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管理常识复习资料及试题(215)

2023-03-07 08:19:53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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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管理常识复习资料及试题(215)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我们今天一起学习一下其中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也是考试常出题的一种——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读】概念中其实点出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因管理中本人指的是被管理人。

二、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读】这其实就是“无因”的含义,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邻居家着火了,隔壁老王主动帮忙去灭火,这就满足无因的条件,因为没有帮邻居救火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读】这是强调需要具备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第一,如果错把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则不满足此条件,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二,这里的谋利益可以是仅为他人谋利益或避免损失,也可以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同时避免自己利益受损。

3.为他人管理事务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读】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第一,如果误把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不满足此条件;第二,这里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例如冬天去大马路上扫雪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特定的受益人。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具有以下权利: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读】第一,无因管理不要求事情一定要做好做成,例如上面提到的帮忙给邻居家灭火的问题,只要有帮助灭火的行为即可要求邻居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损失,不一定要成功将火扑灭;第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包含索要报酬。

四、典型例题

【例1】张三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未见狗主人,为防止狗丢失,张三将小狗抱回家。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解析】答案:A。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张三为他人利益考虑,为了防止小狗丢失,主动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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