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卫生法规知识考什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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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1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8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12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14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19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制度
............................................... 21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22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26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28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29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34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42

1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XXX各部门及车间。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厂长)任组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车间主任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厂长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管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各部(处)职责:

1、行政办公室职责

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对各生产厂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⑸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⑹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2、安全生产部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⑶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⑷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各部门职责

⑴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⑵各部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⑶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⑷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4车间主任职业健康职责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车间主任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⑷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⑸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⑹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⑺充分发挥作业长、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5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确定职业危害因素为:

粉尘:电焊烟尘和其他粉尘;

化学有害因素:臭氧、二氧化锰、二氧化氮;

物理因素:噪声和电焊弧光。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分厂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综合办公室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十、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三、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四、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五、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六、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七、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八、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九、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兼职人员完成申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每年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为网上申报。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办公室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综合办公室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卫生监督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公司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公司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公司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签到表、考核成绩等。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 综合办公室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检测由公司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

粉尘:电焊烟尘和其他粉尘;

化学有害因素:臭氧、二氧化锰、二氧化氮;

物理因素:噪声和电焊弧光。

四、公司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六、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七、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卫生部门备案。

八、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九、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也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3.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公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公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二氧化氮、二氧化锰、噪声、臭氧和电焊弧光。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1)粉尘

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打磨和焊接过程中产生其他粉尘和电焊烟尘,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生产工艺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打磨和焊接处均设有焊烟净化器。

主要涉及岗位:打磨工和焊工。

2)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锰和臭氧

产生原因:二氧化氮、二氧化锰和臭氧的来源为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处设有侧吸罩,连接焊烟净化器。

主要涉及岗位:焊工。

3) 物理因素:噪声和电焊弧光

产生原因:噪声主要来源为机加设备正常工作产生的噪声;打磨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焊接过程中产生噪声和电焊弧光。

主要涉及岗位:打磨工、焊工、机加作业人员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

状态

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

进入人体内途径

导致法定职业病/

禁忌证

电焊烟尘

固态

吸入生产性粉尘的人容易患慢性鼻炎、咽炎、支气管炎,长期吸入大量重金属粉尘还可引起职业中毒或呼吸道肿瘤,最严重的可引起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尘肺。

呼吸道

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职业禁忌证:

a) 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阻塞性肺病;

c) 慢性间质性肺病;

d)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其他粉尘

固态

电焊烟尘是一种混合性粉尘,电焊工尘肺是混合性尘肺的一种。致癌性:IARC-G2B(可疑人类致癌物)。

电焊工尘肺的发病及发展缓慢, 病程较长,一般发病工龄在15~25年,早期症状较少,往往是X射线胸片已有改变而无明显自觉症状。当出现肺部感染或肺气肿时,症状才较为明显,最常见的症状是咳嗽、咯痰、胸痛、胸闷及气短等。单纯的电焊工尘肺患者多元明显体征,严重肺气肿可出现桶状胸,一般症状较重的与X射线胸片如见不完全一致。肺功能检查,早期不明显,随着病程进展可出现通气和换气功能损害,表现为FVC(肺活量〉、FVC1.0(第1秒时间肺活量〉 和最大通气量降低,残气量与肺总量比值增加。

呼吸道

尘肺

臭氧

气体

臭氧有强氧化能力,对眼结膜和呼吸系统都有直接剌激作用,主要靶器官是肺。高浓度可损伤肺泡表面活性物质,产生毒自由基,并与肺泡膜中的琉基酶反应,改变细胞代谢过程,通过脂质反应产生脂质过氧化,导致细胞损害。有人认为,神经系统损害还与臭氧使含硫氨基酸中硫氧化成二硫键有关。

吸入

二氧化氮

黄褐色液体或气体,有刺激性气味

对人的急性影响70mg/m3,粘膜膜剌激作用,能耐受几小时;140mg/m3, 只能支持半小时,可引起支气管炎和肺炎;220~ 290mg/m3,立刻发生危险,可致肺水肿;560~ 940mg/m3,致命性肺水肿,窒息:1460mg/m3,很快致死。

吸入

职业病: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职业禁忌证:

a) 慢性阻塞性肺病;

b) 支气管哮喘;

c) 慢性间质性肺病。

锰及其化合物

固体

吸收入血的锰与血浆的β1-球蛋白结合为β1-球蛋白转运蛋白〈 转锰素〉而分布全身。小部分进人红细胞形成锰吟琳或与血红蛋白结合,并迅速由血液中转移到富有线粒体的细胞中,以三价锰蓄积在肝、膜、肾、心和脑中。在中枢神经系统贮存时间较长,尤其在豆状核和小脑中贮存较多。毛发和指甲亦可检出锰。90%锰随胆汁排人消化道,由粪便排出,小部分由尿排出。锰通过抑制线粒体内ATP和溶酶体的酸性磷酸酶活性而影响神经突触的传导性能。锰主要侵害基底节,其中以纹状体,即豆状核(包括苍白球和亮〉及尾状核的变性为主,丘脑及脑干其他神经节也可出现变性。大脑皮质、小脑甚至脊髓和周围神经也要受损, 有人发现额叶皮质受损

吸入

食入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

职业禁忌证:

a)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噪声

(1)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听力受损显示生理上的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的出现,病理性的耳聋是不可恢复的。(2)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会出现神经衰弱现象,主要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3)心血管系统:在噪声的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改变,表现心理不稳,血压不稳(4)消化系统:出现肠胃功能紊乱,食欲减低,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

听觉器官

噪声聋

紫外辐射

紫外线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光化学作用,对人体皮肤和眼睛造成损害。皮肤受到强烈的紫外线辐射后,可引起皮炎,弥漫性红斑,有时出现小水泡、渗出液,有烧灼感,发痒;作用强烈时伴有全身症状:头痛、头晕、易疲劳、神经兴奋、发烧、失眠等。紫外线过度照射人的眼睛,可引起眼睛急性角膜和结膜炎,即电光眼炎。多数被照射后4-12天发病,其症状是出现两眼高度羞明、流泪、异物感、刺痛、眼睑红肿、痉挛、并伴有头痛和视物模糊。

a.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

b. 职业性白内障

4、作业要求

(1)根据要求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2)工作前期准备工作: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有无安全隐患;

(3)工作期间不可以擅自摘除防护用品。如发放防护用品不舒服,可向综合办公室职业卫生兼职人员进行上报。

(4)防护设施在工作中如有损坏,及时通知设备部进行维修。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后方知工作。

(5)作业结束后,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进行及时更换衣服或者进行淋浴。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单位(2020—2023年)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综合办公室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综合部做好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等工作。

综合办公室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工健康体检工作(建立职工职业病监护档案),做好入厂新工的职业病防治及健康教育工作,并会同安全生产部对车间及各个部门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由本公司行政办公室(人员)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由省、市安监局备案具备资质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综合部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体检经费:元/年

体检时间:每年7月份

体检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

三、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人员、转岗员工及新员工

2、培训时间:每年春、夏、秋、冬季进行一次培训

3、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病危害及典型案例分析;

(3)职业病防护知识;

(4)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身体健康影响

(6)应急预案的演练;

(7)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安全工作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事业单位卫生法规知识考什么

5、培训经费:10000元/年。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

检测负责人:职业卫生专员

检测时间:每年8月份

五、职业病危害申报

申报负责人:职业卫生专员

申报时间:每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束后

六、应急预案的演 事业单位卫生法规知识考什么练

演练时间:生产淡季

七、资金保障

事业单位卫生法规知识考什么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 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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