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4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公共基础知识第10讲民法【平等原则】
:及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得到尊重与遵守。
【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最新增加的一项原则。即为了倡导绿色社会,节约能源,保护地球。
公共基础知识第10讲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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