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旻公务员考试面试(张晗公务员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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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旻公务员考试面试

湖北省孝感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面试于2010年8月27日举行。可是,在这次考试中存在重大舞弊嫌疑。事件如下:一、考场分配存在嫌疑。1、未严格采用抽签办法。在组织面试过程中,组织方人为的将考生分为几个考场或几个时间段(上午和下午),同时各考场的考官是由人为安排的,均没有采用考官考生双向抽签的办法,且未说明分配依据。2、在面试考分上,存在极其不公平现象。同一职位的考生,在不同考场的考官考评的尺度根本不一样,出现很大的分数差异,引起广大考生怀疑。就拿孝昌县乡镇机关(2年经验)来说,孝昌县乡镇机关共有36名考生进面试,被人为分为2个考场,第二考场15人、第三考场21人,面试后经过统计,整个孝昌乡镇机关有9个80分以上,其中第二考场有8个、第三考场仅1个,这直接导致第二考场考生总成绩普遍偏高。也导致最终入围的12人中,第二考场占据9人。(见图表一)3、在大悟县乡镇机关面试中同样出现这样的情况,大悟县是将考生人为分成上午和下午两个时间段,结果在最终入围的17人中,上午占据11人、下午仅6人。3、两个考场或两个时间段出现这么大的差异,为何不加权折中??这对大部分考生是不公平的。二、考试中途惊现“信封门”。1、在孝昌乡镇机关(2年经验)考试过程中,据抽16号签的考生反映,在领考员将他带至考室外正准备进入考室时,考室门口的工作人员却突然阻止其进入,让其稍后,可该考生已经将门推开看见考室内一幕——一位巡视员拿着一信封,放在主考官面前,耳语一番,信封很厚,而且当他们看到16号考生后表情很不自然。此信封疑似人民币,至少1万以上。2、在此后考试快结束时,抽21号签的考生最后一个参加面试。据他所述,他面试结束后在考场门口侯分,看见考官在考室里分钱。这钱从何而来?极可能就是之前那个信封里装的。有人说这是劳务费,可劳务费非得在考试中途发放?如果是劳务费,非得由巡视员去送?由此可见,这信封里装的钱极不正常。3、据报考大悟县的考生反映,考中在考场分钱的事,在大悟县的第四考场中也出现了。三、面试考分离奇诡异,存在改分数嫌疑。1、就拿大悟来说。大悟乡镇机关 8月27号上午考试的最终有11名考生入围,下午考的有6个人入围。笔试第27名的考生,与笔试第一名的考生成绩相差了近9分,竟然最终取得得总成绩第一名;而笔试倒数第9名的考生,最后取得总成绩第10名。可谓惊天大翻盘,不得不让人怀疑暗箱操作的存在。(见图表二)2、更让人觉得可疑的是,曾经有人反映大悟乡镇总成绩第一名的考生语言表达能力极差,而且面试结束后曾经有人问她考试成绩怎么样,她的回答竟然是:"考的不高不低",而最终其面试成绩是该职位第一名, 分。3、再说孝昌考场。面试结束后,考生之间相互询问分数,十几个人吧,都是70多,而且其中有人托组织部的人查考分得知,整个考场只有4个80分以上。之后过了2天再查,得知最高分87,80分的还蛮多,再之后得知有90以上的,但公布后的分数却出现了9个80分,没有90分的。为什么每次查到的成绩不一样?? 4、很多笔试倒数第几的考生,面试时却来个惊天翻盘夺得面试第一或绝对高分,最终入围。孝昌乡镇第三名熊音,笔试成绩,第24名,面试后问她成绩是,可9月2日公布的却是分,列第一,我们有确凿证据证明她通过操作更改面试分数了的!像她这样的,我们估计不是个别现象!5、女考生的面试成绩总体高于男考生,而且翻盘的也是以女考生为主。在报考的17个人中只有四人翻盘,翻盘率不到30%。四、不按照程序办事,有暗箱操作嫌疑。1、在孝昌乡镇机关的面试中,考官向考生宣布分数后,所有考生都没有签字确认,为什么不让签字确认?2、在全部面试结束后,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在考试现场公布所有考试分数?3、8月27号上午大悟乡镇第5考场,一个叫熊博的考生没有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竟然能进候考室,她抽9号签。而且工作人员查的时候她竟然让外面一个非考生人员进入候考室把证件送给她,不是考生怎么能进入考点甚至侯考室呢。 而8月27日下午在孝昌考场,根本没有查证件,完全可以找枪手!4、按照规定,在地级市考场是要设置摄像头的,但孝感市没有按规定做。5、按规定考生上厕所是必须有人跟着的,但孝感没有,而且手机收上去后就放在侯考室里没人看管,考生可以随意拿到自己的手机,在厕所是可以开手机的。6、上午的大悟第5考场,8号考生面试完了在外面等成绩时,考官竟然集体休息,上厕所,而9号考生已经进入考场中等候,有人说在那个时间考官有可能更换了,这个很可疑。总之,本次湖北孝感公考面试存在诸多嫌疑,很多考生费解。不管是最终考上了的还是没考上的,都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查,并组织重新面试!

