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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公务员面试(2023年宿州市公务员进面分数线) ♂
宿州2018公务员面试(2020年宿州市公务员进面分数线)宿州市灵璧县教师招聘笔试重启了,加油[加油][加油]#教师考试# #宿州#
关于参加2022年上半年全国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温馨提示(四)
各位考生:
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2022年5月14日—16日在宿城第一初级中学(浍水路校区)、宿州逸夫师范学校举行。
目前全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市教体局需要及时了解所有考生相关信息,以便科学决策,更好的为考生参加面试提供便利。现需你们登录2022年宿州市教师资格面试考生情况统计表(面试考区确认),于2022年5月5日17:00—2022年5月6日18:00填写《2022年宿州市教师资格面试考生情况统计表(面试考区确认)》。
此次填报的信息涉及考生的切身利益,请您们务必要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司法公务员(宿州司法行政网) ♂
宿州司法公务员(宿州司法行政网)【“检+警”促高效履职,埇桥区检察院推动建立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是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检+警”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升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保障——网页链接
安徽4名领导干部醉驾被判刑并开除公职,其中既有法官,也有警官,教训深刻!
安徽省纪委通报:宿州市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原纪委书记张某、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张某、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民一庭原副庭长吴某、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指挥中心原主任郭某四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刑罚,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在线看法#
这4名领导干部身不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终的结局是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其中既有警官,也有法官,都是主任以上级别的领导干部,教训非常深刻!
那么什么情况下是醉酒驾驶?
根据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就是通俗讲的醉驾,涉嫌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中所讲的醉酒,是指血液或者体内酒精含量为80 mg/100ml以上。而20—80mg/100m l之间属于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处罚标准不同。酒后驾驶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则不同,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由于拘役刑最高期限为六个月,所以可以判处六个月拘役。
司法解释规定了7种从重情节,分别是: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案件不但会考虑酒精含量,还会结合从重情节决定处理方式及量刑轻重。
醉驾容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其本身有社会危险性,法律规定为犯罪。
近些年,打击醉驾力度很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第一大罪,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共识,但作为领导干部,不能带头守法,却在醉驾酒后开车,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实属不该,从领导干部成为阶下囚,让人唏嘘!
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坚守底线,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青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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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宿州市,一名男子和他的妻子正在一家商店工作,突然听到打碎玻璃门的声音。男子抬头一看,只见四名男子手持一米多长的木棍冲进店里。首先,他们把那个男人的妻子推倒在地,然后狠狠地揍了他一顿!谁能想到,四个人打了他之后,发现是打错了人,迅速逃离了现场。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6时30分许,一名戴帽子的黑衣男子,手持一米多长的木棍,猛砸店铺玻璃门。随后,另外三名同样手持木棍的男子跟随黑衣男子一起进入店铺。当时,张某和他的妻子在店里,除了他们,还有一个朋友。
张某说,他的妻子看到四个拿着棍子的人走进商店,问他们:“你们要干什么?”结果四个人二话不说就把它推倒在地。他老婆一生气就吼了四个人,没想到对方突然一拳把他打到了一边!
后来,这四个人用一米多长的棍子打他,还不停地打他。他的头被打了,腿被打断了,他们一边打他一边喊他弟弟的名字!原来,这四人在网上与张某的弟弟发生了矛盾。他们找张某的弟弟去算账。他们不曾想却找错人,找到了他。
张某报警后,民警在短时间内找到了打人的4名男子。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张某正在配合警方进行伤残鉴定!
1.因为网上吵架,4名男子手里拿着棍子上门,对张某进行了暴力殴打,太嚣张了。他们眼里有什么规律吗?王法还有吗?他们在挑战法律的尊严,挑战社会秩序,制造事端,必须严惩!
2.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定性?是故意伤害还是挑衅?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四人的行为是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寻衅滋事。
从伤害的结果来看,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会对受害人产生伤害的后果。也就是说,单从伤情结果无法判断这四人有什么嫌疑。
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目的非常明显。主观上,寻衅滋事罪的目的在于逞强,贪玩,强。与故意伤害罪相比,寻衅滋事罪的重点是随意殴打他人,损坏公共秩序。
3.打人的四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根据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
具体到本案,只要将张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者将两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警察机关就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男子的刑事责任。
注意,《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4名男子一起到张的店里打人。主观上他们有过有趣的接触,客观上互相配合。他们需要一起对这个案子负责。也就是说,不管谁带头,谁协助,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突发事件只有在人流量大的公众场合才快速处置,背街小店接警十分钟到已经很不错了,难道在哪都是警察。#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头条热榜#
诈骗罪辩护之非法证据排除
参加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的诈骗罪一案,该案一审由埇桥区法院一审,二审发回,今天庭审中对抗激烈,被告人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休庭。本案程序、事实、定性均存在重大问题。作为一名有幸在北京执业的律师,去过很多地方法院开庭,发现了很多问题。不是北京律师更专业,而是北京律师在地方法院开庭会享受到更文明的待遇。地方法院很多优秀的律师,但可能碍于地方司法系统的熟人体系,不敢不能对抗过于激烈。我一直认为很多优秀的律师基于某些司法环境被埋没,有时候地方律师与北京律师的合作办案可以取长补短,对案件结果也更有推动作用。
“我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的,不论他怎么打我,不管他坐牢多久,出狱后我都会和他结婚”,安徽宿州,钱小娟不断向司法机关求情。(文中人物系化名)
赵小磊与钱小娟一共谈了七八年的恋爱,赵小磊是某保险公司的职工,钱小娟家境较好。
2018年12月29日,赵小磊对钱小娟说,朋友让自己2019年1月1日帮忙去接亲。
2018年12月30日,钱小娟就将自己的宝马车开过来,和赵小磊的别克威朗交换。
2018年12月31日下午,赵小磊在钱小娟的行车记录仪里发现,钱小娟和一名男子有多次暧昧关系。
当天晚上19时许,赵小磊就将钱小娟叫到自己家中。钱小娟进入家中后,赵小磊就把门反锁,逼问钱小娟行车记录仪的记录是怎么回事?
