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诸多,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以及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等。
对财物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等。
(1)收缴。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是赌具和赌资;
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是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是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是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2)追缴。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收缴的财物是涉案的财物,即非法财物;追缴的财物更明确地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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