张晗公务员考试成绩

京考分数线:北京中公教育官网提供2019北京公务员考试分数线信息,包括2019北京公务员考试合格分数线、北京考笔试分数线、京考笔试成绩排名查询入口。本文整理2019京考分数线:2019北京市公务员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更多2019北京公务员考试信息,欢迎访问北京公务员考试频道。点击查看>>>2019北京公务员笔试成绩查询入口2019北京公务员笔试成绩查询入口北京市各级机关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于2024年2月1日公布。考生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考试成绩。今年划定合格分数线时,既考虑到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又兼顾了不同职位层次对公务员能力的不同要求,对市级、区级、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采取了分层划线的方法,同时对面向残疾人的职位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合格分数线为:1、普通职位(1)市级机关普通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60分,且总分满110分;(2)区级机关普通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60分,且总分满105分;(3)基层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60分,且总分满100分。(4)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55分,且总分满95分。2、选调生职位选调生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60分,且总分满110分。3、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1)市级机关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60分,且总分满105分;(2)区级机关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60分,且总分满100分;(3)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55分,且总分满95分。4、面向残疾人职位面向残疾人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55分,且总分满95分。5、特殊职位特殊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55分,且总分满95分。6、北京市公安局职位北京市公安局职位合格分数线按照职位所属层级划定,且专业科目考试不低于45分。北京市公安局的选调生职位合格分数线按照选调生职位标准划定,且专业科目考试不低于45分。北京市公务员局将根据各职位规定的面试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后续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对于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部分职位,北京市公务员局将在今年2月和5月组织两次公开调剂。原标题:北京市各级机关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北京市公务员局2024年2月1日推荐查看>>>2019北京公务员考试专题 京考信息汇总2019北京公务员考试入面分数线查询平台[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下一篇:2019京考分数线:2019北京公务员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张某参加公务员考试

