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及资金申报
第七条 每年年初或年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布下一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节能领域和节能项目,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总预算不低于50万元;
(二)申报项目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共机构;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在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预期节能目标、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项目预算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
(二)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及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的节能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下列程序组织申报: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湖南公共基础知识教材内容厅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主管部门遴选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以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审核遴选后,联合行文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不涉及节能生产环节),主要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二)照明、锅炉、热水、空调、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三)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
(四)太阳能、空气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湖南公共基础知识教材内容。原则上,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至项目完工)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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