钱小娟拒绝承认和他人有暧昧关系,赵小磊就从卧室柜子里拿了一个双节棍,对钱小娟的背部、左胳膊、右胳膊、两个腿部等持续进行殴打。
赵小磊前后殴打了钱小娟一个多小时,将双节棍中间打断了,钱小娟终于承认自己和另一个男子出轨了。
看到钱小娟承认后,赵小磊就向其提出分手,并要求钱小娟给自己打一张50万元的借条作为精神补偿。
钱小娟表示同意,并按照赵小磊的要求,将借条上的日期落在了2018年7月24日,因为这是钱小娟上次出轨的时间。
钱小娟随后通过微信给赵小磊转了9000元,并表示“剩下的慢慢给。”
两人随后各自准备睡觉休息,但赵小磊始终觉得心里憋得难受,于是提出要和钱小娟发生关系。
钱小娟觉得和赵小磊恋爱了七八年,如今自己出轨,心怀愧疚,就默认为可能是最后一次和赵小磊发生关系,心里也不想反抗。
钱小娟于2018年12月24日做了输卵管造影手术,医院的《子宫输卵管造影术知情同意书》上写明:“手术之后两周之内不能与男性发生性行为。”
钱小娟向赵小磊提出,自己才做了手术一周,不能同房。赵小磊随后用手机百度了一下,网上有人说手术一周后也可以同房,于是赵小磊和钱小娟发生了关系。
2019年1月1日凌晨3点,赵小磊让钱小娟陪着自己接亲,接亲完毕后,钱小娟就独自坐一辆公交车跑了。
在公交车上,钱小娟给弟弟打电话,说自己被赵小磊囚禁了一夜,殴打了一夜,把双节棍都打断了,其弟弟随后拨打110报警。
@刘律师漫谈
经鉴定,钱小娟右上臂、左上臂、左肋后侧、右膝部、右大腿外侧等部位皮下淤血、右侧尺骨鹰嘴骨折,达到轻伤二级。
钱小娟身体的整个挫伤面积,更是达到了体表面积的7.74%,体表挫伤也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随后指控,赵小磊在持续殴打钱小娟致其多处受伤后,利用其不能、不敢反抗之机,强行和钱小娟发生了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钱小娟听闻赵小磊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起诉后,与其家人一起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递交材料,表示自己是自愿与赵小磊发生关系的,不控告其强奸。
钱小娟辩称,派出所第一次询问时,自己之所以说是赵小磊强奸自己,是因为赵小磊打自己比较狠,当时伤情比较重,自己出于面子说了谎。
钱小娟还对赵小磊表示,不管法院判决其坐多长时间的牢,其出狱后自己就马上和他结婚,并向法院表明自己谅解了赵小磊的伤害行为。
就钱小娟的伤情来讲,不仅骨折是轻伤二级,全身挫伤更是达到7.74%,赵小磊下手不可谓不狠。
赵小磊还明知钱小娟做了输卵管造影手术才一周,医嘱明确两周之内不得同房,但赵小磊仍然在这种情况下与钱小娟发生了关系。
钱小娟真的是自愿和赵小磊发生关系的吗?即使钱小娟出轨在先,像赵小磊这样的男人,真的值得钱小娟托付终生吗?