如果他们以你乙肝为由拒绝录用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以其他理由就不好说了。给你一个比较出名的案例的判决书参考: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案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3)新行初字11号 原告 张先著,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清水镇清联路430号。 委托代理人 周伟,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委托代理人 卢杰锋,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2001级学生。 被告 芜湖市人事局,住所地 芜湖市范罗山内。 法定代表人 鲍华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 方明,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著诉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一案,原告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先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卢杰锋、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委托代理人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原告张先著诉称: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劳动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起诉时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 1、《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二份、《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检验报告单》,以此证明原告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仅为“一、五阳”。 2、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体状况是符合公务员职业要求的,被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2003年11月18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答辩人严格执行招录公务员政策,整个招录工作过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是未被准许进入考核程序继而不能录取的唯一原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于2003年11月19日提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有: 1、铜陵市人民医院关于三十五号考生即张先著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以此证明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复检发生的原因。 2、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十一号考生即张先著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关于体检不合格的证明,以此证明原告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法律依据。 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几个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包括《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 5、(1)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安徽省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2)《芜湖市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3)安徽省考录办《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4)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芜湖市人事局《2003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第一号)。 以此证明被告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所遵循的程序合法。 案经庭审质证认定: 1、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体检报告与复检中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存在差异,应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该体检报告与复检报告同样均由所委托的体检医院作出,被告无权改变体检医院的体检结论,原告在初检后,请求复查,被告经向上级请示,同意原告张先著参加复检,体现了对考生的人文关怀,从未对原告有恶意歧视的意识。合议庭认为: 原告两次体检,初检在铜陵市人民医院,复检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在复检体检须知第八条明确规定:本次检查为最终检查。被告同意原告与其他人员一起参加复检,且复检由芜湖市人事局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故此次的体检过程是真实合法的,应确认复检结果是有效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采用该份证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2、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医院作为体检医院,无权作出不合格的法律评断,其超越职责范围;原告复检化验单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为“一、五阳”,该种情形不属于体检标准中规定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情形,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医院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合法的。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根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复检结论,原告张先著由于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用资格,芜湖市人事局是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正常行政行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恶意歧视问题。合议庭认为:从被告提供的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来看,乙肝两对半检查结论为“一、五阳”,对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体检标准,关于乙肝两对半的检查不合格的情形均未规定“一、五阳”为不合格,且体检标准中关于肝功能检查如确认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体检即为不合格的规定,此种情形体检报告及嗣后的证明中亦未予以确认,而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以“一、五阳”这一体检标准中并未确认的情形来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的体检标准规定,该结论应为无效的结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情形应属体检不合格的证明有误,属越权行为,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并未规定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属体检不合格,也未授予体检医院以解释权,该医院此份结论证明为无效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3、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一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提出质疑,认为:这几次体格检查均非在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中进行,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均为阳性,与铜陵市人民医院相比,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检查结果误差较小。合议庭认为:该组证据并未在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中提供和予以采用,其真实性无法验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4、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方案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规定与《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并无冲突之处,因为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原告对被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 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优先适用。合议庭认为: 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规定与《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公务员健康标准的规定系国家有权机关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而作出的,两种规定并行不悖。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5、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四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 。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有明确的行政规章授权,公务员招录工作在实施该细则过程中并未侵犯宪法所赋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未被录用,是因为其身体条件不够而被淘汰。合议庭认为: 《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来源于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明确授权,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告提供的这份法律依据可以参考适用,原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6、原告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提举的第五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提出质疑,认为: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被告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行为,是委托鉴定关系,而非行政委托关系,医院作出的体格结论是鉴定结论。合议庭认为:被告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格检查,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庭审辩论中,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其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辩论。原告认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体检标准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作为体检医院,无权作出法律上的评断,超越了职责范围,原告张先著复检化验单为“一、五阳”,该种情形不符合体检标准中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规定,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医院作出的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合法的。医院的体检是人事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认为:该体检标准是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明确授权制定的,芜湖市人事局无权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且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张先著的任何权利,只是因为其身体条件不合格而被淘汰。原告张先著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用资格,是芜湖市人事局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正常的行政行为。判定原告身体不合格的行为是符合条件的医院医务人员作出,而非被告,被告无权改变医院的体检结论。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参考适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 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准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斌 审 判 员 沈世玲 代理审判员 宣政国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菲

张桢达州市公务员考试

这个要看竞争比的,依据往年的情况,部分地区90多分就进了。部分岗位甚至要140+。是否进面试,以资格复审名单公告为准。150在达州算高分了,参考去年7人的数据,人数预计不会超过10人。看历年真题,看华图答题思路,然后看书练题,不行华图面试班。要free的,四川华图公众号回复 精编资料 试试。选大的呀和时间久的呀,小的就算了一般是华图的教材,历年试题,模块宝典,考霸笔记等,选择适合自己的就好。四川华图在川师本部华新公交大厦那边。在四川有15年了,其他小的就不要看了。拿资料参考书来说,四川华图重套路,重短时间内的解题速度,一切从实战出发,非常的条理化、公式化,虽然近年也在不停的革新一些东西,比如什么政务实答题思路等反套路的新方法。其编著的无论是申论还是数学万能公式到了考场上可以直接拿来套用应付考试,为很多像我这样的数学白痴打开了一个快速解题的法门。毕竟做对题目才是硬道理。多多练习吧!以下来自百度百科:华图教育隶属于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由易定宏博士创办,秉承“以教育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以职业教育为核心,主营业务涵盖了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金融、医疗、部队转业干部、军队文职等各类人才招录考试培训业务,有21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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