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国公务员考试(依法执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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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依法制国公务员考试

2、依法执教的含义

3、依法执教的四个特点

依法制国公务员考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依法治国实现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从法制到法治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和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第一个法制建设高潮,但从1957年开始,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低谷,特别是十年“文革”,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为努力开创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创造了条件。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中国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依法治国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一个新阶段。胡建淼表示,“法制”重点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侧重在立法环节,是“文革”以后解决“有法可依”的重要一步。而“法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的实施和遵守状态,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此后,中国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法治建设不断前进。1999年,依法治国被载入宪法,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2023年,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到2023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第二次飞跃: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202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专家认为,“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飞跃,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进入到一个更新的高度。“升级”表现在哪些方面?胡建淼认为,一是“中国化”。法治中国已定位于中国,它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指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综合化”。法治中国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综合工程,并且包括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内的全过程。只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成了,才能说“法治中国”实现了。“法治中国显然是党确定的包含更高要求的法治建设目标”。他说。四中全会:在中国法治史上将起到里程碑作用不同于历次党代会和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史无前例地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说,中国已进入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阶段,改革必然会触及既有利益格局和体制机制,这些都要需要法治来规范、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分必要。胡建淼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任务的具体落实和深化,非常及时,顺应民心,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这次全会将丰富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中国法治史上将起到里程碑的作用。”胡建淼说。杨小军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就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法治建设走什么样的道路、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以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等问题做出阐述、安排和全面部署,把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推向前进。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依法执教的含义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教师招聘笔试主要内容:

一、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知识和能力。

二、教育法和教师法

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等以及对法律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教师管理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三、学科专

专即应试者所报学科的学科知识。一般专分两部分进行考核:一部分考核学科基础知识;另外一部分考核教学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主要对基本专、知识技能运用、本学科课程教案编写进行考核。

依法执教的四个特点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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