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疾病办理退休需要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可以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范围或条件主要包括16类: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因上述疾病办理退休的,需要满足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如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如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也应当办理退休。
四、如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第4条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事业单位康复治疗考什么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事业单位康复治疗考什么16具有明显强迫事业单位康复治疗考什么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