因为被害人钱小娟多次推翻自己第一次的陈述,赵小磊又咬定钱小娟是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指控赵小磊犯强奸罪就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赵小磊因为恋爱期间的感情纠纷,持械故意殴打钱小娟身体,致其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小磊有期徒刑十个月。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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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我]@刘律师漫谈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安徽宿州男子为了一元钱的豆腐,打了两年官司。他先举报售卖豆腐的便利店。市场监督局责令改正,不予处罚。男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男子与该案无利害关系,不得申请复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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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芃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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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局为何不处罚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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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石先生在某便利店购买内脂豆腐一盒,价格一元。包装盒上印着“保质期冷藏1~4°15天,15~20°5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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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豆腐放在普通货架上,保质期应该是5天,他买单时距离生产日期已经超过5天,该块豆腐属于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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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向市场监督局寄送举报信、购物小票以及豆腐的包装盒照片,请求依法对该便利店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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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局经过调查,认定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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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市场监督局最终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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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豆腐过期不到一天,金额小,情节轻微;举报人没有食用该食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便利店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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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拿到处理结果的书面答复,心中郁闷,以受害人的名义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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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市政府认为石先生与该处罚决定之间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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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先生是否具有提起该项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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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在该处罚案件中是消费者和举报人的身份。市场监督局的处理结果回复没有增加他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减损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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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该回复对其合法权益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就是说和他没有利害关系。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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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仅规定公民对食品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却没有规定举报人有权要求执法机关做出或者加重对第三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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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针对该回复,石先生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石先生被市政府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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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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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石先生告错了对象。他应该针对市场监督局的处罚决定,而不是市场监督局的回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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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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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情形,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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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作为这起过期食品处罚案件的受害人,与市场监督局的不予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有权作为原告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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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起行政诉讼,石先生还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向便利店依法索取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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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元钱的豆腐,石先生不断地奔波于有关部门和法院,这份“固执”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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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
家暴男今天指天发誓,这几日一定要杀死老婆孩子。我觉得,他像一个英雄,就像发誓几天之内要收复台湾一样让人敬仰!
外行谈精神谋杀 安徽省宿州市南城有一个家暴男,他通过家暴老婆孩子发泄内心的负能量,他不断的辱骂、殴打、凌辱、威胁、诽谤老婆孩子,从而达到可以从精神上坑杀一个精神正常的人的目的,由此,也成功规避掉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他在十几年的时间里,长期多次无规律的蹂躏恫吓老婆孩子,从而达到内心变态的满足,当然他不在乎老婆孩子的死活,他在经济领域诈骗获得了财富,所以,他有许多女人和孩子,也不在乎死几个。 他的女儿已经奄奄一息,他近期在集中精力从精神上坑杀他老婆。 我国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精神坑杀,但是,法律上很难取证和界定,现实司法判例中也没有成功的判例。 我觉得他有精神病,但是,他在外面却成功诈骗、控制了许多人,应该就是心理变态了! 我认为,即便家暴男成功从精神上坑杀了老婆孩子,也规避掉了刑事处罚,他造下的业障也会报应到他自身或是他的其他子女身上,最终所谓的胜利,不过是害人害己罢了!
安徽宿州,发生了一起令人脊背发凉的猥亵案!去年10月,女孩陈某应邀来到萧县给朋友当伴娘,并被安排在某宾馆居住。参加完婚礼后,陈某感觉身体不适,便回房间休息。而这一切却被参加同场婚礼的男子张某看在眼里。
在陈某回到房间一段时间后,张某通过宾馆前台呼叫保洁,让保洁打开陈某的房门。其后,张某趁陈某熟睡,便亲吻陈某并抚摸其上半身。陈某惊醒后反抗,但张某还是强行将其短裤、内裤脱下并抚摸其敏感部位。
目前,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来源:北青网、12309中国检察网)
满心欢喜参加朋友婚礼却遭如此变故,放在谁身上都是无法挥去的阴影!希望法律对张某的惩戒能给陈某带来些许安慰!
但从张某将陈某短裤及内裤脱下这一事实看,张某可能涉嫌强奸罪,为什么最后以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手段,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满足其变态想法而对被害人作出的下流行为。前述下流行为是排除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的。
所以,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不是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而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主要是行为人的供述、各自关键部位提取的物证等。但在本案中,张某只是对陈某进行了抚摸及亲吻。如果要指控张某涉嫌强奸罪,办案机关必须依靠张某的供述。
但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强奸罪比强制猥亵罪的量刑重,所以,我们不可能期待张某供述自己有与陈某发生关系的想法。在张某否认这种想法后,其行为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进行评价。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涉案宾馆未经核实贸然为张某打开房门有违安全保障义务,陈某可以追究宾馆的侵权责任。但陈某可以要求朋友赔偿吗?这涉及到陈某在朋友的婚礼中是否成立帮工。
作为伴娘参加朋友婚礼,陈某既是客人,也为婚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劳务。我认为陈某是构成帮工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其实,这里分析帮工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想让陈某去找朋友赔偿,只是提醒操办婚事的人应有的法律责任,提醒他们注意保护为他们婚事付出的其他人。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法律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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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宿州头条##安徽一男子参加完婚礼私进酒店猥亵伴娘#
“你这个歹毒的女人,我们夫妻吵架,你竟然请来杀手,我死不瞑目啊…………”
近日,安徽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女子郭某某、男子曹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引人深思。
安徽宿州,女子郭某某已婚,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打架。为此,郭某某便心生杀死其丈夫的想法,并支付钱财,雇请同村男子曹某某帮忙。
2010年的一天夜里,两人开始实施,女子郭某某在房门外望风,曹某某进入房间,趁郭某某丈夫不备,从背后将其勒死。此后,二人一起将尸体用棉被、编织袋包裹,再绑上石头,运到附近河边抛尸。
2020年11月,郭某某、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久前,二人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女子雇凶杀夫沉尸河底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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