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安徽省情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扫一扫,手机继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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