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公共基础知识培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区域管辖判定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盐池县公共基础知识培训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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