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本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守好“两条底线”,履行公共服务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疫情、隐患,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长期服务基层,助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投身“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以及我省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九)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省委、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自奖励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向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市(州)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自奖励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申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评议推荐后,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州)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经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第九条 省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技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省、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技巧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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