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城市公共事务的事业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公共事务和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旗区拟定本级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研究拟订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城市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权力;市城市公馆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负责考核旗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城市公共事务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统一调动各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力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任务。
(五)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改造工作;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参与监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招投标工作;参与对相关企业运营的监督工作。
(六)参与推进数字化、精确化、长效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视频文案化城市管理。
(七)受理城市公共事务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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