生成;依法规范司令部建设,逐步完善作战条令,不断强化司令机关的组织指挥能力,提高部队联合作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军事管理法规,严明军队纪律,确保军令畅通,维护良好秩序,不断提高军队的正规化水平,实现管理出战斗力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军事教育训练法规体系,实现依法按纲施训,通过平时的教育训练不断提高部队的战斗力;通过军事法律规范,营造良好的军营和谐氛围,促进团结协作,聚合战斗力。可见,聚焦战斗力,提升战斗力应成为军事法制建设的最终追求。关键语军事法制建设必须以国家宪法为根本法律依据,与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确立了国防和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赋予了人民军队神圣使命和职责,这些规定是我们进行军事法制建设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军事法制建设不偏离方向的根本法律保证。作为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军事法制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坚持与国家法制建设保持协调发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只有这样军事法制建设才具有生命力和持久力。改革开放30年,我国军事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始终坚持了这一点。关键语军事法制建设必须适应时代要求,积极推进军队现代化变革和正规化发展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建设目标。军事法规是正规化建设的依据和标志。军队改革要与军事立法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法制建设,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军事法制建设不能脱离军队的建设发展,必须站在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前沿,与时俱进地健全和完善军事法制。特别是要紧跟信息化战争要求,加强军事立法工作,加大军事执法力度,建立依法从严治军的有效机制。胡主席着眼维护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明确提出我军在新世纪新阶段应肩负起“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丰富了军队建设的内涵,使军队发展目标有了新的定位,也对军事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军事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有效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的历史使命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关键语军事法制建设必须把军人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维护和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能力改革开放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立了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但即便如此,党和国家从未忽略对军人权益的保护,先后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以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不断健全维权机制,兵团直属事业单位考什么使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人兵团直属事业单位考什么性化关怀程度空前提高,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军事法制建设“以人为本”的文明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