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公共安全基础知识必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行为。具体行为类型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中,例如第23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公共安全基础知识必背、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公共安全基础知识必背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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