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不招警察了(江苏公务员考试与国考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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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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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mulu

4、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

江苏公务员考试不招警察了

2023年江苏南京市公安局第三批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公告已公布,计划招聘625人。报名时间: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9日。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南京市公安局2023年第三批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南京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625名(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简称“辅警”),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不限,面向全国; 3.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4.报考勤务辅警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报考文职辅警岗位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报考特殊岗位的,可适当调整);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7.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或因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3)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截止本次报名结束之日,在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含因违法违纪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辞退的情形)不满3年的; (6)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9.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辅警岗位工作。 二、报名 (一)岗位查询 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详细资格条件等信息可登陆南京市辅警门户网站()或关注“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报名时间 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9日。 (三)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可以通过网络或微信报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不得重复报名。 1.网络报名:请使用谷歌浏览器登陆南京市辅警门户网站,点击【个人中心】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找到【招聘公告】,点击相应公开招聘公告,然后选择适合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二维码版《报名登记表》。文章来源:

江苏公务员考试与国考同步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可以同时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是10月份,江苏公务员考试是3月份的事情。江苏公务员考试教材: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mulu

化学类包含以下专业:

硕士专业: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

本科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资源科学与工程,化工与制药,油气加工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工程;

专科专业:应用化工技术,有机化工生产技术,高聚物生产技术,化纤生产技术,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炼油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化工设备维修技术,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制浆造纸技术,香料香精工艺,表面精饰工艺,包装技术与设计,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印刷设备及工艺,出版与发行,化工设备与机械,花炮生产与管理,火工工艺技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技术,涂装防护工艺,生化分析检测,天然产物提取技术及应用,化工装备技术,海洋化工生产技术,民用爆破器材技术,化妆品技术与管理,化妆品营销与使用技术,精细化工;

化学工程与工艺是包含在公务员考试的化学大类中的。

拓展资料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

1、类别不同A类为综合管理类,B类为行政执法类,C类为乡镇街道,三者考试科目都是行测、申论,只是难度侧重不一样。2、题目考察能力不同由于A、B、C类职位性质和工作内容有差别,因此要求考生具备不同的能力。A类试卷侧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B、C类试卷则侧重考查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领取公务员考试资料3、题目难度不同A类题目要求最高,难度高于B、C。B类题目难度高于C。C类为乡镇街道,题目相对简单,但报考条件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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