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复习资料:国籍问题

2022-11-23 07:47:37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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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问题

一、国籍的概念和作用

国籍 Nationality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共基础知

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

《国际法》讲义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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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公共基础知

的法律依据。

国籍本是国内法概念,在 18C 出现。国籍是国家与个人的纽带,国籍给予国家保护个

人的权利,是效公共基础知

忠义务的依据,尤其是打仗时。

公民资格 citizenship,国民 national . 外国人 公共基础知

alien

国际法上的意义:1.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2.属人管辖的根据;3.个人对其国家承担效忠

allegiance 公共基础知

义务的根据,豪豪爵士案(Lord Haw Haw) ;4.区别本国人民和敌国人民的根据;5.可

拒绝引渡本国人公共基础知

。6.不拒绝有本国国籍的人返回本国。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各国有权依自己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公共基础知

国民。

在解决国际冲突时,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发挥重要作用,是国际间避免国籍冲突的重要途

径。国家对侨居在外国公共基础知

的本国人,有义务接纳其返回本国。

国籍不仅仅是国内法规定的事项,也有国际法上的一般规则。

1948 年《世界人公共基础知

权宣言》第 15 条: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国籍的取得

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公共基础知

或公民的身份。

(1)原始取得,original nationality。两种原则:血统主义 jus 公共基础知

sanguinis 和出生地主义 jus

soli。

血统主义指一个人的国际决定于其父母的国籍。分为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公共基础知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他出生的地方,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

目前世界上无一个国家单纯采取公共基础知

血统或出生地主义,而是兼用两种原则,侧重不同.

(2)入籍取得. 继有国籍 acquired 公共基础知

nationality

1)申请入籍或归化 naturalization。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按照一国法律规定,通过本人自

愿申请公共基础知

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

广义上的入籍还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由于一项法律行为或事实而取得一国国籍,即个

人自愿公共基础知

申请入籍和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国籍。人和外国人都没有绝对的入籍权利,

一个政府可以拒绝外国人入籍的要求而公共基础知

不说明任何理由。一个人无权要求一个国家给予国籍。

国际法上的不歧视原则。19 世纪美国国会 “排华法案”(Chinese 公共基础知

Exclusion Act)。

1980 年国籍法第 7、16 和 9 条

2)根据法律规定入籍:公共基础知

由于婚姻、收养、认领(认知)和国家领土变更等。

2.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资公共基础知

格。随人权发展,有“出籍权”一说。

1)自愿丧失国籍。1980 年国籍法第 10 条。指申请退出某一国籍或自行公共基础知

选择某一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因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和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本国

国籍。俄罗斯世界公共基础知

级著名作家索尔仁尼琴被剥夺苏联国籍。

美退休工人隐瞒帮助纳粹杀犹太人罪行被剥夺国籍。

恢复国籍 公共基础知

recovery:重新取得该国国籍,是继有国籍。1980 年国籍法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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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籍的冲突公共基础知

与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 active conflicts of nationality.即双重国籍 公共基础知

double nationality 或多重国籍

问题。双重国籍现象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原则和公共基础知

规定不同而产生

的。

双重国籍的危害性(必须向两个国籍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涉及刑事犯罪时只考虑一

国国籍,在公共基础知

战时有敌国国籍的人视为“敌民”),但对个人有一定益处(出关签证免除,有利

于人才的流动)。

1930 年《关于公共基础知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被其任一国籍国视为各该国国民。

真实国籍 real nationality 或有公共基础知

效国籍 effective nationality 原则: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

或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公共基础知

家。只适用于双重国籍。真正联系 genuine link.

国际法上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国际公共基础知

公约。

2.国籍的消极冲突 passive conflicts

无国籍 statelessness 对个人很不公共基础知

利。

解决无国籍问题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式。1954《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

公约》将无国籍人视为外公共基础知

侨 alien 看待。

1980 年国籍法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不承认

双重公共基础知

国籍;减少无国籍人。

四、法人的国籍问题

法人(corporation/legal person)及其非法人性公共基础知

质团体(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的国

籍,同样由国内法予以规定。

三种理论:成立公共基础知

说(又称“登记地说”,按照何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住所地说(根据法

人的实际住所地决定)和控制说(以公司领导人的公共基础知

国籍和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国际为标准)。

《欧洲共同体条约》采取住所地说和成立说相结合的原则。

更公共基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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