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选题)下列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 )。
A.精神病患者及8周岁以下的儿童
B.年满8周岁但末满18周岁的青少年
C.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D.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但尚未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答案】ABC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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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代为诉讼。“A项:《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A项中,“精神病患者及8周岁以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B项:《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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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B项中,“年满8周岁但未满18周的青少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人。C项:《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C项中,“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人。
D项:《民法总则》第五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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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没有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具备民事诉讼能力,不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D项中,“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但尚未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本题(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答案为ABC。
2.(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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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B.国家不得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
C.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十分重要的经济权利
D.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
【答案】B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析】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ACD正确,不符合题意,排除。B项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本题答案是B。
3.(单选题)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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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凡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而那些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这体现的是法对人的效力中的( )原则。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
D.主权主义
【答案】A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析】A项,属人主义是一种思想,又称国民主义,即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者本国领域外。符合题意,当选。
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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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义,又称“地域管辖原则”、“属地原则”。一国领域内的本国公民或者外国人犯的罪,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不符合题意,排除。C项,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使其得到该国认为其应有的惩罚。不符合题意,排除。
D项,无此说法。故错误,排除。
因此选择A项。
4.(单选题)甲在业内声望极高且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被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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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具有了相应的权利,同时肩上的责任也更大,下列对甲所具有的权利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B.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甲所在的代表团有权书面对国务院提出质询案
C.甲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D.任何时候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都不能逮捕甲
【答案】D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析】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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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正确,排除。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正确,排除。
C项,根据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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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追究。”故正确,排除。D项,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故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D项。
5.(单选题)甲与乙于2011年1月27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甲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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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同意离婚,则下列选项中的( )不属于二人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A.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家庭矛盾多因乙的父母过度干涉引发
B.因儿子丙患有先天小儿麻痹症,乙长期以治病为由虐待儿子丙
C.乙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对维护家庭和谐从未付出努力
D.甲乙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10月起分居至今。
【答案】A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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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B项属于(二)的情形,排除。C项属于(三)的情形,排除。D项属于(四)的情形,排除。A项不属于以上巴彦淖尔公共基础知识
判决离婚的情形,符合题意,当选。因此选择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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