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机关是指管理全国或一定行政区域内综合性行政事务的机关,其职权具有一般管辖的性质,对所辖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进行全面管理,不限于从事各种专门事务。通常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在行政法上,行政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二者区别在于:
其一,性质不同。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质,一般行政具有个别或局部的非公共性质。
其二,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一般行政的目的是为了个别或局部的利益。
其三,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具有许多特权,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行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因而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2)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从形式上看,行政限定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法律对于国家的活动按其表现机关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行政只能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
(3) 行政的实质在于组织管理行政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国家事务,而非立法机关的制定行政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法律,也非司法机关的裁决案件,这是从实质上对行政的界定。组织管理活动直接影响公民的权益,因而需要法律规范,并适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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